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丹尼·罗德里克 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社会科学教授
据“自由之家”统计,全球超过60%的国家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即各党派在定期选举中竞争掌权——而在20世纪80年代上述比例仅为40%。然而,这些民主国家大多无法为民众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
通常来讲,承受非自由(illiberal)政策冲击的往往是按民族、宗教、语言或地区划分的少数群体。但那些形形色色的政府反对派则无法逃避审查、迫害或非法监禁的危险。
自由民主建立的基础包括财产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等3种不同的权利。第一种权利保护业主和投资者的财产不被征用。第二种保障在选举中获胜的团体可以在不侵犯其他两种权利的前提下掌权并选择自己喜爱的政策。最后,公民权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方说平等地接受公共服务和教育。
财产权和政治权的受益者都很有势力。对财产权感兴趣的大多是由业主和投资者组成的精英人士。他们可能人数较少,但却拥有一种能力,即在自己的目标无法达到时,调动各种物质资源。他们可以选择到别处投资或者不投资——他们的选择能让社会其他阶层付出巨大代价。
对政治权感兴趣的则主要是“有组织的大多数”——按照不同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分化状况,它可能包括工人阶级或一些占人口多数的民族。他们可能相对贫困,但却拥有数量优势。他们可以用起义和财产征用来威胁精英人士。
相比之下,公民权的主要受益者往往是财富和数量均不占优的少数族裔。土耳其的库尔德人、匈牙利的罗姆人、俄罗斯的自由派和墨西哥的土著民众通常在各自国家中都鲜有优势。因此他们在争取平等权利方面的能力,并不像其他人争取财产权和政治权时那么强。
不同主体所要求权利的不对称性往往被意在解释民主历史渊源的理论所忽视。上述理论的核心基本是有产精英和工人阶级间的讨价还价:面对起义威胁的精英阶层会拓展公民权并允许民众投票。反过来,民众或其代表承诺不剥夺精英阶级的财产。
当然,精英阶层更愿意独断专行,牺牲其他阶层来保护本阶层利益。纵观绝大部分人类历史,他们一直在这个问题上一意孤行。
只有在民众根据他们的共同利益自动组织并动员起来,民主谈判才成为可能。他们在谈判前的叛乱威胁和谈判后的财产保护承诺也因此变得可信。从历史上看,上述动员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战争或反殖民斗争的产物。
但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上述谈判的产物是“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ies)而非“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ies)。受公民权影响最大的无依无靠的少数民族在民主过渡中不起任何作用,就因为他们往往缺少可用于谈判的资源。因此,民主谈判产生财产权和政治权,但却极少产生公民权。
从这个角度看,民主国家往往不自由,这本身并不是问题所在。问题在于自由民主能否真的出现。
有一种情况有利于自由民主,那就是非精英阶层不存在明显的种族或其他身份上的分裂。文化和社会同质性意味着可供多数人歧视的少数群体根本不存在。历史上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和近代的日本、韩国与这种原型非常相似。
还有一种情况能造成类似的结果,那就是身份分裂是多重而重叠存在的。如果看不到明显的多数-少数分别,掌权的那个群体可能会因为害怕未来有一天权力旁落而愿意承认他人的权利。举例来讲,这就是黎巴嫩“联合”民主赖以存在的脆弱的平衡——直至上述平衡被人口增长差异和外来干预所破坏。
第三种可能是,社会最明显的民族或种族差别,与区分有产精英和民众的差别,这两者是相一致的。例如南非白人既是精英阶层又是少数族群。在1994年民主过渡前种族隔离政府与非国大谈判时,它要求(并且得到了)白人少数民族的财产和公民权,以换取黑人多数民族的政治权。虽然南非民主其后经历了诸多困难,但那次谈判的结果却一直没有改变。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或许自由民主和社会团体(及其动机)间的权力平衡没什么关系。或许,自由民主需要的是假以时日,建立一种宽容的、追求公民自由的文化。又或者,对于想一个建立长期坚持财产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的制度来说,以上两者皆为必须。
无论自由民主出现的原因是什么,我们都不应惊讶于它在现实中是多么罕见。而只有在极少见的情况下,政治势力才会携手创建可持续的自由民主。
(责任编辑童德文,邮箱:jpdong@efnch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