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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十年修订终落定:多处突破,“部分条款弹性较大”

历经十年四审,跨越三届全国人大,预算法在施行近20年后终于完成首次大修。

  8月3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1票赞成、2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将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与4月出炉的预算法三审稿相比,此前提交的审议表决的四审稿改动不多。新华社称,修改后的预算法在明确立法宗旨、细化全口径预算管理制度、预算公开制度、赋予地方政府有限发债权,以及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强化预算责任等方面有明显进步。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涉及国家钱袋子的重大问题。中国现行的预算法从1995年开始施行。在这近20年间,中国财政收入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一些条款逐渐暴露出不完善的地方,如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算透明度不足等。

  预算法的修订涉及诸多关系的调整,包括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公众和政府的关系,难度颇大。新华社评论称,这场预算制度改革,对于包含一般公共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内的全口径财政收入已超20万亿元的中国来说,意义重大,是一个新的起点。

历时十年,铺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从2004年全国人大成立预算法修改工作小组,直到2011年拿出一审稿,再到2014年公开征求意见的二审稿因备受争议暂时“搁置”,到今年4月的三审稿上会、8月四审稿表决,预算法修订可谓“十年磨一剑”。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稿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后,共征集到33万条意见,其中3.4万条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这一稿被部分学者指出有多处倒退,如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规定被删除,容易藏猫腻的财政专户制度以法定形式得以固化等。这些在四审稿中均得到了修改: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条款得以保留。

  有学者认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预算法后来的修订奠定了基础,因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还谈到整个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立法宗旨的改变就是一个例证。修改后的预算法明确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旧预算法则强调其是政府管理经济的工具,用来进行预算分配和宏观调控。

  不过,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表示,在预算完整性、预算透明度等方面,修改后的预算法的相关条款仍“有软化的倾向,弹性过大”。

  放到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框架中看,此番预算法修订完成,也意味着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首要任务——预算管理改革进入依法落实阶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30日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重点推进三方面的改革,即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同时,中央提出时间表要求,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据经济观察报报道,预算法表决通过后,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配套措施最快将于下周出台,由财政部综合司牵头,同时还有一份“财税改革解读本”面世,这被认为是财税体制改革行将落地的头一炮。

只有省级政府可以举债

  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此次修法中备受关注,在允许地方政府适度发债的同时,更强调偿还责任和风险控制,对地方政府举债的规模、债务偿还、资金使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旧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过去几年,地方政府变相举债已成常态,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上升。

  财政部长楼继伟在8月3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此次修订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现在大家看到比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地方融资平台中,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补贴,或以PPP模式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就要纳入预算管理。

  此次四审稿的相关表述是:“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同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并明确,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举债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指出,地方政府举债得来的钱具体花到哪里,要有严格的监督。法律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也就是说可以用在如保障房建设、水利设施、博物馆建设等公益性资本支出方面,但不能拿它来买公车、盖办公楼、发工资。

  相较于三审稿,四审稿中还新增了一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预算法修订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未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在操作层面上,楼继伟说,接下来国务院和财政部在不同层级上,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 

转移支付制度改革  

       预算法此次修订中,对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也是亮点之一。

  不少民生资金都出自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甚至高于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过多,就会助长地方“跑部钱进”,加重地方配套负担,成为改革难题。所谓配套,是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给下级的同时,下级本身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

  四审稿鼓励一般性转移支付、限制专项转移支付。如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凡市场竞争机制能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事项外,上级安排专项转移支付不得要求下级配套。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提出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楼继伟认为,预算法中关于预算完整、公开的规定,是对专项转移支付最重要的约束,“能够减少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合并同类项”。

新法仍有“软化”倾向

  预算法修订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并将原有的、狭义的公共预算现在扩展为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的确是修订的一大亮点。

  蒋洪指出,有很多“支”只是资金的转移,应当还要规定纳入资产、负债情况。尽管编制资产负债表需要一番工作,比如对资产价值的评估,会计工作上,要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处理账目,但在法律上先把话说清楚,仍是必要的。

  “这个预算法的完整性条款,能否具有效力?如果还有收支在账外,没有放入四本账,能否依据这个条款治罪?如果不行的话,法律就不是能解决问题的武器了,有软化的倾向。”蒋洪说。

  在预算编制条款上,修改后的预算法更加细化,同时也留有遗憾。过去规定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保障功能分类(比如,是教育支出还是科技支出)编列到款,没提经济分类(比如,是工资支出还是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支出),这次规定要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

  “按经济分类编制的,只是基本支出,也就是各单位死的那部分支出,比如工资,它不是预算审查的重点。重点是项目支出,因为它是活的,而且体量也更大。”蒋洪表示,“据我估算,项目支出大约占总体支出的三分之二,如果预算报告上一个项目只对应一个支出总额,是不能让审批者有效地去批的,只有把项目支出按照经济分类来编制,才能看得清楚钱要花到哪里去、花得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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