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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反大赦贪官论—后续的故事

我的反大赦贪官论,在舒立团队获得极大支持,即将发表,故此处只能贴出片断(广告性质的),除了前一博客文章已写的部分,下面是中间的一段文字,读者能懂。另外,答复“谷子”的留言,同意你的推测。我无法在留言答复里留言,你看到了,搜狐博客这一方面有缺陷,至今没有修复。


塔勒布讽刺学术权威,说他们只有一些“无知的经验”。注意,经验而无知,这一短语具有冲击力。黑天鹅事件是不可重复的,否则就可预知了。不可重复地经验了一连串黑天鹅事件之后,如果你还相信你的经验,也就是说,你的经验对未来的黑天鹅事件其实等于无知,但你仍要相信,那就只表明你是“书呆子”——迂腐的那种,等价于“愚蠢”。

大赦贪官的论调,声音越来越高,现在几乎成为主流意见,这真令人困惑。惟其令人困惑,我才有了好奇心倾听发表这一论调的人提出的各种理据,然后我意识到某种荒唐的事情正在重演,与黑天鹅事件和只应基于“黑天鹅历史观”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我的朋友陈嘉映,最近在《新世纪周刊》发表了他关于腐败的一些见解。我相信我和他的见解,有内在的一致性。因为他在文章结尾提醒那些认为反腐败也会亡党亡国的人,民间原本有维持道德的自发传统,道德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政治清明。

主张大赦天下贪官的理据之一是贪官太多,以致如果不行大赦就要亡党亡国。荒唐!让我立即想起来我为刚刚去世的经济学家当中的思想家赫希曼(Albert Otto Hirschman,1919 - 2012)撰写的“逝者”文章里引述的赫希曼洞见: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障碍是心理的——他们考察了发达国家和落后国家的经验之后相信本国的发展是不可能的。贪官太多于是不能不大赦贪官,与赫希曼嘲讽的心理障碍,如出一辙。创造历史,与其轻信“无知的经验”,不如更多一些政治想象力。这一论点,容我稍后解释。

与大赦贪官论调合唱的,是一些法律学家。我始终认为中国缺乏或根本没有法学家,我发现中国教育失败的结果是中国有了越来越多的庸俗法条学家。既然没有法理学家,只能由法条学家出来劝阻说:要依法治国,故反腐败必要先制订法律。荒唐!各国的反腐败,或更一般而言,各国的政治清明,难道是先有一套符合争论不清的正义原则的法律之后才走上正轨的?当然不是。英国是著名的例子,美国也是。不错,香港曾“大赦腐败警官”。但香港有直接对英王负责的廉政公署,而中国只有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机构以及党的中纪委。不错,执政初期的“三反运动”,毛泽东意识到揭发贪腐干部阻力极大,因为进城之后干部腐败非常普遍,于是同意只抓“老虎”,变相地赦免了贪腐不足万元的干部。但“三反运动”的国际和国内局势都是不可重复的,尤其不同于当今局势——全国政权立足未稳的局势与腐败到即将亡党亡国程度的局势,不具有可比性,“无知的经验”或“有经验的无知”。这里需要的是政治权衡,全面反腐败还是全面赦免腐败,两种政策的政治后果,孰轻孰重,这不是专家学者的职能,也不是他们擅长之事,他们本应闭嘴却纷纷发言,“高贵者最愚蠢”,只不过,官僚体制的运作炮制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官员”于是有更多专家愿意做官员的事情。

最重要的反对意见,其实来自主流经济学,例如,我引述了贝克尔的犯罪经济学原理,以批判这些参与鼓吹大赦贪官的经济学家——他们当真不知道贝克尔的犯罪经济学?还是一时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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