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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庆钰:以大部门制改革带动行政体制全面改革


  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我国的改革设计者将面临全局谋划与主次选择问题。需要着手的一系列任务包括:转变与优化政府职能,改进行政审批制度,推进大部门制改革,行政区划与政府间关系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编制管理改革,优化政府绩效管理,以及进一步理顺党政关系等。那么,在如此之多的改革议题中,哪一个更具有可操作和全局性影响作用呢?我以为,大部门制改革可当此任。虽然它不是一把万能钥匙,但大部门制改革的确算得上是行政改革的交集之地,如果做得到位,它可以拉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带动编制管理改革,促进党政关系优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并可辐射波及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的创新。新一届党政领导应不失时机,总结经验,统筹规划,协调联动,稳步推进,以大部门制改革为抓手,继续拓展行政改革纵深发展的新局面。

以大部门制改革拉动事业单位改革

  作为一个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大部门制改革的运作要义主要有三:一是整合机构,即整合相同或带有关联性职能的行政机构形成一个大部门;二是职责分开,就是将行政权责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个范畴,其中决策部门及其人员相对要少,而执行机构和一线人员相对要多,体现服务型政府特征;三是机制创新,行政权三分以后的各功能之间,尤其是决策与执行之间,将由僵化的官僚等级管理机制,经由合约式管理,改变为富有活力和弹性的企业性机制,理论上讲,行政成本与服务效率会有明显改进。

  大部门制改革所必须的上述三个运作中,比较容易者是整合机构,难度较大的是机制创新和职责分开中执行机构的组建。而恰恰是在这难度较大的两项内容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能够起到借机发力推动,完成脱胎换骨,发挥互补作用,成就两利之美的特殊功用。

  第一,大部门制改革可帮助公益事业单位转变为执行机构。没有大量的执行机构,就无所谓大部门制改革。大部门制所要求的执行机构不是一般政府序列中的内设下级机构,而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门。从这个标准看,我国现有的将近130万家事业单位中,除去经营性和行政性的外,多数具有公益服务功能的组织,都可改造为各种类型的执行机构,与政府部门形成决策与执行相互依托的格局。

  经剥离分类以后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可大致划分为十多类执行机构。

  第一类是教育类和体育类的众多事业单位,可成为教育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二类是医疗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业单位,可成为人口与卫生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三类是文化艺术馆、图书馆、文物考古与保护、博物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可成为文化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四类是基础性科研、知识产权等事业单位,可成为科学技术与工业和信息技术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五类是水利、农机、粮食、种子、土壤肥料、植物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农业实验、动植物检疫等单位,实验林场、苗圃、森林防灾、林业自然保护,以及与畜牧业和渔业服务相关的事业单位,可成为农林牧渔业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六类是包括公路养护、车辆年检、工程监理、水运航道养护、港口管理与船检、铁路养护与运输服务,以及航空机场管理等交运事业单位可成为交通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七类是与环境、海洋、地质、气象相关的环境监测、海洋自然保护、地震台网与监测预警、地质测量、地质调查与勘探、气象台网检测与预报等事业单位,可成为环境与国土资源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八类是信息统计与分析、社会经济调查、企业调查、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等,可成为政府规划与发展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九类是标准计量、技术监督、质量检测等事业单位,可成为工业和信息化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十类是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就业服务、特殊服务类公益事业单位,可成为民生与社会保障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十一类是开发区和经济区、旅游服务、商务合作、供销服务、外国专家服务等,可成为商务与经济政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第十二类是各类城市公用事业,包括道路路灯、地下管线、污水处理,关系居民日常生活的自来水、电力、燃气、暖气供给,环卫园林、社区执法、房地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人防管理等,可成为市政决策部门的执行机构;等等。

  第二,大部门制改革将促成政府部门与公益事业单位之间机制创新。如前所说,机制创新是大部门制的必经之处,行政权三分以后在决策与执行之间,要将以往僵化的官僚等级机制,变成富有效率的企业性机制,凭借的杠杆是“合约式管理”或者叫合同化管理,这即是大部门制当中机制创新的关键点。

  这种契约关系会因为执行机构性质和服务职责的差别而有所不同。针对比较固定长久的服务执行单位,就需要制定法规条例性质的合同或合约,这些独立执行机构就会成为所谓的“法定事业机构”。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执行机构存在的目的和工作目标;执行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与服务质量标准;组成部门与执行机构双方的权力义务与责任关系;执行机构的治理结构形式;其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任期方式;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资源配置权限和空间;该机构人员在工资福利和人事安排上的约定;作为政府代表的组成部门的监督、绩效评价、奖惩方式;执行机构的变更和撤销等等。

  这种类似于企业的合同机制,很像是“放风筝”。公益事业单位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当做政府部门行政化的下级,它们在管理与服务上获得比以前大得多的自主空间,同时也相应承担了更加清晰严格的服务责任。这些执行机构无论怎样自由与自主,终究还有合同管理的抓手,政府代表机构日常不插手具体事务,却最终会通过年度绩效评价来实现监督激励与约束。这种合约关系内涵的投入产出效应,减少的是官僚性,增加的却是自律性,真正有助于决策与执行分开和成本与效益的改进。

  第三,大部门制改革将有助于公益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在大部门制改革中催生的执行机构,虽是公益服务单位,却因为合约管理新机制而或多或少产生了竞争压力。如果想获得资源,持续生存下去,就需要按照合约要求提供合乎质量要求的服务。要能做到这一点,成为执行机构后的事业单位就要学习市场企业的做法,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尽管其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或者管委会的构成与责任人的产生会有政府的影响和党管干部的影响,但是法定性、代表性、制衡性、规范性将是前所未有的。这将有助于事业单位在大部门体制中,真正成为具有自律、责任、高效、服务特征的独立执行新主体。

以大部门制改革带动编制管理改革

  在过去的几年中,大部门制改革进行了富有意义的探索,获得了初步成效,留下了重要经验,证明了方向的正确。为进行更加有效的改革谋划和运作,需要在客观评价基础上,厘清以大部门制改革统筹编制管理改革的思路。

  第一,以往的改革为大部门制建设留下了很有意义的探索经验,同时在机构与编制方面还有诸多需要反思之处。

  一个是表面形式多而实际行动较少,除了中央政府和广东顺德的改革具有一定变化外,多数地方的改革基本是雷声大雨点小。真正按照大部门制所要求的,职能部门整合和决策与执行相对分离的机制创新走下来的少之又少。

  另一个是,进行了大部门制整合的地方,也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目的。表面上看,各级政府组成部门都减少到了30个左右,但是加上同级别的其他各类职能部门和政事不分的部门,机构数量仍然多得惊人。比如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现在仍然在60个以上。各省及其以下一直到县市级地方政府的各类机构多数都在50个以上,有的多达80个左右。

  再一个是,大部门制改革一直盯着政府行政系统,却较少涉及党委口的部门。比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都有为数不少的内设机构和外设机关,少的20个左右,多的有30个左右。其中有些机构职能与政府职能带有重合性,少数则是可有可无的。

  还有就是,各级地方党政机关中的领导职数配备存在严重的“官多员少,十羊九牧”现象。比如,地方政府首长的正副职数动辄就是八九个甚至十几个,领导助理的设置和副秘书长的配置也过于随意,再加上同级的若干常委,以及人大、政协、纪委,还有以各种名堂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人数,一级政府领导人员中正副实职和虚职加起来,差不多得有二三十人,有的地方甚至多达四五十人。这种情况也蔓延到党政机关内部设置当中,一个厅局、处室的人员无论多少,数到最后常常只剩下一两个“兵”。这种严重失调,造成极为负面的影响。

  第二,机构林立和领导职数泛滥,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权利来说是一种“官灾”,已产生若干严重后果。

  首先是导致人浮于事和没事生事。或者是由于僧多粥少,分管工作少,一些机关领导做起了聊天喝茶的闲差;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无论有无必要,只要设立了机构和增加了领导岗位,大家总不能一年到头干拿薪水白吃饭,为了显示存在的重要性而“无事找事”或进行所谓的“工作创新”,或者把手直接伸到下级部门越俎代庖,最终变成扰民乱政的麻烦制造者。

  其次是增加了公共财政的支出负担。多设立一个机构就需要增加相应的开支,多设立一个领导岗位,就需要纳税人掏钱为其提供相应的办公室、车子、司机、秘书,以及有关福利待遇。一个地市级领导一年下来总要产生几十万的职务开支,久而久之,行政成本不堪重负。

  再次是机构和领导人员膨胀,增加决策与执行成本,导致一个决定在酝酿形成中沟通的复杂程度增加,协商中的推诿扯皮增多,会商、会签、审签、审批的空间与时间距离都大大拉长,造成管理成本上升和服务效率降低。

  最后还有一个潜在影响,就是影响执政形象和官场风气,对行政文化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性。结果,不光党政机关存在官僚文化,就是企业事业单位也普遍感染了严重的官本位病,甚至大学里面也是官满为患,被讥讽为“校长一走廊,处长一礼堂,科长一操场”。这显然不是政府管理的现代化转换,而是公权形态的封建化倒退。

  机构与领导编制中的问题,可通过大部门制创新结合编制管理改革来一并解决。路径大致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是参照国外成功经验调整编制设置的理念。国际社会大部分国家政府采行大部门制。比如在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央或者联邦一级的政府机构大部分设置20个左右,地方政府也是如此。我国有官员在美国政府交流和实习,发现其机构编制极其简洁。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政府有23个部门,地方的纽黑文市政府设15个部门,没有另外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纽黑文城市宪章规定只设市长和1名助理。明尼苏达州的农业部只设有1名部长,1名副部长和2名部长助理。

  日本地方政府长官称为“知事”,相当于我国的省长和直辖市市长,其《地方自治法》规定除了设“知事”外,大县有副知事2名,小县有副知事1名。就算是东京都、大阪府这种国际大城市,副职也很少,东京都设4名副知事,大阪府设3名副知事。各个国家都只有一套班子,所以在制度、机构和编制上都比较简单和节省。

  再比如,我们的香港特区政府,特首以下有3个司,然后是12个局,局以下有60多个执行机构。不仅特区政府没有副特首,下属部门也少有设副职的,如有也是直接负责做某一项工作,而不是固定分管。

  其次是通过编制调整解决岗位配比失当问题。现在我国机构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公职人员的裁减,而是公职人员岗位配比问题。迄今为止,我国公务员岗位配比仍不合理,主要表现是“四多四少”,即官僚机构多,执行机构少;管理人员多,服务人员少;后台人员多,一线人员少;务虚人员多,务实人员少。这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下一步改革中,编制管理务必全面反映大部门制改革的意图,总的取向是在机构编制调整中体现四个倾斜:即保证机构编制向地方一线倾斜;保证机构编制向服务执行部门倾斜;保证机构编制向政府行政系统倾斜;保证机构编制向务实工作部门倾斜。将决策与执行人员之间的比例至少逐步调整为4:6,最理想是3:7,实现机构人员岗位比例的合理化。

  再次是实现机构与领导职数管理的法制化。编制管理既要定职能、定机构,更要在领导职位设置上保持足够权威,尤其是不仅对于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有发言权,也要对政府领导职数有发言权。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研究制定国家机构编制法,确定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地位。

  借鉴市场经济和政府管理比较成熟的国家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经验,探索和实现机构编制立法。努力创造条件,借大部门制改革之机,启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修订和单独立法,为之补充关于政府职能权限、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岗位结构、审定程序等内容,将领导职数设置中那些似是而非,语焉不详的表述数字化和具体化。比如,省级以下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实行兼职领导模式,正副职数总额不超过5个。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国务院所辖机构的组织条例,进一步制定地方各级政府单独的组织条例,形成符合现代政府要求和完备的政府组织法体系。

以大部门制改革促进党政关系优化

  在执政管理的价值目标上,党政两个权力系统是一致的。但在实践中,执政侧重路线方针的把握,行政侧重贯彻执行实施。如果混淆角色,逾职越责,将会微观上妨害管理效益,宏观上影响体制健康。

  组织管理学中有若干直接关系管理行为的铁律,其中有两个对大部门制改革和党政关系调整很有启发。一个是管理过程中的“指令链条单一性法则”,一个是“责任主体越少越好的法则”。可是在我国政治与行政管理中,两个法则一直不能得到很好体现,实践中如何处理好党的执政和政府行政的关系,成为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难题。

  党委和政府两个系统在决策与执行中交叉与重叠现象严重,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党政职责混同甚至以党代政的现象。这不仅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也混淆了权力与责任的边界。且不说日常管理中从政策制定到执行,在两个系统中来回沟通协调、两边请示报告、繁复的签字画押的时间成本有多大,仅仅算算多出来的机构、人员和办公费用支出,已经是不堪重负。更为严重的是,由此产生一些权责失衡的体制性障碍。在那些地方党政领导修养和个人素质高的地方,党政之间尚能维持和谐。但是在不少地方,权限职责的混淆和逾越还是对领导关系和管理效率造成了矛盾。这与服务型政府提出的要求很不适应。

  第一,大部门制改革不应仅局限于狭隘意义的行政部门,还应当包括党委部门。中国政府是一个既包括行政系统,也包括党委系统的特殊范畴,党政部门之间的关联度很高,或者直接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大部门制改革如果只强调政府改革,而党委部门按兵不动,改革自难完成。中央领导层应抓住大部门制改革的特殊机会,对党政两个系统的联动改革做出统一部署,着力解决党政机构重叠和职责交叉的问题。

  顺德在两者关系优化上已经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值得重视的做法之一是,统一部署党政机构的大部门制改革,强力将党政机构由总数41个大幅减缩到16个,另设一些归口管理的法定执行机构。值得重视的做法之二是,“职能三分、统一决策”得到实现:将决策权交予党政班子和局领导等政务委员以及决策咨询局,这是决策权的集中化;将执行权交予局级部门下属的部门和各类法定执行机构,这是执行权的专门化;将监督权交予政务监督委员会,这是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化;值得重视的做法之三是,对党政相同性质的职责部门进行了跨系统整合,在党委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了合作共管的大部门制。

  第二,新一轮改革应切实解放思想,破除陈规,通过党政联动的大部门制改革理顺党政职责关系。如前所述,大部门制改革一直强调政府行政机构的增减,却较少涉及党委口的部门。实际上,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委都有不少直接和间接的辖属机构。比如,中央管辖的正部级机构有20个,另有副部级机构5个,还有22个部长和副部长级群团组织机关,一共是47个各类机构。通算起来,现在中央和国务院的正部与副部级机构编制共有110个左右。省以下各级地方的党委所属各类机构一般也都有20-30个。这对于我国的体制机构和领导职数管理来说,是一个压力很大的数字,值得改变。

  第三,应依据组织管理的效率法则,从实际出发,创设党政机构跨系统整合的大部门大管理。如在中央一级,可考虑将党史研究、文献研究和经典编译机构合并为一个“中央文献研究部门”,将中央档案、保密、密码管理整合为中央办公厅的下属单位等等。

  与此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纳入国家编制管理的各类群团组织也要相应调整,如果不能转变为一般社会组织,则可考虑借鉴顺德做法,将其一并整合到“社会工作部”。

  在省级以下,尤其是地市级和县市级,可以更大幅度推进党政机构的同类合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政法委和社会综治办与司法局合并,民族宗教侨务以及编制内群团组织与统战部门合并,将纪检、监察与审计和信访合并,将党委组织部门与机构编制管理合并,将党委宣传部门与文体广电新闻出版机构合并,等等。改革之后,一个地方的党政部门机构数量应统一计算和对外公开。

  党政联动改革和跨系统大部门制的建立具有特殊意义,如能扎实推进,对于克服体制障碍,优化党政关系,消除机构臃肿,压缩领导职数,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有望产生良好效果和作用。

以大部门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部门机构设置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一个政府是否合乎服务型政府要求,只要看看都设置了什么部门就大致了然。1988年提出政府职能转变以后,历次改革都在为此努力,国务院的部门性质和数量一直在进行着调整和变化。不含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部门数量在改革之初是100个,1988年缩减到66个,1998年缩减到53个,2008年至2013年减少到50个。就部门性质看,基本趋势是经济管理部门减少,市场监管部门增加,社会服务部门得到加强。地方各级政府也在进行相应地调整和变化。总体来看,在机构改革与调整的大格局中,中央政府的动作比省级以下政府更到位,那些直接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部门已经不多。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由于集权管理格局的影响,再加上官本位和权力部门利益的阻挠,政府职能转变举步维艰,这一点不仅在宏观政策机制上有所表现,在不少地方无所不及的机构设置上更为明显。这种与公共管理大势和市场经济发展不相吻合的现状,应当借助大部门制改革加以彻底扭转。

  第一,在省级以下减少与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相关的机构。按照角色与地位的不同,区别中央与地方政府的部门设置侧重点。大一统的集权管理体制,塑造了各级政府口径基本相同、性质基本雷同的职能体系以及相应的部门结构体系,迄今为止,改变不多。十六大形成了“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范畴以后,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全面套用。但是一个明显问题是,在现有体制下,省级以下尤其是地市和县市级地方政府并不主要承担“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如果不加区分,就会从一个旧的“上下职能雷同”,走入新的上下职能雷同。

  比如,当中央和省级政府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经济部门单独设置时,那么在地市级和县市级,也亦步亦趋、生搬硬套的话,与当地实际职能相比,就难免“高射炮打蚊子——小题大做”和产生不着边际的结果。反过来,当关系每一个居民的饮用水、用电、燃气、供暖、垃圾处理、行车走路等日常事项在中央和省级政府机构设置中无法一一体现时,在地市和县市级政府这边,却必须要设置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又比如,中央政府单独设立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正部长级市场监管类机构,到了地市和县市那里,照搬不行,完全空白也不行,一个与地方职能对接的方案选择,可能是设立一个综合执法监管机构。

  类似的情况在党委系统也有。如果说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置“统战部”、“对台办”、“党史研究室”有必要的话,在省级以下大部分地方再上行下效,就有些脱离实情。以此为理由毫无变通地原样套版,只能造成机构闲置和人浮于事。所以,在大部门制改革中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行名实相符的合理变通很有必要
第二,尝试对党委和政府职能机构统筹设置。如果我们承认“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是恰当的,那么谁是公共职能系统的主要承担者?从人们观念定势中跳出来的任何一个答案,都会是“政府行政系统”而不是其它。如此,问题就来了:党委系统设置那么多机构和人员编制是做什么的?他们的工作是不是可以和政府行政系统的工作截然两分?一直以来在两者的职责协调上的确存在相当僵化的理念。无论是被社会诟病的党政关系重叠交叉,还是被指在某种程度上党口部门的虚务多于实务,与其中的职能机构设置习惯不无关系。

  我认为,这种传统可以通过大部门制的大胆拓展予以突破。比如党委一些部门,承担了不少社会和谐、社会融合、社会价值方面的事务,这显然属于“社会管理”职能。既然这样,在地市和县市级大部门制改革中,可考虑将党委宣传口与文化、传媒等整合起来成立一个大“宣传与文化传播部”,将原来党委的统战口与民政、港澳台侨事务、民族、宗教等整合为一个大“社会工作部”,如果工青妇联、科协、工商联等群团续延编制内身份,则也应一并纳入其中。这个尝试将减少编制浪费,促进党政职能的协调互补和党委系统的职能转变。

  第三,运用拆除、弱化和归并方法为市场与社会让渡空间。政府机构设置以不得已而为之为要则。机构权力是把双刃剑,即便再好也必然产生对资源的损耗和对社会空间的挤压,且一旦设置将很难移除。所以,发达国家政府机构设置普遍比较简洁。而政府的财政支出中,占比例最多的事项主要是养老、保健和医疗照顾、收入补贴与救济、教育、警察与消防等,从中可清晰看到政府的职能重点。

  比较看来,我国政府迄今为止的机构设置,尤其是省级以下地市和县市级机构设置依然是林林总总,不胜其多。仅仅从五花八门的机构性质上看,除了前述那种生搬硬套与角色不符的部门外,还有另外的问题,一个是经济类太多而服务类太少。从各地政府门户网站可以看到,经济类各种机构在机构总数中占比过高,省一级政府一般在35%以上,地市和县市级政府中一般在40%以上,有的多达50%。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机构比例在省级是25%左右,地市级是23%左右,而县一级是20%左右;另一个问题是不当设置和计划经济色彩太重。比如在为数不少的地方机构序列中依然设置煤炭办、仲裁办、供销社、经济合作办、地震局、气象局、老龄办、金融办、行业管理办、农机局、房管局、文化执法局、无线电管理办、粮食局、人防办、群工办、招商局、劳教局、砂石办、武装部、610办公室等等。虽说存在必有其用,但在设置的合理性和功能性上的确存在予以调整和规范的必要。

  大部门制改革中,各级各地须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责区别,本着党委和政府职能机构统筹互补的原则,参照国内外已有的机构设置经验,运用拆除、弱化、归并方法,建设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重心的大部门体制。

  地市和县市级党政职能机构总数一般设20个左右为宜。另设置相应的法定执行机构。依据前面对地方党政职能关系和职能定位的分析,应该在本次大部门制改革中做更彻底更到位的调整。

  1.政府口设置14个部门。其中经济发展部门5个,分别是:经济与科技部门(含统计、物价、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服务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务与经济合作部门;农业与与水利部门(含渔业、畜牧业、粮食、土壤肥料、农机、种子);财政税务与预算部门(含金融服务、采购管理、支付中心等)。市场监管部门1个:市场安全监督(含安全生产监管、综合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社会管理部门3个(另3个归口党委),包括:民政与社会保障部门(含人力资源与就业、社会组织发展、儿童妇女权益、养老保险和社保基金、社会救济等);社会治安部门;消防部门(含人防)。公共服务部门6个,包括:教育部门(含体育);卫生与人口部门(含医保管理、药品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马路交通、水运、港口管理等);资源与环境部门(含国土、林业、矿产、能源、旅游与经济开发等);市政与居民服务部门(含供水、供电、供暖、供燃气、市容、公园、垃圾处理等);城乡建设与规划部门(含各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房屋管理、地下管网管理)。

  2.党委口设置6个部门。包括:社会融合工作部门(含统战、港澳台侨事务、民族、宗教,以及编制内群团组织);宣传与文化传播部门(含宣传、文化、传媒等);政法部门(含政法委、司法局、公证与仲裁等);组织与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审计与信访部门;党政综合办公室(包括政策研究、史志档案、法规咨询、兵役、应急等)等。

  上述党政部门机构的新布局新结构,必须依靠大部门制改革与编制管理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党政关系优化调整,统一部署、协调动作才能有望达成。虽然还不是最终和最理想的方案,但已经向真正的大部门制大大靠近。这种在管理理念和管理体制上带有突破性的开拓创新,对于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体制关系、优化部门结构、节约编制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一定会发挥巨大推动作用。■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博导,公共管理学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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