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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没有土地产权 农民是土地寻租受害者

由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主办的“中国经济年会(2012-2013)”于2013年1月26日在北京举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厉以宁出席了本次论坛并做了主题演讲。

厉以宁表示,虽然农民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的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扰,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土地的寻租行为一直没有断,而农民恰恰是土地寻租行为的受损害者。 

以下是文字实录:

所以在中国,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形成市场基础性条件下的均衡工资率,在这种严重的非均衡状态,农民的情况同样如此。一是农民到现在为止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为虽然有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没有产权,不能用于抵押、转让,土地的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市场外因素的干扰,农民的土地收入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土地的寻租行为一直没有断,而农民恰恰是土地寻租行为的受损害者。

二是农民工可以在城镇和企业中工作,可是他们的身份和市民是不一样的,他们更是弱势,雇方和被雇方双方地位的不对称性,在农民来说是非常明显。

三是农民养殖了牲畜、家禽,种植了农产品[6.00 1.69% 资金 研报],但他们在销售中处于弱势,和他们打交道的大公司显然是强势。即使农民组成了专业合作社,但是跟大型企业来比同样是弱势。

四是二元劳工市场的存在使得农民进城打工、求职一直处于受歧视地位,而且农民社会资本基础几乎在城市里基本上没有可以拉他一把、扶他一把的亲戚朋友。

从以上就可以表明,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中,所形成的初次分配存在不公平。怎么办呢?所以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初次分配上,以下有七个建议:

第一,市场尽快健全完善起来,早日形成生产要素的供方、需求方公平竞争的环境,早日形成商品生产者之间公平竞争的环境,打破行业垄断,消除所有制歧视,让那些在计划体制下形成的初次分配的规律、规则,包括工资标准、工资级差等等要认真审查,该取消的取消、该修改的修改,以贯彻市场作为初次分配的基础条件原则。

第二,让农民成为清晰的产权主体,明确的市场主体,让土地的流转在各个产权主体、市场主体之间有序地进行,制止土地使用中的寻租行为,保证农民有财产性收入。最近我带着政协经济委员会的调研组在浙江杭嘉湖地区调查,杭嘉湖地区土地确权工作做的比较好,农民有多种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在浙江全省,他们告诉我,城市人均收入和农民人均收入之比大概是3:1或者是3点几比1,而在杭嘉湖地区,我们做了详细的调查,那里是1.9:1,这个差距就缩小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这是改善初次分配的重要条件。今年农村进行的土地确权,保证他有财产性收入,保护他的财产性收入,这是最重要的。

第三,在劳动力市场上应该让买方和卖方的地位趋于平等,消除不对称行为,工会应该管起来,工会的管制促进第一次分配趋于完善。

第四,在二元劳工市场存在的情况下,应该促使低劳工市场向高劳工市场转变,提高职工的教育程度,使他们有更好的机会能够升迁。

第五,要鼓励农民和低收入家庭的成员自行创业,创办小微企业,这样更有助于社会旧有的环节,也可以使初次分配的情况得到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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