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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法外行为一分为三

导语:这些年在城乡之间行来走去,屡遇驾驭不了的难题,一来二去,自己觉得中用的法门,是一分为三

法外世界很精彩。从上层建筑着眼,文本法律越来越完备,部门管制越来越细致,法制国家也越来越有模样。可走进底部的真实世界,还是不难看到法外活动层出不穷。规划出错催生的灰色交易花样翻新,不当管制刺激出来的黑市,既顽强又旺盛。眼见者心烦:走市场之路,自发秩序难道就是这样的吗?

在思维上,凡复杂到想不明白的现象,试试分开处理的招数吧。这些年在城乡之间行来走去,对法外现象也算见多识广,分析上屡遇驾驭不了的难题。骂一句当然容易,不过骂后还是有一个怎样认识、怎样分析的难题。一来二去,自己觉得中用的法门,是一分为三。

一类法外活动,对他人及公众利益,基本没什么损害。像前文提到计划时代的“换房”,同城相距甚远的两个家庭,愿意以房换房,彼此可以离上班场所近一点,自愿互利、愿打愿挨,换就换了吧。虽然在那个时代,自发的交换活动看在很多人眼里多少有点“那个”,法律、舆论都不支持,但自发换房不损害他人利益,对公益还有点好处——减少城市拥堵——有关部门眼开眼闭算了。那时候乡下的农民,用自留地产品搞点体制外收入,利人又自利,对其他人没有损害,非隔三差五要“割尾巴”,实在没有道理,也不得人心。

转向市场经济之路,大量过去容不得的自发交易纷纷登堂入室,但无损他人及公益的行为,还是可能遭到禁止。譬如,上海出租车到杭州不得载客回沪,反过来杭州出租车到上海也不得载客回杭。想破脑袋,也不知道如果允许的话,究竟谁的利益会受损。也许损害了“收益的对等性”?那就学学国家之间的航空协定,美国航空公司飞中国几个航班,对等允许中国航空公司飞美国几个航班。否则,岂不是在干“对等损害”的傻事?

当然,什么才是“无损他人与公益”,在不少情况下并非一目了然。举一个例,普天下交通管制一般都重罚“酒后驾车”,或可问道理何在?饮酒固然导致驾车人反应迟钝,容易导致伤及无辜的车祸,但饮酒并不必然出车祸,行为人喝了酒,但尚未车祸伤人,凭什么限制其驾车自由?答案是“预防性限制”:由于饮酒——特别是过一定量——后驾车导致祸及他人较高的概率,所以为了有效预防,饮酒驾车就被视为“很可能严重损害他人及公益”的行为,非令行禁止不可。

推而广之,“饱驾”——吃撑了之后驾车——要不要管?“疲劳驾驶”要不要管?似乎都应该管,但有效实施的成本不菲。前者难以定义什么才算“吃饱了撑的”,也没有经验可以证明“饱驾”与车祸的高相关,非要管,又没有查验酒气浓度那样的简明有效的手段,还是别“事先预防”了吧,谁出事,事后罚谁算了。后者也一样,测度“疲劳”殊非易事,规劝比较合适,出事再事后处理。

大体可以确定,凡容易判定“无损他人及公众利益”的行为,如果被列入法律禁止或成为法外活动,那就应该修法改法,因为禁止无损他人及公众利益之“法”,本身恰恰损害着他人及公众利益。把这些法条去除,人们的自由增加了,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如果一时修法改法有难度,重新有一个司法解释,把法律的含义讲准确,也是一个办法。再退而求其次,法归法,执行归执行。毕竟,对无损他人及公众利益的行为网开一面,无伤大雅。

第二类行为,明显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譬如随地吐痰,污秽公共场所,对他人及公众健康构成威胁。这个类别好办,立法禁止就是,姑息不得,因为这个类别下行为者的“自由”,明显损害他人及公众利益,非动用合法强制力加以制止,否则基本秩序都维系不了,国将不国,麻烦就大了。

认定这类行为,常识一般足以胜任,不会有太大的困难。难的地方有一处,就是很多很多人都如此行为,法不责众,怎么办?上世纪80年代刚到北京的时候,王府井大街上随地吐痰的大有人在,管不胜管、罚不胜罚,很头痛。没什么好办法,坚持管、坚持罚,再加持之以恒的教育说服,熬到更多人养成新习惯,慢慢就好了。治本之策是自幼教育,从小养成好习惯。问过同学一道题:出什么价,才可能让一位从小不随地吐痰的人士,当众吐出一口痰来?

最有挑战的,是第三类现象。不少行为对他人有损害,但如果不让他损害他人,他的利益就受到损害。很像胡搅蛮缠吧?其实不是。取生活中的一个实例,我们会觉得不难懂。一家诊所安安静静的,突然隔壁开了一家打铁铺,叮叮当当地热闹。很明显,打铁的损害了诊所的安宁。但我们细想,倘若不准铁匠铺打铁,后者的利益是不是被损害?

不是我想得出来的逻辑。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的问题”,全篇立论就是他那个脑袋才想得出来的“损害的相互性”。难怪鼎鼎大名的芝加哥大学学报审稿人,开始的时候无一人接受这种怪论。可是约了科斯到芝大当面辩论,说着说着,在场所有教授明白唯有科斯先生才是对的。标个价格好算账:由诊所安静看病日收800文,由铁匠放手打铁日收200文。若判打铁铺子有权让诊所出局,诊所受损800文,“社会净损失”600文;若判诊所可以让打铁铺子出局,铁匠受损200文,“社会净收益”600文。开商业谈判好了:诊所出价400文补偿打铁铺子搬走,后者到其他地方日收200文,诊所恢复平静,从此继续日日收800文。

这个弯子绕大了,其实就是把“辩道理”转为“讲价钱”。严格地说,所有损害在某种程度上都有相互性——不让甲损害乙,乙就被损害。认这点不容易,但一旦认了,就不妨对各种可能的损害标个价,损甲800,损乙200,可不可以由甲出价400,买下自己不受损、让乙受损的权利?科斯可没有说一定行。他的答案是,只要交易费用足够低,互损问题也可能开谈判解决。传统福利经济学说凡外部性,必请政府出场。科斯说不一定,在不同的费用约束下,“社会问题”或有多种解决方案。

半个多世纪以来,经验说科斯的发现何其了得!放眼看去,哪里没有损害的相互性,哪里不需要以新的经济学思维来分析“社会”现象?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大国,庞大的人口一旦允许自由流动,转向鼓励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的市场体制,人们互动的频率陡然上升,互相损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这样一个新局面下,与其继续挥舞“靠政府对付一切外部性”的陈旧旗帜,不如尝试运用科斯的思维,在实践的基础上探查逐步收敛法外行为的现实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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