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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差异和性别不平等

 

(序言)

    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可谓性别分析进入中国经济学研究的一个里程碑。此前的收入分配分析虽然已引入性别变量,但尚未将性别差异、性别不平等以及特定政策的性别影响作为观察焦点。北京世妇会在给予中国经济学界社会性别意识启蒙的同时,激励经济学人引进国际通行的性别差异分析理论和方法,将其应用于社会经济转型中的性别问题研究。王震的《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分析:理论、方法与实证研究》一书,便是这类尝试的一个结果。
    自英国工业革命始,社会经济领域中的性别不平等、特别是女性劳动者的平均工资低于男性的问题即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从工场作坊时代的亚当•斯密(Adam  Smith),到后工业化时代的加里•贝克尔(Gary  Becker),都曾试图对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差异和不平等加以理论解释。到目前,无论是基于劳动市场分割的“拥挤理论”和性别歧视理论,还是与家庭时间配置决策相联系的人力资本理论,也都曾明确揭示,行业和职业的性别隔离何以使女性劳动者陷入低工资境地。阿马蒂亚•森  (Amartya  Sen)则进一步将研究聚焦于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性原因,从而在阐明公共政策切入点的同时,加固了性别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础:
    第一,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群体在获得健康、知识、信息、收入和参与社会活动方面,通常处于不利地位。一个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多种特征,那就更可能生活在社会边缘。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遭遇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不能获得与其他社会群体平等的权利,即处于被剥夺、被排斥的状态。
    第二,基于社会公正的理念,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由于种族、性别、年龄、财富、身体和宗教信仰等特征,得不到必需的产品、服务和机会。政府干预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一个重要作用,就在于既要为公平竞争提供制度保障,又要帮助在竞争起点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克服发展的障碍,增强他们获得机会的能力;同时,还要为尚未具备市场参与能力和失能的群体提供社会保护。
    据此推论,理想的状态应当如同以下设想:一个穷人不必变成富人就能享受基本健康服务,一位女子不必变成男子就能获得基础教育,一名残疾人不必变成健全人就能参与自己想往的社会活动,一个少数民族的成员不必变成多数民族的成员就能自由迁移和择业,等等。然而在多数情况下,现实与理想却相去甚远。其中的差异,可以借助一种称为“反事实”的分析方法来计量。
    例如,倘若劳动市场不存在性别歧视,那么在个人能力特征(譬如受教育年限和工作经验等)相同的条件下,女性和男性就业者的工资当无显著差异(即女性与男性就业者各自的工资方程应无显著差异)。但经验观察的现象未必如此。在采用调查数据分别计算男性和女性的工资方程后,基于这两个方程把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平均工资差异分解为两部分。(在此环节,既可将男性的也可将女性的工资方程作为“基准”方程。)若以男性的工资方程为基准,分解式的第一部分是男性和女性之间个人特征均值的差异与男性工资方程系数之积,第二部分是男性和女性之间工资方程系数差异与女性个人特征均值之积。第一部分表达的是,可观测到的男女间个人特征差异对其平均工资差异的解释;而第二部分则不能由前述个人特征差异解释,它显示了未观测到的因素对男女间工资差异的影响,从而很可能表现了劳动市场内在的、不可观测的机制,通常被理解为劳动市场上的“性别歧视”。
    “反事实”分析方法在比较研究中多有应用。循此思路所做的性别差异分析,为消除性别歧视、保障女童和妇女权利及促进她们的发展,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政策依据。例如健康、知识和劳动市场参与程度,均为影响工资水平的决定性因素。女性只有获得充足的保健、教育、就业和培训机会,才有可能缩小与男性相比的工资差异。加里•贝克尔基于对美国高等教育和劳动市场的性别分析指出,1970年,美国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女性占40%。2010年,在四年制大学毕业生中,女性约占57%;在硕士学位获得者中,女性占60%,而且获得博士学位的女性也比男性多。1980年,在25~34岁的就业者当中,全职女性的周薪仅为男性的69%。到2009年,这一比率已将近89%。在夫妇二人皆就业的家庭中,妻子的薪水高过丈夫的家庭约占30%。
    这里陈述的美国案例,舍去了诸多影响男女之间工资差异的因素。例如,技术进步导致劳动强度减轻,信息革命激发弹性工作制度,以至体力和生育对女性就业及劳动市场表现的影响显著减弱。不过在全职就业者当中,美国女性每年和每周的工作时间依然少于男性,因为她们多半是一边照顾子女,一边工作。这也是同等学历条件下,女性平均收入仍低于男性的一个原因。事实上,女性养育子女的劳动对社会的贡献,已日益广泛地得到公众和决策者的承认。因此,除了法定生育保险和政府严格监管下的幼儿服务外,发达国家还在养老制度安排上,借助最低养老保障、遗属年金和共同年金等政策工具,对女性因生儿育女和照料家庭遭受的收入损失,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一些拉美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也纳入了类似的措施。
    与一般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市场相比,当前的中国劳动市场除了存在相似的性别差异外,还因计划经济遗留的一些歧视性制度,形成了三个层面的隔离现象:即城乡社会隔离、公有体制内外隔离和地方行政辖区隔离。因此,跨省/市就业的农村迁移工人(农民工)同时遭受三重排斥,其中女性遇到的歧视尤为深重。从劳动需求的角度来看,招收女工的城市企业出于对作业精度和劳动强度的考虑,优先选择来自农村的未婚女青年;从劳动供给的角度来看,生产和服务一线的女性迁移工人因婚姻和生育中断就业后,大多难以返回此前受雇的正规部门,故而不得不转向非正规就业,其收入或社会保障状况往往滑落到更低的水平。纵观这一群体的个人生命周期,无论是在进入劳动市场前的早期发展和人力资本积累阶段,还是在劳动市场中的职位获得、工资谈判和劳动保护方面,乃至到退出劳动市场后的社会保障环节,几乎都处于社会的边缘。
    虽然在经济改革前后国家都曾颁布过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但在不同地域、行业和职业中的执行程度仍有明显差异。在人口红利消失、劳动力紧缺的情况下,农村迁移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逐年上涨。然而由于城市社会的排斥性制度,他们依然未能享有与当地市民同等的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福利,女性迁移工人的不利地位也无实质性的改善。可见,减少和消除农村迁移工人中的性别不平等,必定以增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前提,与保障每个社会成员平等地实现其社会政治经济权利相联系。不仅如此,还需针对女性边缘群体特有的困境,从权利保障和人力资源投资方面做出附加的制度安排。这就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强化性别意识的要求。
    与此相对应,研究中国劳动市场中的性别差异和不平等问题,不但需要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方法分析观察到的事实,而且还需深入探究,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赋予这些事实何种特点。原因在于,计量结果虽然有助于确认可观测到的因素所发生的影响;却无助于充分说明,在未观测到的因素中,究竟是怎样的机制在劳动市场上造成性别差异和性别歧视。进一步讲,即使对于可观测到的男女间个人能力特征的差异,计算结果本身也不可能显示其形成的原因。探索这些问题的答案,将不仅有望深化和扩展中国经济学人对性别差异和不平等现象的研究,而且还可促进决策者和公众共同采取行动,减少和消除中国特有的歧视性制度和政策,以增加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包容性。


(2014年3月10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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