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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下的行业抉择

 

编者按: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千呼万唤始出来。7月18日,央行联合十个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基本法”的文件,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明确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快车,终于有了可以参照的交通规则。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否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结束野蛮生长,进入一个规范有序发展的新时期?如何看待“一行三会”分工监管?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将对网贷行业带来什么影响?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接下来需要进一步细化哪些规则?

  为探究以上问题,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秘书处采访了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副院长钟伟,SFI常务理事、平安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汇付天下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晔,和SFI理事、北京网贷协会会长、宜信公司CEO唐宁、点融网联合CEO郭宇航、融360创始人叶大清。

 

 

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护航?

  CF40:上周末,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正式出台,您对此如何评价?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是否是重大利好?

  钟伟:《指导意见》的出台,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了一个规则。很多人认为有规则要比没有规则好,但也有一些争议。例如巴塞尔协议1994年刚刚公布时,英格兰银行高管就曾经批评这个规则比没有规则看起来更糟糕。评价规则本身,要看规则的出台是否适应了一些基本的要素。第一,是否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第二,是否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第三,是否促进线上、线下机构的平等竞争,传统金融机构受到互联网金融冲击之后,线下的严格监管是否也要稍微放宽,使得线上、线下监管规则向中间靠拢,不至于差异太大;第四,监管规则是否符合未来金融混业经营的大趋势,如果把互联网金融一分为几,有的抓虎头,有的抓虎尾,各部门分管一块,这样的做法可能并不一定合适。

  唐宁:我认为,整个指导意见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大格局的展示,而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抓手。作为从业机构的负责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践者和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的会长,对于指导意见的出台,我感到非常高兴和激动,应该说是几年以来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

  我们相信,指导意见对于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引领作用,过去无论是P2P、众筹、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还是一些其他细分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如何去理解他们,看待他们,分清之中的良莠,无论从市场上,还是从不同层级的监管者来讲,都有越来越多的认识和相关的表述,指导意见提纲挈领地把他们汇总起来,并且为下一阶段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是非常重要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认为,这次《指导意见》对各类机构有了分工,既鼓励了金融创新,也画出了底线、指出了方向,对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大有好处。我们会积极按照指导意见指明的方向发展好自身业务,坚持理念创新、模式创新、技术创新,一如既往地服务好中国的高成长人群和大众富裕阶层。

  作为中国普惠金融、财富管理和互联网金融领先企业,宜信公司成立9年来,始终保持模式创新与行业引领。已于今年内率先与中信银行、广发银行达成全流程资金托管模式的协议,宜信全流程资金托管模式引领行业,使P2P模式创新形成闭环,属于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里程碑事件,开创了P2P交易资金托管账户,从法律和资金监控层面上,将交易资金和P2P平台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隔离。

  此外,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也在制定自己的发展纲要,策略和实操的细则方面,就是本着这些方面去做的,也是一个很好的呼应。所以我们一方面非常期待这样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能够催生后续的管理细则,同时使全行业都能更关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规范,也能够让这样一个重要的创新能够越来越健康,真正能够做到常效。

  作为从业机构来讲,一方面要继续做好落实工作,我们的行业协会也会组织大家进行相关学习和讨论。我们上上下下一起借着这样一个东风,把各方面工作开展好。而我们对后续实施细则的出台也很期待。

  计葵生:《指导意见》总体上并不出乎意料,但依然让人欣喜。《指导意见》明确表明了政府及监管层对行业的认同,尤其确认了在中国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

  《指导意见》提出了包括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简政放权、完善税收政策以及推动信用基础设施等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政策措施。虽然政策环境的宽松以及征信等基础设施的完善,无疑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但在我看来,最重要的是《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业务边界的界定和基本业务规则的规定。

  例如《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股权众筹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信托公司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等等。通过对这些业务边界的界定,实际也就对互联网金融创新风险底线进行了划定,有助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避免过度创新,防范金融风险,避免给投资者以及社会稳定带来伤害。

  《指导意见》规定的基本业务规则让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有较为具体的原则性依据。例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需要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并且进行网站备案,客户资金要第三方存管,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等。

  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P2P行业,一直因为没有经营门槛和标准而鱼龙混杂,甚至有些问题平台本身就是为了诈骗。《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提出的基本业务规则可以最大程度地筛除掉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行业的平台运营模式及服务标准也会在严格要求下向更加健康的方向转变。

  因此,《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长久发展非常有利,它让真正有实力、模式健康、运营规范的企业更好地服务市场、保护投资者,同时让不合格的企业被淘汰。

  周晔:《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都诠释了明确的定义,并明确了监管原则,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谓是一大利好。

  《指导意见》的出台,也为汇付天下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水电煤”基础服务提供了监管政策依据,汇付一直以来坚信,必须与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才能共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

  郭宇航:前一阵的股票二级市场剧烈波动,矛头直指金融创新,所以我们曾经以为会延缓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出台。现在依然按预期发布,说明中央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来推动传统金融改革的期望并未动摇,也依然寄予厚望。指导意见的发布是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道路上迈出重要的一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创业热潮会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各个细分领域的监管也会进入收官阶段。

  这个行业指导意见的落地很重要,因为各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在等央行意见定调后才会颁布,各地政府鼓励本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见有很多也在等待央行意见落地后再完善。所以,这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见。

  叶大清:《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肯定,就是最大利好。融360并不属于意见中提到的需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但有意思的是我们和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都有合作。各主要业态是“淘金人”,融360是第三方“送水工”。淘宝能够起来依靠的是网商,同样是平台模式,融360起来则要依靠互联网金融多样化的业态。

  《意见》的另一个利好,是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方向。融360将坚持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发展与银行、担保、小贷等多种金融机构的合作,之前因为风险不确定,我们只与很有限的几家网贷平台进行合作,现在更多合规平台可以加入进来。新业务中,网贷评级可以继续做,这会加剧行业的洗牌,并为消费者、投资者提供更好的参考。大数据风控、基于消费金融所衍生的导顾业务等也是重要的方向。

 

 P2P行业面临洗牌?

  CF40:指导意见将网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相当于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道路,是否会对整个网贷行业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

  唐宁:如果大家深入研究指导意见,会发现其中很多表述我们都并不陌生,过往9年行业的发展,有很多的积累和很多的行业最佳实践落地;监管者也做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对于如何把握市场发展的脉搏,如何处理发展和规范之间的关系,考虑的都非常到位;对于行业最佳实践的提炼,什么可做,什么不可以做,未来的发展方向,在过去不同的场合都有多次表述。所以从发展的角度讲,从行业从业机构的角度讲,一方面非常期待,同时也并不感到陌生。

  意见中,备受瞩目和争论的P2P平台定性问题也终于水落石出。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这一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再次强调不得保本保息,保持了监管政策的一致性与连贯性。

  钟伟:把网贷平台建设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而不具有信用中介等功能,现在看起来难度还很大。第一,网贷平台并不都是线上机构,相当多的网贷平台在线下也有很多网点和机构,这种情况之下,现在传统的网贷平台越来越像早期商业银行的雏形,除了有信息中介功能,也部分具有了信用中介的功能,这是网贷平台为了维持自身声望、对消费者负责而不得不做的事情;第二,网贷平台可能不仅有信用中介的部分功能,还具备担保、增强自身信用的一个过程,所以要纯粹做信息中介是比较困难的。至少优秀的网贷平台去信用化,仅仅是中介化的机构,还不是很多见。

  叶大清:P2P被定义为一个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这就否定了目前大多数网贷公司正在走的路,这将加速P2P的洗牌。预计80%的P2P不转型将被洗掉,另一方面,平台型的创新模式将持续得到监管部门和资本市场的认可和支持。对于资本来说,不确定的风险小了很多——值得投资的对象不超过一打,激烈竞争会让价格会越来越贵。好消息是,顶尖的平台型企业有望两年内上市。

  郭宇航:这点并不让人意外,和监管层此前曾公布过的“四条红线”、“十个原则”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是可以预见的。随着意见公布,可以这么说,是让一些还抱有幻想的平台,还在用传统模式做互联网金融的机构,放弃幻想,踏踏实实开始转型。

  当然,要让平台都踏踏实实地只做信息中介平台,还是需要非常多的配套措施必须要跟上的。比如说投资者教育。如何能让投资者在P2P平台上发生坏账后,投资者能接受风险自负原则?目前来看,投资者还是不太能接受的。所以,一个简单的规定,即回归信息中介平台,还需要很多配套措施跟上,譬如银监会对于什么是刚性兑付、什么是信息中介、什么样的产品会踩到这个红线,都需要更细化更进一步的解读,以免一些平台去曲解意见,这些都需要等待银监会的相关细则规定出台,才具备可操作性。

  CF40:《指导意见》明确: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今后P2P只能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做资金存管,这对P2P和第三方支付有何影响?

  郭宇航:指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的好处在于,1、监管流程非常清晰,银监会和央行对P2P的资金流向的实质监管也可以很直接,对整体的资金把握更清楚。2、银行这么多年有着被银监会监管的经验,也比起第三方来说在操作流程或安全性上更可靠。

  唐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我们的行业具体来看,意见明确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将客户资金与平台资金分离,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从根本上解决了P2P跑路等困扰行业和投资人的问题,意义非常重大。

  我们率先在今年1月和中信银行达成交易资金结算监督,6月和广发银行实现资金托管正式落地,实现了资金全流程托管。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宜信P2P平台进行撮合,形成借款协议,银行对借款协议进行备案,对交易和协议进行匹配,任何在两个人之间的资金划转时,银行要匹配里面的合同记录,如果不匹配,资金划转不允许发生。这几乎是业内最为严格、完整的一套托管体系。

  周晔:汇付天下为P2P平台提供账户系统托管的模式,但从来未做过资金存管,资金存管全部都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汇付提供“账户系统+支付服务”,银行提供“资金存管”,汇付和银行共同为P2P平台服务,成为银行服务的延伸和有效补充。

  因此,汇付天下P2P账户系统托管模式完全符合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第三方支付公司资金监管的要求,《指导意见》出台后,这一模式不会有任何变化,汇付天下将继续与银行共同服务好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发展。

 

多头监管是否适于互联网金融?

  CF40: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作监管、创新监管等五个原则。您认为会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何直接影响?特别是在分类监管方面,指导意见中指出“一行三会”分工明确,您如何看待这样的分工?

  叶大清:《意见》首先给互联网金融画了个圈——鼓励互联网金融朝普惠金融和小微金融方向推进,服务机构和大客户的模式如P2B\P2N将会有监管限制。这终结了之前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的论战——互联网金融仍然离不开金融的本质——金融就需要专业的人和机构来做。比如,银行的主营业务仍然由银行来主导,将个人的钱吸收出来给大型机构、企业的模式将面临限制。预计各部门具体意见的出台,将会更加严格。

  郭宇航:意见是一个基础,表明国家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态度。而具体到各个细分行业,沿用现行的分类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业务特点,对相关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也是合适而恰当的。分类监管的唯一弊端是,在交叉重叠的业务领域或同一主体同时介入不同种类业务且交叉营销时谁来监管,这有待实践慢慢完善。

  钟伟:如果我们回顾这一轮股市动荡,从开始动荡到进一步恶化,最后政府出手救市。政府救市之节奏,从一开始软弱无效到最后形成政府合力。其中有很多原因,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部门和部门之间的利益不一致,甚至部门内的不同司局也难协调、所以国务院层面的施政协调非常困难。

  互联网本身是相互交织的,天然具有无边界、全天候的特性,面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混业发展、尽可能覆盖更多客群、规模为王、赢家通吃、不断创新和跨界的大趋势,采取分工监管的方式,是否有效还要等待市场的检验。总体来说,一行三会分头监管的方式,在线下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再搬到线上恐怕会更加捉襟见肘、左支右绌。

  指导意见中“一行三会”分工明确是可以预见的。线下“一行三会”监管格局的巨大体制惯性,会不由自主地延续和复制到线上,而没有更多考虑互联网金融本身的特性和创新方向。

  周晔:监管进一步明确原则和分工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础。“一行三会”分工明确符合行业的历史发展,也符合行业对监管原则的预期。五项监管原则讲依法和分类监管,又强调创新、适度和协作,这些能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将迎来创新发展的美好未来。

 

未来有多远?细则如何细?

  CF40:在指导意见之外,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您对监管制度的完善有哪些建议?还有哪些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

  钟伟:首先,出台规则要有利于创新。市场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让市场解决,如果市场陷入过度竞争或者有垄断嫌,再出台规则也不晚。其次,规则的出台要考虑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其实眼下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过去几年那么嚣张了。随着经济逐步下行,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反思过去的得与失,吸取以往的失败教训。最后,现在很多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职责、不少落在了地方金融办的肩上,目前这个规则是大一统的思路,也就是把线下的监管方式搬到了线上,没有涉及地方监管的权利和义务。以上这些方面需要进一步考虑。

  唐宁:随着监管的落地,我们更加期待细则的出台。主要是我们相信行业在“智慧”的监管下,能够分清良莠,同时“合法合规,利国利民”的企业能发展的更好,也会有一些企业难免因为各种原因而被淘汰。分水岭的出现,将促进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服务中国普惠金融事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周晔:我们期待监管细则尽快出台,也期待监管细则能与业界充分沟通,多听取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呼声和意见,给行业带来实质性促进,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郭宇航:对于信息中介平台这一身份的很多细节问题的认定,需要监管层进一步细化监管规定。不允许平台介入担保大家已经有共识。拨备透明的备付风险金如何界定?非关联第三方担保是否允许?

  再比如,关于意见提出让银行做P2P的资金存管机构,P2P毕竟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事物,而且现在P2P主要是使用第三方支付机构做为资金存管机构,如果强制要求接入银行,过渡期多长?没有银行愿意提供接入的平台是否必须停止经营?未来什么样的P2P公司可以接入银行,以及对于第三方存管流程及范围的认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是不是完全不能提供类似服务,可能都需要监管层进一步细化才能落地。

  叶大清:详细的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还需要时间,现阶段不宜过度解读。可以肯定的是,行业规范和准入机制,推动良币驱逐恶币,更助于提高P2P和互联网金融的长期健康发展。这是每一个真正希望为之长期奋斗的人们所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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