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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远举:房屋震塌了贷款还用还吗?

四川雅安7.0级地震摧毁了不少人的家园,很多房屋倒塌了,由此引出一个公众热议的问题:房屋倒塌了,贷款还用继续还吗?

对于这个问题,有律师表示,如果房子倒塌了,借款人仍有义务清偿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人士也给出了解释:贷款是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这相当于买房人向银行借了笔钱,作为购房款交给卖房者。银行和贷款人之间的债务是这笔钱,而非这套房子,房子只是抵押物。因此,即使房子没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如果灾民说拒绝还款,即使房子倒塌,银行仍可通过法律手继续追讨,甚至拍卖贷款人的其他资产,即使无法追讨,拒绝还款的人也会在征信系统里留下信用污点。

很多人因此责骂政府和银行丧尽天良,落井下石,在地震之后,再次打击灾民。其实,所谓的双重打击并不存在。灾民在地震中的全部损失就是房屋,欠银行的钱是一直存在的,并不是因地震而新发生的债务。

还有一个误区就是,银行到底是什么?实际上,银行只是一个企业,银行的钱无非是储户的钱和银行的利润。银行把钱贷出去,是扮演的一个中介角色,把一部分人的钱借给另外一部分人。假设一家小型银行因为减免了灾民的房屋贷款,陷入破产的境地,那么,那些血本无归的储户哭声和灾民的哭声该做如何的比较呢?

如果把这两个误区厘清了,那么问题就简单了。不过,道理虽然简单,但现实却是复杂的,特别是在中国大政府传统下,本该清晰的关系从来都不清晰。

日前,四川保监局向全省保险业提出:即便严格按照合同来分析,保险公司可以不赔,但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希望”保险公司给予通融赔付。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也有相似政策出台:央行和银监会在地震后紧急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对于无法偿还的债务,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简单地说,就是以国家行政手段,要求银行豁免部分或全部地震损毁商品房的房贷。

当然,有人会说,银行有很多利润,拿出一点来没什么关系。先不提这种说法侵犯了企业权利,即便应该拿这个钱,那么为什么这笔钱只是银行出,而不是中石油、中移动、中铁一起出呢?还有人会说,银行就是国家的,国家应该救助灾民,所以银行应该帮国家出这个钱。虽然从严格理论上,这种说法存在诸多问题,但却符合大众的直观认识,国家也的确负有救助灾民的义务。不过,即便国家应该帮助灾民,但是这笔钱的合乎程序、合乎逻辑的渠道却是通过政府、财政来支出,否则就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之处。

首先,对于没买房子的人不公平。如果一个人借了银行的贷款进行了消费,买了车,或者投资了生产线,遭遇地震,买房的人因为人多势众得到减免,甚至当初是投资房产获取增值,也能获得减免。但同时,消费或投资生产的人却无法得到减免。

其次,这对于农民不公平。汶川也好,芦山也好,农村房屋倒塌的情况都十分普遍,这些村民往往都是依靠自己积蓄修建的房屋,现在房屋倒塌了,他们就必须承担全部损失,而买了房的城里人却只需承担房屋价值的部分损失。

再次,这对于银行的储户和股东也不公平,银行在行政指令下减免的贷款,实际上是其他储户的钱和股东应得的利润。对银行而言,也不公平,就因为它是发放贷款的,就必须承担比其他国企多出的一份沉重的义务。

更重要的是,在大家的叫好声中,政府和企业的边界又一次被模糊了,当政府的手从国企兜里掏的时候,尚可勉强说是在掏自己腰包,但当这只手进而转向其他领域的时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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