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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颖一:法治的经济含义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不同于传统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呢?根本的一条就是法治。

当然,法治的含义很广,远远超出经济范畴。比如法治与民主政治很有关联,法治本身也有独立的道德价值,如平等、正义和公正。我在这里不讨论这些问题,而是集中讨论法治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对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率的作用。

我认为,具体而言,法治有两层经济含义。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即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其中包括产权界定和保护,合同和法律的执行,公平裁判,维护市场竞争。这通常要靠政府在不直接干预经济的情况下以经济交易中第三方的角色来操作。如果说法治的第一个作用往往意味着放松规制(deregulation)的话,那么其第二个作用往往意味着引入某些规制。正是通过法治的这两个经济作用,现代经济在制度上确定了政府与经济人(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保持距离型关系。这是现代经济发展有活力、有创新,而又可持续的制度基础。

法治的第一个作用是约束政府。这是“以法治国”(rule by law)与“依法治国”(rule of law) 的根本区别所在。在经济领域内,以法治国是政府通过法令的形式来管制企业和个人。以法治国的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早就存在。春秋战国末期的法家就是主张用法管理百姓,但法是不约束皇帝的。而现在的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一条是老百姓可以通过法律约束政府行为。当法律可以约束政府行为时,经济实体就有经济自主权可言。反之,如果政府行为不受法律约束,独立的企业制度和自由交易就没有根本的保障,那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下面我用经济学分析为什么约束政府对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第一,政府的权力天然的大于企业或个人,因为政府可以有各种老百姓没有的手段,比如征税、使用警察和军队。第二,给定这一权力,政府对经济随意干预的倾向很难自我抑制,乱收费只是一例。第三,经济人理性地预期政府的这种行为,便没有激励投资,或做扭曲性投资,比如上短、平、快项目,甚至去贿赂政府官员以换取政府干预的减少。这就构成对经济发展的障碍。究其根源,乃是在政府行为不受约束的情况下,政府对经济人的承诺(commitment)变得不可信(not credible),这就是通常老百姓所担心的“政策多变”。在经济学上这种现象称之为政府的“不可信承诺问题”。事实上,这往往是一种“双输”局面。这是因为由于激励下降,经济不发展,政府的税收往往会因此减少而非上升。所以政府不受约束最后也会有损于政府的自身利益。

反过来,通过法治约束政府的行为则可以达到政府的“可信承诺”(credible commitment),并造成“双赢”结局。它的逻辑正好与上段中分析的情况相反。第一,政府受到法律约束,不能对经济随意干预,比如,政府不可以随意收费,也不可以随意限制经济活动,经济政策也不可以朝令夕改。第二,预期到稳定的政策环境,个人与企业就会理性地放心投资。第三,由于经济人有积极性并由此产生的经济活力,不仅经济人受益,而且政府也可以从中收取更多的税,因此是双赢的。这有点像减税率反而增加税收总额,但在这里并不是简单的税率问题,而是政府的承诺可信与不可信的问题。政策多变对经济人激励带来的损害往往比高而稳定的税率要严重得多。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看到了一种“权力的悖论”。政府的权力越大,政府越可以我行我素,就使得它的许诺都变得不可信。当老百姓不相信政府许诺的政策时,他们就没有生产的积极性,最终反而使政府自身的利益受损。反过来,通过法治限制政府的权力,约束政府的行为,就会使得政府的承诺便得可信。结果老百姓积极性上升,不仅老百姓受益,政府也从中受益。这不仅仅是逻辑推导的结果,也有历史证据可寻。比如英国的光荣革命削弱了皇家收税权力,权力转向议会,在后来的英法战争中,英国反而通过发行国债征集大量军费,因为其政府的还债承诺可信性增强了。而中央集权的法国却没有作到这点,因为投资者不相信其不受约束的政府的许诺。

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约束经济人行为,这就需要政府依照法律发挥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作用。为了达到此目的,政府在经济交易双方中应充当不偏向的第三方的角色。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我们会理解到法治的第二个作用重要性。如果经济人的行为不受约束,为了获利,一个人总是会事后“机会主义”,即想尽办法占他人的便宜。但问题是他人也是理性的,事先知道你事后不付钱或不交货,或交次品,他事先就不会同你做生意了,或减少同你做生意。这是经济人之间的“不可信承诺”问题。其结果是“双输”局面。在经济活动中,企业和个人追求利润和效用的行为要化为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政府就必须明确规定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执行法律,维护竞争,部分地规制市场,当好裁判等等。通过政府的这些作用,交易双方约束自己的经济行为而达到“可信承诺”,进而创造“双赢”结果。这似乎又是一个悖论:即一个自由的市场要靠政府来创造条件。

关于法治的第二个作用中政府支持和增进市场的内容和程度,经济学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也有人认为政府要管的宽一些。泛泛地讨论并没有意义,为了具体化,我把主流经济学中讨论的关于政府维护市场秩序的内容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无争议的,即所有经济学家公认的内容。它包括定义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的“守夜人”作用。第二类是较少争议的,即大多数经济学家认可的内容(至少在原则上)。它包括某些法律和规制比如反垄断法和一些与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的规制。虽然比较极端的自由派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干预,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对这些领域适当的规制的正面作用大于干预带来的成本。第三类是很有争议的内容。比如政府对价格(房租、工资、股价、汇率等)的管制,对贸易的限制,有倾斜的产业政策,等等。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干预对经济发展有明显的正面作用,但其负面作用(比如市场扭曲、寻租、腐败)常常十分明显。因此,我认为,对第一、二类的内容政府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对于第三类,则应极为慎重。而对任何除此之外的市场规制都应视为过度。

在市场规制问题上,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们来具体地分别看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关于产品市场,除了与人的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规制外,目前的国际总趋势是放松规制。比如非上市的非金融公司登记注册,手续越少越好。又比如很多原来被规制的产业,如电信、民航、电力等等都不再被规制了。资本市场的情况则不同。尽管发达国家均实行资本项目下货币可兑换,但它们对金融机构和市场的规制却相当多,诸如信息披露,债务风险管理,银行审慎规制等等。在产品和资本市场的规制上,各发达国家大同小异。但是劳动力市场则不同。欧洲国家相对于美国有过多的规制。这也许是为什么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流通性较好,使得它的经济结构调整较为迅速,而欧洲较为僵化的劳动力市场不仅造成失业率较高,而且其经济结构调整也较慢。

需要指出的是,法治的第一和第二个作用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法治的第二个作用是以第一个作用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行为受到约束而与经济保持一定距离时,政府才可能成为不偏向的第三方来支持和增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有些人反对政府的干预作用,并不是因为他们就相信自由放任的市场是完美的,而是因为他们认为在当法治的第一个作用不能保障时(即当政府不受约束时),政府干预市场时难免滥用权力,结果反而降低市场运作的效率。

显然,政府规制市场需要受到法律约束(比如政府不可以随意定义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也不可以随意指令什么经济活动需要被政府管制),以防止过度规制。然而,法治的第一个作用(即约束政府)和第二个作用(即约束经济人)又不是一个简单的关系。事实上,这两者之间常会存在矛盾:一方面,赋予政府过大的权力去约束经济人往往导致政府滥用其权力;另一方面,过度约束政府又可能会削弱其支持和增进市场的积极作用。

这就是温加斯特(Weingast)称为的“经济体制的根本性两难问题”(the fundamental dilemma of an economic system)。

源自钱颖一《市场与法治》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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