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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P2P监管的十大原则

9月27日,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对P2P行业提出了十条监管原则,不仅发表了应规范行业的意见,划出了P2P平台不得从事担保、融资、受托等多条红线,还强调了要坚持走小微路线,坚持普惠金融的原则。

 

王岩岫提出的十条原则分别是:

 

1、项目要一一对应;

2、坚持实名制原则,明确资金流向;

3、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中介,应该与其他法定的金融业务界定好业务边界;

4、应该设定行业门槛,对从业机构资质,高管人员从业背景,以及资金托管、甚至IT设备提出要求;

5、在投资金和投资人资金应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对打击非法集资有意义;

6、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和收益做出承诺,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而且不能承担过多的流动性风险;

7、要有明确的收费方式和可持续的发展道路,防止过度追求高额利润;

8、应该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做好风险提示;

9、应推进行业的规范制定,行业自律、资源共享;

10、必须坚持小微化,坚持普惠金融,不得分标拆标。

 

以下为王岩岫发言实录: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朋友,上午好!非常高兴参加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并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互联网技术手段日趋便利化,网络金融活动已经日益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互联网孕育出极具时代特征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实践证明,互联网金融有力地推进了实体经济的模式创新和运行效率,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便利,正在成为传统金融领域的有利补充。

 

我们说互联网金融,一个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包括我们银行的互联网化和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化,发展非常快。特别是我们看到银行在支付、结算、网络销售渠道,还有电商平台,银行的电商公司发展非常快。我们的互联网企业在支付、销售和各种新型服务方面也发展非常快,包括P2P等一些新型业态发展非常快。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的融合催生一些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机制。我们认为银行和互联网的经营创新是互相补充的关系,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应该是对银行的业务模式有益的补充,不存在谁颠覆谁的问题,我们看到银行具有强大的风控能力和资本约束,包括它的客户资源和IT系统,包括它的物理网络资源,绝对不是轻易被颠覆的,当然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发展对它很多业务模式的深化和对客户提供服务是有益的补偿。

 

互联网金融它目标是要以客户的需求为动力,以支持实体经济为根本,以金融规律为边界,以风险可控为底线,以保护消费者为核心,走可持续、经得起周期和风险考验的发展之路。那么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本质还是金融,所谓金融有几个特点:一是用别人的钱、高杠杆,这是金融企业的特点;二是金融有风险,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风险,包括流动性、系统性、操作性、合规性等,特别是流动性风险;三是如果作为金融企业,在世界各国都要受到监管,还要受到严格监管,要有法律法规的监管,这是金融的特色。

 

我想说一下金融创新的几个原则:

 

一是真实需求的原则,就是围绕客户和企业的真实需求创新;

 

二是风险可控,创新必须风险可控;

 

三是合规管理的原则,必须在我们的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法律法规的要遵守,暂时没有要遵守国家现有的基本金融法规;

 

四是所有的事情越简单越透明,信息披露就好,这对保护消费者非常重要。

 

对于互联网的发展我讲一下我们的基本看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总体保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的原则,结合互联网的特点进行差异化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注意发挥互联网创新的活力。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业务应与政策金融体系有统一的监管,对于小额金融、特定人群,就是比较小众的人群和人数有限的群体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应该注意发挥自律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付出过高的监管成本。分类监管就是各个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协同监管,即包括P2P、支付、网上销售理财、私募的,这些产品还要各个监管机构有一个协同的机制。

 

二是以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性为出发点,逐步完善监管体系,因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金融就要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和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有些监管思路可以具有互联网的特点,但总体上需要以金融监管的目标为原则,明确业务边界和风险底线,在此基础上,根据行业的发展,现在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包括具体的金融规则也在逐步完善,也是需要大家在工作上、在业务发展上遵守相应的规则。我们将逐步构建合适互联网健康发展的监管体系。

 

三是注重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从业机构必须提升业务透明度,接受市场监督,注重风险揭示。信息安全,客户方面的注意,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提高银行账户信息安全。互联网企业不能利用自己的业务优势来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客户的知情权、个人信息,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擅自动用客户的资产或者泄漏客户的信息。

 

四是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知情权,深刻吸取1929年的危机,2000年的网络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的教训,这几次危机使很多金融消费者的资产大幅度缩水。同时,广大从业机构要避免发生经济周期的影响,不仅经济上升的时候赚钱,中长期的时间内或者经济发生危机或者拐点的时候,也能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和风险;从业者要有比较强的风险控制力和职业操守;投资者应该从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和自己隐私的角度出发,掌握互联网使用的信息和金融投资的基本知识,培育信息安全和风险投资的意识。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践,P2P发展很快,各国都在进行必要的监管建设,我们知道P2P是源自于美国,可是在美国发展或者在英国的发展比我们落后很多。来到我们国家呈现快速式的发展,这得益于我们互联网金融比较宽松的环境。现在我们APP行业的规范,我们的法律法规在制定中,既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加快对P2P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这也是让大家今后做这个业务有一个方向。首先我想讲对P2P监管的若干思路。

 

一是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我们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二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各国都对开户有非常高的原则要求,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三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四是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五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六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七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我们很高兴看到现在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九是P2P投资者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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