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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财税改革改什么?(1)——改革的起点

日前,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关于财税部分的有三个方面:

1.完善财政预算制度,推动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合并一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

2.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过度消耗资源的产品等纳入征税范围。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3.将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扩大到煤炭等应税品目,清理煤炭开采和销售中的相关收费基金。开展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4.建立健全覆盖全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落实和完善对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政策。

这三个方面总的特征是“服务大局”,即从当前经济社会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上来确定财税改革的内容。但老实说,以上四个方面都不紧密关涉财税体制本身的改革。鉴于前一个时期在新一届政府上台以后,重启改革的呼声很高,且就我本人所见,财税改革在很多场合都被寄予了很大希望,被称为改革的突破口、改革的起点、改革的技术手段,等等,等等,因此我们对新的、可能出现的财税改革都充满了期待。但就发改委提出的这四条而言,似乎却没有挠到财税改革的痒处。

财税改革改什么?我认可的一个基本表述是:坚持公共财政的基本方向,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制度成果,服务国家大局。这几话听上去直白,但包含的内容却极其丰富。本博客从今日起准备写一个系列,谈谈我对当前财税改革的看法。

首先,要梳理出一个线索来。财政问题看似复杂,实则可高度概括为两个核心、三个方面。两个核心一是财政体制,二是指财政管理;三个方面一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二是财政部门与政府其它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是政府与社会(包括企业和公民)的关系。当然这两个核心和三个方面之间是有联系的,比如,如财政体制就是指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或更专业地表述为“政府间财政关系”,财政管理中最主要是预算管理,主要反映的是财政部门与政府其它部门之间的资金管理关系。至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包括的内容就更多了,总的来说就是依据当前政府工作的需要,调整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方向,等等。

先说财政体制。这是中国财政问题的最核心之处,即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现在运行中的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是1994年成型的分税制,当然后来历经调整。为了说明当前财税改革应从何处改起,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1994年分税制的基本情况。

1994年分税改革的背景是:自80年代的分权让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大幅度下滑,以至于多次发生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借钱的“奇事”(但借了是不还的)。这时,王绍光和胡鞍岗写了一篇很有名的文章,指出中国当时的财政情形已非常接近于南斯拉夫解体前的情形,他们的文章极大地打动了当时决策者的心事,成为1994年分税改革的引线,所以后来有人将他们称为中国分税制的助产士。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者认为,中国1994年分税制的框架还可远远上溯到80年初价、税、财联动改革的动议。不论怎么说,分税制总算是亮相中国了。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有三点:

1、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政支出)范围。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有:国防费、外交、武警、全国性基本建设投资、中央本级的行政事业费, 中央直属企业的相关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等。

属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有:地方行政费用, 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 地方企业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  城市维护建设费, 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

从这个事权清单给人很强烈的观感是:除了国防费、外交、武警等以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而治之”,特别是相关企业、学校、医院等支出方面,基本原则是“谁的孩子谁抱走”,体现了后来总被人提到的(事权)“属地化”的特征。现已成为最大事权纠葛的社会保障,那时还没有出现哩。

2、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税收划分。

属于中央财政固定税收有:关税, 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消费税, 中央企业所得税, 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 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

属于地方财政固定税收及收入有: 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地方企业所得税( 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 , 地方企业上缴利润, 个人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 各银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 印花税, 屠宰税, 农牧业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 简称农业特产税), 耕地占用税, 契税, 遗产和赠与税, 土地增值税,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有: 增值税( 中央分享75%, 地方分享25% ), 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归中央, 此外资源税归地方) , 证券交易税(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

我在长期的教学中早就发现,1994年分税制收入划分的清单基本上没有考虑税基的流动性问题(这是国外划分政府间税收收入的重要考虑因素),而是按税收所产生的收入能力的大小在进行划分的,即产生收入多的,主要归为了中央税或共享税,产生收入少的就归为了地方税。另外再说明的是,就当时这个分税的清单来看,还是有点“分税(种)”的内涵的,远不是现在分税制明白无误表露的“分税(额)”的意思。

3、建立转移支付制度。按上述财权的事权的划分,设计上是将60%的收入归中央,40%的收入归地方,支出则是地方占60%,中央占40%,其中20%的收支差额归入转移支付体系进行调节。

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后来的执行过程中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并直接形成了今天的改革的问题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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