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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舒立:司法独立、政改与十八大

  中共十八大召开在即,“奋力把改革开放推向前进”成为党内外的强烈呼声。中国的首部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国的司法改革》在此背景下公之于世,明确地将司法改革归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引起舆论关注。通过司法改革切实推进法治,既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亦可为推进全方位改革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薄谷开来、王立军和薄熙来等公然践踏法治尊严的重大案件再次表明,推进法治对于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是何等重要,何等迫切!

  司法改革千头万绪,司法独立是核心内容。白皮书重申“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正是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早已确立的重要法治原则,也是中国司法独立的重要内涵。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司法权最重要的来源是公信力,而公信力则来自其裁判的公正。法官的专业化和律师功能的强化由此成为前提。依据法学经典解释,法治系指法律的无上权力,它防止政府的专断权、特权甚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不难看出,真正实现独立的司法权,让司法权力不受权势与金钱的操控和腐蚀,乃是法治的底线。

  然而,这样一条底线在中国常常被击穿。中国有着数千年皇权专制的历史,加之在“前改革时代”过度强调法律的阶级专政工具属性,法治传统迟迟未能建立,法治观念异常淡漠。“要那么多法律干什么?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都顶用!”“检察机关要闭着眼睛逮捕人,党委让捕谁就捕谁”⋯⋯都曾是权威的论断或要求。无数主张独立司法权的法律界精英人士被无情地打入另册。“文革”浩劫过后,痛定思痛,人心思法。改革开放事业的开创者们提出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正确方针。

  经过过去30多年的努力,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是,在无法可依的问题大体解决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中关键原因就是司法独立得不到应有尊重。一提“独立”二字,有些党政官员本能的反应便是质问“你向谁要独立?”在他们眼里,有时连“法治”也成了一个“敏感”词汇。于是,人们遗憾地看到,有的地方的市委、市政府在法庭上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背书,有的法庭庭长在上层压力下将正当行使辩护权的律师逐出法庭,而有的地方法院则沦为政府得力的拆迁队⋯⋯

  薄熙来案更是以一种极端的形式,表明了独立的司法权一旦丧失,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薄熙来在位之时,他主政的重庆以“打黑”著称,其口号是“有黑必打”,其基本制度安排则是“打破常规”,由政法委乃至更高领导人“协调”公检法,督导办案;警察权恶性膨胀,公检法的制衡机制荡然无存。由此,执掌权柄者随时可以逾越法律的规制。到后来,其妻薄谷开来竟成为谋杀犯,而身为公安局长的“打黑英雄”王立军成为徇私枉法的包庇者,薄熙来本人也在此案中滥用职权、负有重责。正因手握警权,干预司法,罔顾法治,薄熙来等人异化成了最大的黑社会。

  薄熙来事件发生后,胡锦涛在今年的“7·23讲话”中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温家宝在此后的“9·29讲话”中再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显示出中央高层“依法治国”的决心。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司法改革是先务之急。十年前的中共十六大做出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至今改革确有进展和斩获,但也曲折盘桓,步履维艰,不乏沉痛教训。可以预计,在中共十八大之后毫不动摇地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的大布局中,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很可能成为突破口之一。

  作为未来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司法改革的推进,有助于形成对政治权力垂直和水平的制衡。白皮书宣示了司法改革目标。最近,法学家季卫东教授做出了在改革中建立“法治政府”的制度设计,强调承认法律优越的原则,承认审判权高于行政权,由审判机关扮演宪法卫士的角色,实现审判独立,由司法机关对立法权、行政权加以制衡和某种纠正。他还基于对中国现实条件的分析,提出了是项制度安排从铺开到产生实效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参看《中国改革》2012年10月号季卫东《建设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文)。这样经过深思熟虑的专家主张,可视为对未来中国改革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的一种基础性建言,应当引起更大重视。

  (本文为2012年10月22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第41期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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