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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必良:政府未必是公共物品的最好提供者


 
【编者按】:本文系作者12月29日在天则经济研究所《罗纳德·科斯思想研讨会上》的发言,经作者及天则所授权FT中文网刊发,以飨读者。

在重庆的制度经济学年会上我曾经说过科斯的一个基本的思想:交易费用为零,产权如何安排不重要;交易费用不为零,产权安排就重要了。因为产权安排决定了交易费用,而不同的产权安排隐含的交易费用又不一样,因此,科斯总是想找到更有效的产权安排。我今天要阐明的思想是:这个还不够,应该进一步拓展到交易方式。

那么,产权由什么决定呢?我们可以从物品、资源或者产品的特性出发讨论问题。

第一个话题:你担心鸡会绝种吗?

现在全世界每天吃多少只鸡?相对应的问题是,为什么鲸和大象会成为濒危动物?这是资源特性问题。从产权安排的角度来讲,大象通常是公有制,鸡几乎是私有产品,这就是资源特性所决定的产权特点。大象公有不行,按照二分法的方式,让私人拥有就有效率吗?科斯的企业理论就是二分法——要么企业、要么市场,他不说中间的。

从资源特性往前推演,就必然涉及到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力。大象有什么特点?个体大、群居、活动范围广(小到40平方公里,大到3100平方公里),把这个大象赋权给你,你敢要吗?谁知道明天它会跑到了哪里?而且寿命可以长达百岁,一只成年大象可以吃30-60公斤实物,每天要走3到6公里,奔跑起来可以达到36公里每小时,而且有破坏行为,这个东西给你你敢要吗?显然不敢。这就是我没有打算娶一个法国女明星的原因。所以,这种特性决定了行为主体的不同行事方式。

20世纪70年代津巴布韦大象是3-4万头,90年代6-7万头,目前已经超过10万头,但同期整个非洲的大象从120万头减少到现在60万头。现在津巴布韦允许每年杀200头,肯尼亚却在80年代就损失了80%的大象。为什么有这么大的反差?原因在于,津巴布韦实施了与非洲其他国家完全不同的制度,就是类似于我们的集体产权制度,而在非洲其他地方主要是公有制。

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资源特性具有重要的产权含义——经典理论说在各种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中,私有制是最有效率的。可是刚才的结论告诉我们,私有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任何条件下都有效率。必须打破私有制神话,不是什么地方什么东西都可以私有化。正因为如此,集体拥有大象,私人必须拥有鸡,就是这个道理。

第二个话题:前面所讨论的是单一的资源利用。进一步地,从单一资源到多种资源联合利用的时候,产权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比如,一块耕地分给谁?从产权安排的可分性、排他性和行为性来讲,最有效的产权安排是分给农户。因为土地具有可分性,农户具有排他能力,因此中国农村改革开始是成功的,之后为什么出现问题呢?

耕地产量由多种因素决定,比如土质、种子、施肥、植保、灌溉、田间管理,还有不同地区的灌溉条件也不同。如果说在南方丘陵地带实施分户耕种是有效率的,那么在华北平原的干旱地区就不一定有效率。因为华北平原一亩地的产量的高低并不首先依赖于土地质量,更多地是由灌溉条件所决定。我们接着的问题是,农田灌溉设施具有可分性、排他性、行为性吗?要是满足三性的话,就是每个农户打一口井。显然,这种方式不具有规模经济性,并且相对更为稀缺的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极低。大家应该承认,在华北地区水的稀缺性比耕地的稀缺性高。因此,我们看到的多数情形是灌溉设施是作为公共物品或者俱乐部物品来提供的——所以,我们看到家庭承包之后水利设施普遍破坏就是这个道理。基于这个理由,所以我推断:在干旱平原地区实施家庭经营可能不是最佳方式,将灌溉条件作为公共物品提供也不一定恰当,应该寻找中间的组织形式及其产权安排。

第三个话题:按照科斯定理,不同产权安排隐含了不同交易费用。问题是,在产权已经界定的情形下,我们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有的产权安排隐含着非常高的交易成本。怎么办?这显然会面临产权稳定与产权效率的“两难”问题。比如林地的确权。我们知道林地确权以后想改变就很困难,已经确权了怎么办?因此站在这个角度,对于已经确权,或者产权界定了的情形下,如何降低运行成本,或者减少交易费用,就需要进一步做一些工作。

这个工作科斯显然没有做多少,威廉姆森同样没有做多少。相反,威廉姆森告诉我们:公共绿地或者城市广场应该由政府提供,因为这个东西具有资产专用化、不可分性、非排他性和消费者不确定性,更麻烦的是消费行为计量非常困难。这就是说,广场建设很难由私人运作,要走向市场化是非常困难的。

我的问题就是,公共绿地一定要政府提供吗?按照威廉姆森范式来进行产权安排与产权主体的匹配,就会给政府提供“犯错误”的足够理由。因此,进一步的研究重点应该是减少“公共投资”的范围。

我们看到在绿化广场上有一个麻烦的问题就是消费资格不能排他。如果一位女士穿上一件漂亮外套,你打算向那些“色眯眯”的家伙收费吗?因此,人们想到了一个非常“有才”的办法——改变交易方式——通过T型台“走秀”。

实践可以教会我们许多东西。我曾经亲自参与策划过一个公共广场的建设。大家想象一下:广场有什么特点?有人气。人气的有价值的属性是什么?商业与房地产开发价值。为什么不可以将绿化广场、商场以及房地产的开发结合起来呢?

于是有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广东省增城市的“挂绿广场”:先做规划,划定绿化广场范围,在广场周边配置商场与商品房。接下来的运作是:以开发权诱导开发商、以商场换广场、以广场旺广场。于是形成了“多赢”的市场化格局:开发商有积极性投资,绿地保护可以使商品房易于出手、获得丰厚的商场租金回报;原住户愿意置换搬迁,因为居住环境好、房产可以升值;商家愿意承租,因为地段好、环境好,人气好;而市民也有良好的休闲、购物环境。

因此,结论是,政府未必是最好的公共物品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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