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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能被判增持万科无效?首家农信社破产?全是乌龙!

这几天,在一些媒体尤其是部分自媒体上,连续出现了多则“乌龙”消息。

第一次,在各个金融类微信公号、以及某社交媒体的财经群里广泛传播一则博人眼球的新闻:全国首家农信社破产,并进而讨论起了存款保险制度。

有的网友在朋友圈里只转发了一句话的大标题,评论夸大称“有第一家就有第二家,破产潮开启”,有的说“以后都不敢去银行存款了”。

第二次,6日傍晚开始,某网站和某社交媒体朋友圈里又充斥着“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的新闻大标题。这次多名网友的评论用上了网络流行语,称宝能“可能买了个假股票”。

可是,这样耸人听闻的标题背后,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那家农信社5年前就破产了

先来说农信社破产。很多“快速阅读”不深究细节的读者想必还没闹明白,这家农信社其实早在5年前就破产了。

如果把这则新闻读仔细,近日发生的事情,是全国首个被批准破产的农信社——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下称“尚村农信社”)破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但全文内容里,尤其是标题里,不知是小编故意还是粗心,并没有把新闻事实给大家交代清楚:最吸引眼球的新闻点“破产”,早已是“旧闻”。

经第一财经查询相关文件资料发现,河北省肃宁县尚村农信社是在2010年底由中国银监会首次批准实施破产的,并督促河北省政府依法对其履行破产程序,而在此之前,这家农信社已经停业多年。

此后的2011年8月,尚村农信社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材料,2012年7月,尚村农信社破产案进入司法程序。眼下,即便是相关媒体获得了信息,也只是司法程序上的某一次正式推进。但“标题党”的操作方式,却有过度突出“首家农信社破产”,隐去了5年前的新闻事实之嫌。

此外,由此旧闻被翻炒而引发的市场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或也有过虑之嫌。据兴业行业研究部门观察,一方面,农信社股改5年,市场整体已从“5000家农信社”的格局走向“1000家农商行”,股改战绩卓著。相较之下,五年前的农信社们则大批出现“历史亏损挂账”的情况,尚村农信社的破产,也正是发生在当时。

当前农商行经营步入正轨,据兴业行业研究援引银监会数据,2003年以来,通过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累计处置不良资产和弥补亏损挂账2756亿元,成功处置了160家历史遗留的高风险机构。农商行不良率水平已大幅降低至2.74%(2016年三季报数据)。不过同时也需要注意,这一不良率数据相比其它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是偏高。

宝能败诉?只是管辖权异议裁定

再说到“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这条新闻。第一财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就被媒体广泛援引的公开的法院文书(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来看,一众自媒体所称的“最终判决”,其实只是一份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最终裁定,并非实体判决。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危龙斌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此文书仅是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最终裁定,并非实体判决。即使一审实体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等五家公司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前述五个主体还是有上诉的机会,不仅如此,万科工会如果对判决不服,同样也可以上诉,上诉后法院的判决结果才是对此案的终审判决。

而事实上第一财经查询了上述网站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未发现实体判决内容。转而查询罗湖区法院开庭排期表则发现,截至1月15日,此案还在一审审理中,未能找到相关开庭审判纪录。

一名接近深圳中院民二庭的消息人士也称,此次仅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危龙斌并称,从法律专业和司法实践角度讲,“裁定”和“判决”的法律意义有天壤之别。本案所涉及万科股份的股票限售期满后,姚振华是否面临出售万科股份的局面,还要静待最终的司法“判决”,而不是本次看到的“裁定”。

这显然又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乌龙”。

下附该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八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叶伟青,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11层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46083。

法定代表人:安保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俊,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二楼。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号粤工社法证字第030102049号。

法定代表人:解冻。

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9楼909-9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79174。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原审被告: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555742C。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

原审被告: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

法定代表人:俞文宏。

原审第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石。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恳请依法裁定撤销(2016)粤0303民初12430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墨

审判员徐雪莹

代理审判员夏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楚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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