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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市场与非市场的等级排列

人类的权利可分两种:其一是产权,其二是人权。这二者有时会混淆;二者之间有灰色地带。产权是指拥有及享受资产或资产带来的收入的权利,这当然包括人力资产了。在多人的社会中,有了资产权利界定的竞争带来市场。在先天与后天的局限约束下,每个社会成员的资产所值(包括自己的劳力资产)主要由市场决定。不是全部由市场决定的,但主要是,所以我称资产的贫富高下为「市场的等级排列」。这也就是上节我分析收入分配与贫富分化等的排列了。

人权呢?因为没有牵涉到实物,其看法比较麻烦。从一个层面看,人权是不侵犯他人产权的所有其他权利:例如信仰、思想,以及在有产权界定之下的选择权利等。言论自由算是人权吗?通常是,但如果牵涉到诽谤,可以看为损害了他人的产权,人权的使用是过了界。另一个看法是:产权一定是有限、稀缺的,不能免费地满足人类的需求。人权则属无限:你有你的信仰,我有我的信仰,互不侵犯,因而大可自由、平等。可惜下文可见,真实世界不是那么简单。

从中国旧家庭说起

在产权与人权之间,灰色地带可以广阔,武断的处理往往­­­­需要。好比在中国旧礼教的家庭中,儿子享受物质的权利比女儿的为高。风俗、礼教使然,这等级排列是确定了的。然而,在一般的情况下,父母还在,还没有分身家,我们看不到子女之间有资产的权利界定:资产的转让权还是在作为一家之主的老父手上。

上述的子女排列权利算是人权还是产权呢?可以争议。我选择以人权排列看。这是因为子女还没有出生,权利的位置已经决定了,物质的享用是多是少是按着「人」的位置分配,而这「位置」的权利是不能由位置的拥有者转让或出售的。我称以人权排列为「非市场的等级排列」。

重要的权利定律

这就带到一个核心问题。上节提到上苍造人是不公平的:先天的基因条件不同,后天的际遇运程有别。每个人争取自己的利益极大化,先天与后天的局限彼此不同,收入当然会跟着不同了。市场的运作对经济增长有大助没有疑问,所以盘古初开市场就出现了。然而,上节指出,个人先天与后天的局限不论,市场的存在有机会增加收入不均甚或导致贫富分化的情况。

我在这里提出的产权与人权之别,是为了要指出一个明显但重要的定律:因为先天与后天的局限不同,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不可能平等:如果我们要产权平等,人权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如果我们要人权平等,产权的不平等一定要增加。这看法重要,我称之为权利定律。在我见过或知道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产权与人权皆不平等,只是这二者在程度上,不同的社会会有很大的差别。经济学可以解释为什么这些差别存在,也可以解释这些差距如何人民的生活会如何,但至于孰优孰劣则是价值观的判断,不是经济科学可以提供答案的。

中国的经验有以教我

一九七九年的秋天我到离别了二十多年的广州一行,见到干部朋友的等级排列使我震撼。不同行业——例如行政、卫技等——每行约有十个级别,而不同行业的不同级别是有着不同的物质享受,由国家指定分配。我于是想到那是源于毛泽东主张废除私产——所谓无产制——或起码要让人与人之间的产权大致平等,干部之间就出现了以等级排列权利的安排。当时我想,极端地看,如果社会每个成员皆「无产」,他们的产权当然是平均的,但为了生存干部的非市场的等级排列权利是一定需要的了。理由是:废除私产,由政府分配,如果没有以「人」作为等级排列的界定安排,在竞争下租值消散一定非常严重,足以导致国家灭亡。我于是想到,中国改革的关键,是要从以人作等级排列权利的制度转到以资产排列权利那边去。

我要到若干年后才把昔日中国的干部等级排列作为人权或非市场的等级排列看。至于当年我不断地介绍科斯的资产要有权利界定之说,是因为北京的朋友一律反对私有产权,推出「权利界定」是把「私产」换了一个可以卖得出去的包装。当一九八四年我意识到中国的干部等级制度明显地开始瓦解——在南中国合同工开始替代国家职工——我为文说中国不会走回头路,例行地给行内的朋友骂个半死。

公司排列源于合约替代

今天中国的地方干部还有等级排列,但不是昔日的因为没有产权而以人权排列那种,而是近于大家知道的商业机构排列管理阶层。这就带到科斯一九三七年的贡献。该年科斯发表《公司的性质》,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我翻过来是:「一个人可以在街头卖花生,自己做老板,由花生的市价指导着他的资源使用。为什么这个人决定不做老板,参与一家公司组织,受薪,但要接受上司指导工作,仿佛是奴隶似的呢?」科斯提出的答案,是参与公司跟他人合作生产大家有利可图,但每个参与者的个别贡献可没有市价的指引,于是要由上司指导,仿佛作奴隶去也。科斯之见于是成为:因为交易费用存在,个别员工的贡献不知价,公司于是出现,替代市场,员工获工资,但要接受上司的指导。

受到科斯的影响,威廉姆森一九七五年出版《市场与等级》(Marketsand Hierarchies)。那是一本大名的书,可惜术语多,内容少,只是在说故事,无从观察,因而无从验证,而且我们看不到作者对经济理论与概念有足够的掌握,整本书的解释力是零。威廉姆森之见,是不仅公司替代市场,而且等级排列替代市场。

发展科斯的思想的人往往把他的论点看歪了!当年读科斯我可看不到皇帝的新衣:说公司替代市场言不成理!在私营或上市的公司或企业中,管理阶层与其他员工无疑有等级排列,正如在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收入或财富皆由市场决定而排列。然而,管理阶层的薪酬与员工的工资一律是市场之价:公司是通过市场购买他们的管理或工作贡献作分配,不是按他们的产品的出售之价作分配。但他们的薪酬与位置绝对是由市场排列的。如果公司之内所有成员的贡献皆以件工合约处理,那就是我们日常见到的产品市场了。换言之,正确的看法是:公司或企业的出现是源于以一些合约替代了另一些合约,不是公司替代市场,为何如此我曾经作过详尽的解释。

非私企人权排列容易出现

有些企业或机构的聘用合约可不是全由市场决定薪酬的,所以免不了有点以人权排列权利的味道。好比一九八二年我受聘于香港大学,那不是一家私营或上市机构。受聘时的薪酬与我在美国的相若,算是市价。当时我对聘请我的校长言明:「我是从事研究及教育的,管理或行政我毫无兴趣,我要一律不管。」校长回应:「没有多少行政工作的,这些你可以全部委托同事与院长处理。讲座教授之位只一个,其他的薪酬你不会接受。」我想他说的有道理。

殊不知过了几年换了校长,喜欢以「民主」管治,而香港政府也来了诸多干预,需要开会议的时间急升——据说港大因为行政要用的纸张数量上升了几倍。我怎么办呢?单是分派工作给同事就手忙脚乱,而自己的薪酬却与政府官员的某级别挂钩上升。一时间我的权力变得明显,使我感到我与同事之间是有了人权的差距。可能有些人喜欢这样的安排,但我不愉快,因为认为自己的竞争优势只限于研究、创作,与教育。

工会与歧视的看法

市场的产权排列权利与非市场的人权排列权利好些时不容易分开:利益团体往往两样都要!好比在不少先进之邦的工会,争取到如下的权利:不是工会会员不能参与某些指定的工作。如此一来,不管工资有没有规定,在压制竞争下工会会员的工资是提升了。当然,工会的借口是保障工作的质量,或防止恶性竞争对社会的祸害。但工资因而提升是事实,组织工会的头头有利可图也是事实——至于交了会员费之后会员的工资是否真的提升了则有问号。不管怎样,从本节的观点看,工会会员的资格与非会员的分别是人权的排列。

工会约束之外,牌照的约束也属产权与人权的混合安排。在美国,医师与药剂师要有牌照才能执业,其维护病人的理由在表面上是胜于工会维护质量的——搞出人命非小事也。但我们可以怎样解释美国的顶级名医不能在香港挂牌行医呢?我们可以怎样解释美国某州的药剂师要转到另一州工作,再考牌来自另一州的格外困难呢?我于是认为以牌照约束工作有以人权排列权利的味道。这类约束在人类历史上由来已久:密尔一八四八年就提出了「不竞争团体」(non-competinggroup),其性质跟这里谈的争取「人权」组别有雷同之处。

工会与牌照等约束竞争之外,种族歧视或歧视穷人也是以压制某些人的人权的社会运作,从而增加某些人的人权利益。人类分组地歧视可以非常顽固,历久不散。美国的伟大总统林肯一八六三年解放黑奴,那刚好是一百五十年前,而美国多届的政权皆出尽九牛二虎之力,希望铲除种族歧视,但那么多年过去这歧视还在——听说今天比四十年前有了改进。

种族之外,欧洲的传统有贵族与平民之分,今天也应该有了改变,但口音的不同是歧视弱族的鉴别方法。据说日本在传统上讲话的措词可以鉴别一个人的社会层面,层面低社会待遇较差也是因为歧视而导致人权与收入不等的效果。

先敬罗衣后敬人不是神州独有,但中国少有种族歧视,总要找一些歧视他人的法门,希望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说不得笑:我们很少见到一个民族会像炎黄子孙那样,喜欢把名片印得密密麻麻。我认为这也是为了争取多一点人的权利。先敬罗衣看来是一个社会定律。朋友说,在欧洲,昔日被老外嗤之以鼻的中国表叔们,今天拿着钞票掷出去,遇到的待遇与普通话的回应,皆属上宾之礼。某程度人权与金钱挂钩,自古皆然也。

独立宣言与权利法案

最后让我略谈美国的宪法——只能略谈,因为那是非常深奥的学问,我不懂。但不能不说,因为其中有两点跟本章分析的收入分配有重要的关连。第一个要点是起自一七七六年美国的《独立宣言》。该国的宪法制定于一七八七。第二个跟这里有关的重点是一七八九年加进宪法的《权利法案》(TheBill of Rights)的第五条的最后一句。是的,《独立宣言》之后有百多年的日子,美国的发展是人类的光辉。

《独立宣言》第二段的第一句掷地有声,非常重要。是这样写的:

「我们执着于如下真理是不言自明的,即是人被创造出来是平等的,上苍赐予他们一些不可分离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

我认为这句话是今天大家说的「普世价值」的中流砥柱。同学要注意,《宣言》提到的平等不是产权平等,而是人权平等。原则上人权是可以平等的,虽然我在上文指出不容易做到——很不容易。原则上,人权平等的一个要点当然是一人一票的投票制度了。这是不少后人认为是民主的精神所在,虽然有不少学者认为给民主下一个定义很困难——反对以投票定民主的学者多得很。

这就带到《权利法案》第五条最后一个分号之后,说:「私人财产(privateproperty),没有公正的补偿,不能被取去作为公用。」这句话,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是美国兴盛繁荣的主要原因。今天这第五条还在,但阐释显然是改变了。记载说,美国立宪后一百五十年,高等法院的阐释稳定不变,但跟着的阐释屡有变动。至于这重要的第五条的阐释怎样改,改了多少次,是在我的学问之外了。

投票惹来利益团体活动是定律

一九七五年,美国西雅图市考虑推出租金管制,举行听证会,我被邀请作为专家作供。我说租金管制是明显地违反《权利法案》的第五条,因为压制房产的租金收入与夺取业主的财产基本上没有分别。当然我也引经据典,提供我研究过的几项租金管制带来的效果,跟夺取私人财产没有分别。(早一年我发表《价格管制理论》,证实价管会带来非私产的效果。)后来听证会的主事人说我讲得很有说服力,西雅图不考虑租金管制。然而,过了不久,加州某市却投票通过了租金管制的法例。

过了约半年,加拿大某省要求我作专家写报告,因为他们正在考虑租金管制。说明写报告的时间酬金可观。我花了个多星期把报告写得详尽,指出租金管制会带来多种麻烦。殊不知他们希望我支持管制,不能用我的报告,不付酬金!他们不可能不先知我的立场,为什么要找我呢?过了两年,该省的租管弄得一团糟,另一组人问我如何拆解,我没有回应。

原来加拿大维护私人财产的法律跟美国的没有两样,只是一小撮人从政府拿得一笔可观的「研究」金,有利益团体的支持,拿着研究金的有钱可分,利益团体有利可图,租金管制就成事了。从严谨的经济学角度看,租金管制、价格管制、工资管制,等等,皆违反维护私人财产的原则,也即是违反《权利法案》的第五条。这里我不管私人财产应该维护或不应该维护,但这边厢说维护那边厢却不维护经济的发展会有大麻烦。

尽管本节提出在好些情况下,人权平等不容易甚至近于不可能做到,我们不能否认一人一票的民主政制是朝着人权平等的方向走。这里的要点是一个国家的宪法或其他国家性的法律制度,需要明确地界定什么可以投票什么不可以投票。这一点,高明如美国的宪法也办不到。以投票更改权利会惹来利益团体混水摸鱼的行为。这也是定律,可惜把「民主」污染了。利益团体之外,肯定的得益者是律师与灵魂可以出售的经济学家。

这里我也不管财富或收入应不应该再分配,但如要再分不应该没有原则!通过投票再分配,没有清晰的原则,利益团体的活动会容易产生效与愿违的情况,而社会的制度费用会急升是无可避免的了。

在本章起笔时我说过:分析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不会让从事者感到舒畅。牵涉到市场与非市场排列等级的混淆,人类自私的负面本质都浮现出来了。除了遇到令自己着迷的女人,我从来没有说过世界是美好的(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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