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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俏彬:财税改革改什么?(2)——重新划分事权

在所有需要改革的财税问题中,各方公认,我本人更是坚信,最重点、最根本、也最迫切的是重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将司法、社保、义务教育、医疗等涉及国民基本公平性的上收到中央。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了1994年分税制中对事权的划分情况,一言以概之——除了显而易见的国防、外交、武警等事权以外——其它的事权基本上是按两个逻辑来进行划分的,一是政府层级的归属,即体制上属于哪级政府,就由哪级政府负责,如中央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中央,地方级的行政事业支出归地方。二是按地域,即是谁地面上的事,就归谁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属地原则”。      

这两个原则看似容易为各方理解和接受,但稍微细究一下,就会发现其中存在严重的问题。我举两个例子说明:

一是司法的问题。这属于行政支出中的一项,按上面我们讲的划分事权的逻辑,地方司法部门的支出归地方负责。这可就出大事了,相当于将猫鼠关在一起,而且是后者供养前者。后来广受诟病的“司法地方化”问题、近年来许多涉及到政府侵害民众利益的诉讼得不到公正司法解决以至于引出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和信访事业的空前火爆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现行误配置给地方的司法权有关。

二是社会保障的问题。1998年推行了国企三年脱轨困的改革,出现了许多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必须得到保障,这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端。在当时的情况下,中央针对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建立了低生活保障制度,陆续建立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五险一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地方于是依样画瓢,也相继建立了针对本地职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后来逐渐发展成现在我们现在看到的支离破碎、分地区、城市、人群而不同的全世界都罕见的社保体系。到今天,我国社会保障的问题可以说已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任谁一想到社会保障下巨大的资金缺口和不同人群两重天的待遇,就头脑发麻,避之唯恐不及。碎片化的社保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资金分散,每一个政府,即使是县、区这样一级范围特别有限的地方政府,也掌管着一笔不小的社保资金,完全形不成保险所需要的“互助共济资金池”(现在正向省级统筹的方向发展)。

类似这样的事权误配置的例子有不少,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当然还有一些涉及到地方管理的事权误配置给中央的,近来国务院正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省也会相继启动,可视为事权改革的另一极。

我曾经将这种按“属地原则”划分事权的方式称为传统的事权划分方式,周黎安称之为“行政包干制”(详见)。这种方式在中国之所以能长期存在,是因为传统中国,由于交通、信息、技术等原因,区域和区域之间相互分割、甚至相互隔绝的,很少发生横向联系。即使在计划经济时期,地区与地区之间的隔绝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人员流动更是在禁止之列。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联系较弱,因此一个地方政府口衔天宪治理本地,按属地原则明晰自己的责任范围,是可行的也是实际的。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之间要素的融通、人员的往来,经济上的联系越来越强,资本无脚可走遍天下,随其脚步而增加的是多种多样跨区域的事务,大大超出了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范围。这种划分方式就不适用了。

高流动性下应当如何划分政府间事权,公共财政学的理论已经讲得很清楚,基本原则是按公共产品(此处即事权)的受益范围来确定。即一项事权,如果只涉及到一个地方,没有或很少外溢性,则宜于归于该政府,如果涉及多个地方,则宜归于多个地方政府的联合体或其共同的上级政府,如果涉及全国,则宜归于中央政府。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考虑事权划分首先要转换“单位”。什么是“单位”?我理解有两个,一是“政府”,二是“事”,以谁为主?在考虑事权划分的时候要换一种思维、换一种问法,由“哪一级政府做什么事?”这样的提问方式转成“某类事适合哪级政府去做?”。深言之,将考虑事权划分的主体由“政府”转到“事”。

一旦换了问法,回答“如何事权划分?”的问题立即有不同的回答。比如,对绿化管养、环境卫生、社区文化活动,谁是合适的责任主体,一望可知,无可争议;但是对稍大一点的公共产品,如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就超出了一个基层政府的协调范围了,莫如几个行政区联合起来,建立一个区域性的共同体来做;再大一些,如交通路网、水利工程、流域生态等,涉及到更多的行政区,则需要更高级的政府来协调处置;再有那些涉及全局、高出省级行政区的事务,或者说流动性特别高,今天在此,明天在彼的事权,如社会保障,自然就归了中央政府。

特别要指出的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涉及到多个行政区的事权还会越来越多,我自己的切身感受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应急管理的区域联动,现在一些地方已在做了;二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相邻城市之间在基础设施、生态等方面的存在大量需要协调的事务。这些事权具有内在的跨区域性,都不是可以简单指给某一个行政区划内政府的。

总之,我认为当前财税改革的重点在于重划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范围,重中之重是将那些被误配置给地方政府的交叉事权——司法、社保、教育、医疗等——上收至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承担主要资金责任,同时一些误配置给中央政府的事权也要悉数还给地方。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破解中央与地方政府责任不清、权责不明、财权分不清楚的现状。

最后还要指出一点,清楚划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并不等于中央与地方分治和互不相干,相反,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复杂的多重关系。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例,中央在设定标准、承担相应的资金责任后,具体的管理责任是一定委托给地方政府的。至于其中如何通过制度设计让地方政府妥善地达到中央的政策意图,既涉及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也涉及整个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这是另一个主题,此处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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