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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力行:农地抵押不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

  经济学者、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李力行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允许农民承包地和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试点,是改革的重大突破;而有人认为,“允许农民变卖土地会导致农民流离失所”,这是错误的判断。

  近日,在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一个论坛上,李力行如此判断。他说:“社会保障是政府的责任,土地是农民的财产权,这两个并不等同。农民的社会保障,应该由政府提供制度安排,而不应该被推给土地”。

  不能把社会保障推给土地

  他在解读《决定》关于土地问题的表述时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这较之十七届三中全会,有重大进步;围绕“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决定》首次开放了农民承包地抵押、担保和“农房财产权”抵押、担保和转让试点。

  李力行指出,在经济学中,产权是一束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权,以及由转让权派生出来的抵押和担保权。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包括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权,还有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住房所有权以及集体资产的股权。

  “改革三十多年来,农村改革重在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的界定,但在转让权方面的改革进展并不顺利,更不用说由转让派生的抵押权和担保权。此次《决定》明确放开了承包地的抵押、担保和农房的抵押和转让,是重大突破。”李力行说。

  但是,一些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生计的最后保障,应该随着家庭和村组人口的变动有所调整,每隔数年再分配给新增人口。因此,应禁止土地转让和抵押,否则就会形成农村土地兼并,导致农民流离失所。

  李力行反驳了这一观点。他指出,“不允许流转的土地只能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只有流转带来的财产性收入,才能提供高水平的财保障。若因强调土地的保障功能而限制流转,就限制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违背市场经济规律。”

  李力行强调:“社会保障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土地是农民的财产权,这两个权利并不冲突,也不相互排斥。农民作为中国公民,有权获得社会保障,不能把这种社会保障权利推给农民的土地,从而推卸政府责任。”

  承包地、宅基地抵押亟待制度配套

  李力行强调,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首先要“清晰确权”。所谓产权清晰就是要在实测的基础上确权到户。

  但是,现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记录,往往与实际地块的面积和位置不相符。中国政府应尽快建立土地统一登记系统,及时更新;应常设农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确权登记业务,把提供财产权利登记保障作为基本的政府公共服务,不能靠一次运动解决农民财产权利问题。

  其次,要彻底打破政社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目前农村治理主要靠乡镇党委和村级党支部委员等。作为自治组织的村委会,虽是民选,但决策往往受到上级影响,或变成村党支部的执行机构,难以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

  他指出,目前,村庄政治和经济权力集中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农村承包地的分配和宅基地的批复主要受到这两个机构的控制。这意味着,农民财产权的分配,需由行政体系决定,农民的财产有可能被剥夺,民主权利缺乏保障,也难以避免其寻租行为。

  因此,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很重要的是尽快改善乡村的民主治理,打破高度政经合一的农村治理体制,让村民委员会真正成为农民的自治组织,同时强化对村级党支部委员会的监督和制约。

  再者,还要经由村民自治确立集体经济组织的边界,明确谁有权成为集体经济的成员,并在某一时点上固定,让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固化,改变目前农村“增人增地、调整频繁”的局面,实现土地“生不增,死不减”。这一过程除了完善法律,还要经由村民自治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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