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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玲:创新测度发展状况的社会机制

    “发展”的度量,指的是采用一套可观察、可测度和可比较的指标,衡量社会的发展进程。在民主参与和社会协商机制运行良好的基础上,发展目标和相应指标本身,即可成为政策制定和执行工具。对此,当前中国的现实状况还有很大的距离。

一、中国的发展目标、指标和实际发展进程欠缺一致性
    1.缺少将表达中国发展目标的概念向实际铺展的社会机制。对于不同时段的高层决策者提出的发展目标,例如建设“现代化”、“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等命题,在经过纲领性的文件表达后,便有研究机构对其内涵加以阐释,并尝试赋予其学理基础,统计部门也会相应地设计指标体系,试图用数据刻画那些与特定概念相联系的未来社会形态。然而,在实践中恰恰缺少必要的社会机制,一方面勾连指标与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促成不同利益相关者通过充分交流达成共识;同时,辅之以有效的监测、评估和问责制度。结果,这些概念及指标与具体的发展规划和实际的社会经济活动之间,或有隔膜,或近乎脱节。 
    2.在正式制度运行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价值观对公平正义强调不足,整个中国社会也相应地缺少达成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均衡的社会结构。从计划经济时代延续至今的行政性特权和城乡分割,便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在制度性和政策性的不平等业已存在的情况下,不同的社会行为者之间,例如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农民与厂商之间、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和机构之间、以及雇主和雇员之间,缺少有效的权力制衡,这也是与发达经济体譬如欧盟迥然相异的社会情境。
    关于中国转型与发展中的效率和公平,欧美经济学人开出的“药方”通常聚焦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有效率的城市发展、壮大中产阶级、强化人力资本投资、以及改善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等领域。然而仅有这些药方是不够的,因为不公平并不仅仅存在于财富和收入分配领域,在社会均衡机制缺失的条件下,再分配和社会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还是向强势群体倾斜,反而加剧不公平。可见,当今讨论效率和公平的权衡,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创造确保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实现其基本权利的制度环境,以促成市场经济自由(效率)与社会均衡(公平)的兼容。社会均衡,意味着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不可能利益独大;市场效率,主要来自公平竞争对参与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激励。从这个角度看,无论是2004年“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还是2012年“十八大”对“科学发展观”和“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强调,都是对曾经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法的纠正。鉴于此,“构建和谐社会”也可以说是包容性发展的中国式表达。
    3.对于监测与评估和谐社会构建(包容性发展)进程,缺少足够多维的量化指标。首先,在经济指标体系中,经济增长曾经近乎于独占鳌头,乃至成为评估地方政府业绩的一个主要依据。其后果是增长的质量不高,资源消耗过度,生态环境恶化,社会发展滞后。在“科学发展观”提出后,劳动生产率、研发投资、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指标,才逐渐与GDP的地位相平衡。其次,社会包容层面的测度指标不足。包容性发展的特征,在于减少和消除社会排斥,它既表现为个人和家庭基本生存与发展条件的获得,也体现为每个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实现。正是在基本权利保障方面,中国至今欠缺系统的量化指标和有效的操作性措施。

二、引用人类基本需求定义衡量发展状况
    为了弥补上述缺陷,我们引入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研究小组对人类基本需求的界定,来表达个人及家庭应至少享有的物质和权利:为了保持具有创造力的生活,需要清洁且可持续的生态环境;足够的食物营养;附有租约保障或财产权保障的住所;安全饮水和卫生设施;安全的生活能源;安全的道路和可靠的交通服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基础教育和工作技能培训;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资产所有权和租用权保障;包括性别平等、就业与创业机会平等在内的基本权利平等。以基本需求定义下的指标群对中国当前的包容性发展状况略加衡量,不难注意到如下现象:
    1.在国家职能范围内需重点投资的领域,例如人力资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改进,皆成绩斐然。这一点在联合国机构有关千年发展目标实现状况的评估中已得到确认。但在权利实现方面,例如性别平等、机会平等、资产所有权和租用权保障,则进展迟缓。究其原因,在于前者需要较强的国家执行力,后者还需民间社会的积极参与。然而社会组织欠发达,以及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决策过程中社会参与不足,正是中国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软肋。
    2.如果采用人力资本水平、基础设施和服务享有、以及权利实现方面的指标,对不同社会群体排序,偏僻地区的农村人口、处于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农民、以及进城谋生的农村迁移劳动者(农民工),通常处于序列的底部。而这些与农村相关联的群体,在总人口中依然占据大多数。这就提醒研究者和决策者,在包容性发展的监测和评估中,仅看平均值是远远不够的。分组统计和反映不平等状况的指标,对于确切地了解发展状况至关重要。
    3.倘若采用上述指标对农村人口、农民和农村迁移工人进一步排序,处于序列底部的,往往是穷人、妇女、老人、残疾人和少数族群等群体。如果一个人同时具有以上多种特征,那就更可能生活在社会边缘,或者说由于受到现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不能获得与其它社会群体平等的权利。
    鉴于此,需要推行发展计划、扶贫项目、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社会交流与协作的强化、以及经济增长中的社会和解。如果不能有效减少和消除社会排斥,一个国家或地区即使在某个时段实现快速经济增长或经济发展,却难以保证其可持续性。在经济高速增长或社会变动中被甩出原有生活轨道的人们,倘若未能有尊严地融入新的环境,即使并非陷入贫穷,也很可能难以耐受相对处境的恶化并采取极端行动。例如,上世纪70年代伊朗的“伊斯兰革命”的主力,便是从农村涌向城市的大批劳动者;2011年英国骚乱的参与者,多为就业前景不佳的年轻人。在现实中,弱势群体多半在社会生活中声音微小甚至失语,这既是他们处在社会边缘的一个原因,又是这种生存状态的一个结果。为保证社会边缘群体和个人获得主体意识和主体地位,使之得以主动参与决策过程,就必须把改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措施,纳入发展计划和政策。 

三、政策性结论
    虽然中国政府有着出类拔萃的执行力,但中国的社会均衡机制一贯式微。这种现象的一个反映,是发展目标、战略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社会参与不足,并且缺少有效的指标筛选、政策监测和问责制度,以至于一些表达发展目标的命题陷入空洞。为了弥补这一缺憾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根据中国转型与发展的特点,对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及相关指标体系加以适应性调整。第二,创造适当的制度条件,使工人、农民及其他社会群体能够通过自组织的形式,例如职业或行业联合会,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战略和政策的决策过程。政府有必要建立多种信息交流渠道和民意表达平台,促进多边的社会组织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并在相互交流、谈判和妥协中达成共识。第三,同样的民意表达平台还可用于发展目标、战略和政策实现状况的监测和问责,并保证信息公开和透明,以使政府处在公众的技术监督和执行力促进之下。
    总之,从短期来看,社会成员一盘散沙便于搁置冲突;但从长期来看,社会矛盾积聚则容易促使弱者走极端。对此,一个欧洲案例可作注脚。二战后的联邦德国政府将不同的民间组织作为“社会伙伴”,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渐进的社会改良。在两德统一后的1996~2006年期间,平均每千名雇员罢工2.4天。这一指标,不仅远低于西班牙(同期每千名雇员罢工144天),也低于英、法、荷、意四国乃至瑞典、挪威和芬兰一干北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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