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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算法修改历时10年终过关 地方举债阳光化但基调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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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0年,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国预算法修改终于四审过关,将开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大幕,其中明确地方政府可发债集资、引入全口径预算、强制预算公开并接受人大监督等,无疑是最亮眼所在。

分析人士指出,跟之前相比,预算法修订案已有很大进步,但在地方发债方面总体取向依然谨慎,无论举债主体、额度还是用途等都限制得比较严格,也从侧面表明决策层对目前庞大的存量债务风险依然警惕。

“预算法在原来基础上做了重大、非常值得肯定的修订,历经坎坷一波三折,前面横跨十几年两届政府没有做下来,终于这一次看到有进步,...修订案通过将对未来财税改革起到法律的指导和规范约束作用。”刚刚卸任中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的贾康称。

他指出,新预算法中放开地方发债、全口径预算和强制预算规范公开等都是可圈可点的;地方发债原来是“偷偷摸摸的”,风险也不好控制,现在更加阳光化了,未来自发自还是最终方向。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周日表决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根据此前公布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将允许地方政府发债来筹集资金,并规定地方举债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事实上,财税改革的核心是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财事权,财事权的基础又归结于预算制度,90年代通过的预算法已经不能与当前经济环境相匹配,”中信证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经过四次审议与修正,新预算法表决通过,标志着财税体制的全面改革正式展开。”

该报告认为,新预算法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发行地方债,即允许地方政府适度的赤字经营状态,同时也堵住了地方政府债务扩张的后门,将地方政府债务阳光化;未来随着地方债发行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低、融资规范的地方债将替代城投债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投资资金来源。

中国现行预算法1995年正式实施,2004年启动修订后即搁置,2009年重启预算法修改,2011年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初审,2012年6月和2014年4月又先后进行了草案的二审和三审。

地方发债基调仍偏谨慎

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不列赤字,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划分不平等,地方财政收入远远不足以支应各种支出。为了加快投资带动经济发展,各地政府通过平台公司以及影子银行等渠道筹措资金,形成大量的隐性负债与赤字。

预算法四审稿“开前门、堵后门”,允许地方政府适度赤字经营、并适度开闸地方发债,为未来地方债务透明化和进一步财税改革铺平道路。但同时对于发债主体、审批、用途及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详尽规定,整体基调仍偏谨慎。

“的确是开放了地方政府的举债权,但放开的幅度来看,基调还是比较谨慎的,无论举债主体、额度还是用途上都限制得比较严格,”民生证券债券研究员赵丽娜称,跟三审稿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四审稿对风险控制要得更加细化更加严格,包括风险评估、预警和责任归咎等都着墨较多,总体来讲取向是比较谨慎的。

她认为,这表明决策层对目前庞大的存量的债务风险考虑还是比较多,担心完全放开可能会造成举债过度或者说失控。

预算法四审稿将地方发债主体限定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并由国务院规定发债限额;发债用途则限定为预算中必须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也即是说包括人员经费、部门运作支出等在内的经常性支出未来将不能通过举债来融资,三公经费等支出将得到进一步的限制。

中国财政部长楼继伟周日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解读称,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

而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则是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他指出,属于企业的债,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给予明确的比如说补贴,或者是PPP模式给予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这些债务,就转成了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这是分清责任,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楼继伟并称,“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地方债务)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地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是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是可控的。”

联讯证券宏观及固定收益研究员杨为敩、盛旭指出,地方债自发自还是地方债务市场化的推进,其在抛去中央政府代发这一环节后,一个明显的隐性意义在于,如果地方债务出现风险后,中央政府对其隐性担保的力度将出现下降。

“公开是最好的阳光”

当前预算审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预算细化程度不够,“看不懂”就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预算编制缺乏刚性约束,预算调整随意性很大,“拍脑袋”定预算问题突出。

预算法四审稿的亮点就在于引入全口径预算的同时,更加详细规范了预算编制和调整制度,要求在预算编制阶段,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映支出用途。

同时,还强调了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并强化了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对未按规定编制、调整预算等行为,引入“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

“四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纳入预算管理,将原来的‘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两本预算,扩大到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私奔预算,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赵丽娜称。

她认为,与现行预算法只字未提预算公开相比,修改后的预算法可谓迈出一大步,不仅将预算公开入法,还规定了公开的时效与内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中就包括“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规定的预算公开是全面的公开,即包括中央预算、也包括地方预算,而且预算、预算调整以及决算都要公开。

至于公开时间,要求政府预决算应在各级大人及其常委会批准后的20个自然日内,部门预决算则应在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自然日内公开。

“实践中反映的关于预算审查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预算细化程度不够,‘看不懂’就无法实行有效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称,多数预算只是编列到类,而且只有支出方向、没有支出用途。透过预算表只能了解某领域如教育支出的总数,但对于多少资金用于学校行政经费、多少资金用于学校建设等都不是很清楚。

他表示,修改后的预算法要求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如是教育支出还是科技支出),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映支出用途(如是工资支出还是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支出),二者结合可以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支出,便于审查和监督。

“阳光的地方多了,阴暗的地方就少了,腐败也就少了藏身之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去年3月在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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