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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的出路是依法治国


 

10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在全面部署深化改革的背景之下,四中全会有何意义?

李步云:在党的历史上,中央全会讨论依法治国、法治问题,专门作出决议,这是头一次。全会曾讨论过农业问题、改革问题、财经问题等;唯独依法治国,从来没有过。

第一,总体而言,要巩固改革取得的成果,必须依靠法治;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依靠法治。

这涉及到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关系。深化改革必须依法进行。每项改革措施都要转化为法律,取消、修改过去老的法律法规,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改革最终必然落实到法律上,要用法律的程序来改革,并用法律来巩固改革成果。

第二,新一届国家领导人认识到现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基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考虑,唯一的出路就是依法治国。

这也是历史的反面教训。我在1979年写下《论以法治国》一文,其背景就是基于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认为其最大的问题是违法,侵犯公民权利,把宪法当做一张废纸。

法学界普遍认为,这篇文章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也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争论。

第三,过去几年间,我国政法工作思想僵化,有些提法、做法甚至出现倒退。法律体系自身需要改革。政法工作必须要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要进一步改革,过去错的提法要纠正过来。

比如,“三个统一”的提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只能在法律范围和幅度内考虑。如果说政治效果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突破法律的要求和原则,就是错误的。此外还否定“司法独立”、“三个至上”、“四个忠于”等提法都是不妥当的。

第四,将依法治国放到中央全会讨论,是我国法学学者长期呼吁的,说明现在中央对学者的意见也是采纳的。

法治中国八大标准

你刚刚谈到,过去几年里,我国政法工作思想僵化,有些提法、做法甚至出现倒退。你认为,我国政法工作在过去存在哪些立法或司法上的障碍?

李步云:在当下,我国还没有建成法治国家,还有人治因素;法律的权威还不够,个人的思想意识观点就会起很大作用。而这个现象本不应该存在,一旦人治的问题解决了,就意味着法治国家建成了。

所以我把这一情况归纳成四中全会研究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一,说明意义很重大,说明现在党中央越来越清醒,决心也很大。

四中全会讨论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你认为在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应该涉及到哪些关键议题的改革?

李步云: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什么叫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标准。

这不是一个新问题。1995年,我们课题组给中央政治局做法制讲座时,一位中央领导同志就提出来:过去没有“法治国家”这个概念,你们既然提出来,就要说清楚,什么叫法治国家,有什么要求和标准,我们还有哪些缺陷,应该怎么做。

我曾经提出“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发表在《人民日报》上,影响比较大。其思路就是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有良法。法治国家有一套完备的、完整的、良好的法律;其二,这套法律得到所有政党、国家机关和个人的严格遵守。

我认为,法治中国应该做到这八条:人大民主科学立法;执政党依法依宪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社会依法治理;法院独立公正司法;健全权力监督体系(检察院是其中核心一环,还包括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等);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法律文化繁荣昌盛。

四中全会要谈论的议题,一定在这八条的范围内。三中全会提及了五个方面,“全面“两个字还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四中全会要在八个方面找问题做文章,抓住要害,从而全面建设法治国家。

五个历史节点

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经历了怎样的曲折和坚持过程?我国又是怎么样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的?

李步云:党的十五大写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成为了党的主张和意志。1999年第三次修改宪法时,正式写进宪法,标志着由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这一成果的取得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我总结出了党的十五大前,有一个理论准备和实践阶段,其中有五个关键节点。

第一,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提出了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确立法律的极大权威,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组织不要过多干预司法机关具体办案。这些都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尽管没有出现法治二字,但体现了法治精神。

第二,《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于1979年9月9日正式下发。

当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即将通过,胡耀邦同志要求起草一个中央文件,认真研究一下党内有哪些规定不利于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应当改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决定让我去完成这个任务。

这一文件除了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还做出了其他不少重要决定。例如,文件指出,刑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

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学术界和老一辈的政法工作者认为,是我们党的历史上民主法治思想上的一个里程碑。

此外,文件还指出,“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第三,在“四人帮”审判结束后,中央叫书记处起草一个文件,来总结审判四人帮和林彪集团的经验。全称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里程碑——评审判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此文于1980年11月21日在《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但这一文章经由多位中央领导审定,实际上代表党中央的意见。

最为重要的是,该文总结了这次审判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五大基本原则:司法工作独立原则、司法工作民主原则、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具体分析了这次审判如何体现这五大原则。最后有一段话,“这次审判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走上了以法治国的道路”。

第四,1981年7月,我撰写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文,投寄给了光明日报。但报社一直压着不敢发,一直等到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写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后,文章得以发表于1982年11月。

第五个节点是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写进了“法律平等和司法独立”的原则。

与此同时,宪法的序言还特别强调,宪法制定以后,任何国家机关,任何政党,武装部队和社会组织,社会企事业组织和广大公民,都要严格按宪法办事,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这段话里的要害是什么呢?任何政党包括共产党、武装力量都要按宪法办事。应该说1982年宪法体现了依法治国。

这部宪法历经了四次“大修”,将保障人权、依法治国都写进去了,同时进一步肯定了市场经济。

接下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十八大要求维护宪法的权威,保障司法人权,还提出建设“法治社会”,以及“法治思维”等新提法都表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仍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

历史潮流浩浩荡荡,你曾经说过,实现法治的进程需要30到50年,现在看来,还需要多长时间?

李步云:我认为还需要二三十年。客观上从物质条件来说,我国实现法治的进程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相适应的。实现这一强国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治国家的建成。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一定的制度保障,比如说市场经济进一步完善,民主制度进一步发展,法治国家建不成。

从主观上讲,国民观念的变化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理解这一过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我坚信,在党的领导下,中国梦,包括法治梦,是一定能够实现的。根本原因在于,这是勤劳、智慧、勇敢的13亿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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