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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轩鸽:“用好税”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


  与1994年开启的以“收好税、分好税”为重点的财税改革不同,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则是如何“用好税”。
 
  这一点,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财税改革的承诺或已明确。不论是“完善立法、明确事权”的承诺,还是“透明预算、提供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承诺,无不是围绕“用好税”这一重点目标做出。
 
  如何保证“用好税”?《决定》给出的改革方向是:必须“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必须“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必须把“审核预算的重点有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就必须“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必须“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机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还必须“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就必须“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际类专项,对保留专项进行甄别,属地方事务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等等。毋庸讳言,这些承诺与举措,都是为了实现“用好税”的财税改革目标。
 
  “用好税”意味着,国民可以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或者说,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性价比高、合意性强,增进了至少是大多数国民的福祉总量。具体则意味着,国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贴现率会降低,更注重长远和未来,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会提高,依赖性会加强,支持度增高,从而也会增强国民税法的遵从度,减少征税的成本。相反,如果“取之于民”很多,“用之于民”很少,或者“用之于民”之所需甚少,国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贴现率就会提高,更注重眼前和当下利益,国民对政府的满意度也就会下降,依赖性就会减少,支持度就会降低,从而对税法的遵从度就会消减,增加征税的成本,使政府的税收收入萎缩。直言之,能否“用好税”,直接关涉执政地位的得失与稳定与否。
 
  事实上,“用好税”之所以被设定为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点,就是为了应对国民权利意识的日渐趋强,以及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要求与日俱增的新挑战与新压力。毋庸讳言,1994年开启的财税改革,是基于当时政府面对的挑战与压力,那时政府无疑面临内部和外部两大挑战和压力,但主要是内部挑战和压力,主体是中央政府,面临地方正日益坐大的挑战和压力,因而便用“分税、分权、分机构”的分税制改革来应对这一挑战和压力。然而,20年后启动的新一轮财税改革,尽管政府同样面临内部和外部两大挑战和压力,但却主要是外部的挑战和压力,而且,挑战和压力主体也不仅仅是中央政府,也包括地方政府。这是因为,来自外部的、国民的,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不满意,既有针对中央政府的,也有针对地方政府的。因此,只能用“分责、分权、分财”的“分财制”改革来应对挑战和压力,但这次政府面临的挑战与压力无疑更大,更那难应对。
 
  这次挑战与压力之所以更难应对,一方面是因为,科学的、现代化的“用税”机制建设严重滞后,主要表现在政府的财税权力缺乏坚实的民意基础,国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全面汇聚国民的真实需求,因之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经常性错位,即所供非所需,国民不满意度日渐增加。另一方面是因为,财税权力、预算权力缺乏有效的“闭环型”的监督制衡机制,无法有效遏制财税权力滥用导致的浪费与腐败。因此,尽管每年“取之于民”的财富不少,但“用之于民”,特别是“用之于民之所需”的并不多。比如,2013年中国政府财政预算内收入129143亿,支出已攀升至13.97万亿元,而全口径收入更多,要21.9382万亿,如果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不到位,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岂能令民众满意?!可见,“用好税”的关键在于财税权力的民意基础要坚实,在于对财税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要形成。具体说,制定一部优良的《预算法》应是最为理性,而且“己他、征纳”两利的选择。
 
  一言以蔽之,三中全会开启的新一轮财税改革虽然目标很多,既有税制改革,也有财政改革,但是,唯有“用好税”才是核心目的、重点目标、主攻阵地。舍此一切,都不过是为了实现这一核心目的的目标。它既关涉执政党地位的稳定与否,也关系转型中国未来命运的兴衰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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