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投稿
经济金融网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中国经济学年会 EFN通讯社

胡德平:消除小产权房问题上的所有制歧视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受到国内普遍好评和热烈拥护,关键问题仍在落实。在工作落实中又会遇到认识上和行动上的种种具体矛盾。现在一些媒体发表了若干不要误读《决定》的文章。究竟何谓误读,何谓正读,反映着人们的思想是否继续解放,社会矛盾如何统筹解决,怎样更公正地体现公众利益平衡等问题。《人民日报》开辟了一角“各抒己见”的视窗,刊登了一篇“小产权房不能再火了”的文章(详见2013年12月16日),我想针对该文谈点个人想法。

  该文认为“倒逼小产权房退市,已到刻不容缓”的关头。其根据是“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为何要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本是政府出租国家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若干年限地租。到底是地租,还是税收,我国还有不少争论。但是,小产权房是建筑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就无从谈起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因为土地是农村土地。真正要交土地出让金,也是开发商向村集体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对。以未缴土地出让金否定小产权房的根据不成立。该文的意思似乎是讲,农村的产权房只能在国有土地上盖,才能合法交易,为此,政府就要继续大量征地。这次全会以后,大量征收集体土地的做法恐怕行不通了。因为《决定》明文要求缩小国家征地范围。前述文章的积极意义是区分了小产权房的不同类型,提出分别处理的意见。这是应该肯定的。

  其实,对小产权房的认识还应从原有的过时体制谈起。改革之前中国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对立的社会。农民有集体分配的宅基地,也受政府保护,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属农民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己拥有、自我管理、自家使用,因而被城里人称为“无规划设计、无质量安全监管、无产权登记”的“三无”房产。

  不过,这种被城里人称作“三无”的房产在人民公社时期都是有权利保障的。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提醒我,《人民公社六十条》中第四十条就有如下规定:“要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包括房屋、家具、衣被、自行车、缝纫机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鼓励和帮助社员修建住宅。要保障社员自用的小农具和工具等,永远归社员所有。”

  改革之后,国家大力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城镇居民个人财产急剧增长。农民基本解决温饱、富裕问题,自盖住房在不少地方已是第三、第四代新房。1990年到2008年全国村镇居民住房建设累计投资3.3815万亿元,新建住宅113.4亿平方米,几近总面积277.9亿平方米的一半。但是,广大农村仍然没有一套完整的住房制度、建设制度和改革制度。农民的房产和城市居民的房产仍有巨大的二元化鸿沟,大部分农民的“三无房”又形成一种新的、与城市住房相对立的典型房产,那就是非物业化管理、非集中统建、非上市流通交易的“三非”房产。现在,把农村建设的卖给城市人口的房产叫小产权房,这也不是没有原因的。

  严格说来,计划经济时期农民住房的实质就是小产权房,也就是“三无房”“三非房”。当农民不能脱离土地自由迁徙时,住房、宅基地可以继承不能流转,倒也无所谓。当城镇化、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加速发展,农民才有了买卖住宅的打算,集体经济才有了收回宅基地扩大建设用地的可能和需要。

  农民进城需要进入机制,退出农村是否也要退出机制?城乡人口双向流动是否应予鼓励?目前大中城市房价仍居高不下,城市中的中低收入人群愿意购买农村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时,我们到底应采取何种态度?我认为,不管什么大产权房、小产权房,都是产权房,都应有合法的平等地位,今天再分大小,就是所有制歧视。原先农村住房改革没有及时考虑,今天则不能放任不管。政府应加大引导,要堵塞的只是违反政府规划,改变农业用地的违法牟利的建筑行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正是为解决这类问题,才制定了《决定》中的第五条和第六部分的条文,要建立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市场,允许农村承包地、住房财产权的各种流转方式。

  十一届三中全会时代的历史功绩,是顺应了广大农民的意愿,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农村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分离的一次改革,由此引起广大农村深刻的变化,却并未触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十八届三中全会仍然“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但这种集体所有制应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产权制度的所有制,其产权“归属清晰”,即指产权既归集体所有,同时也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土地的股份占有。其“权责明确”,即指农民对承包地的经营权,既有权选择家庭经营,又有权选择集体经营,或合作经营,或企业经营的权利,同时也应向所选择的经营形式恪尽责任,履行义务。其“保护严格”,即指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财产权都不可侵犯,法律、政府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正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又受国家监管。其“流转顺畅”,即指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各种生产要素应通畅流转,经济实体的资产也应通畅流转,惟有全民所有的资源、土地的公有权是不能流转的,但可以有偿使用,若流转到私人名下,则是走了私有化的道路。这种土地所有制是种什么所有制呢?恕我冒昧放言,这就是资源的社会所有,资本的多种所有,个人财产权的私人所有。它的长期繁荣发展是否就是马克思说的“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呢?一切书斋里的解读都无法得到完满解答,惟有开放、民主、科学的社会主义实践可以回答这一马克思未解之谜。

  35年的改革起伏跌宕,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在社会主义实践的道路上紧叩马克思主义宝库的深层大门。从这个宏伟目标上来讲,我国为什么还要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为什么要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呢?我国还是要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始终确保改革的正确方向,这样的改革才能对世界、对人类做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作者为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本文为作者在2013年12月18日第四届财新峰会上的讲话,经本人修订

文章评论
关注我们

快速入口
回到顶部
深圳网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