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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曙松:“存贷比”去留

6月30日下午消息,银监会发文,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存贷款计算口径进行调整。其中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贷款和“三农”专项金融债所对应的涉农贷款等将不计入贷存比(贷款)计算的分子,而银行对企业或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等两项计入贷存比计算的分母(存款),此举将显著降低75%的法定贷存比对银行放贷的限制能力。

以下文章节选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12年9月8日,配合今日存贷比政策调整办法来看,于今仍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存贷比监管指标的引入有着特定的经济环境条件。

中国银行业1995年引入存贷比,是与当时特定的经济调控目标和银行管理水平相适应的。75%存贷比限制是《商业银行法》(1995年颁布)规定实施的,当时的政策偏好之一是通过存贷比等指标配合当时的双紧缩政策,进而抑制通胀。在全面实施存贷比指标约束之前的1994年,中国的CPI一度高达24.1%,创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通货膨胀水平;同时,当时中国银行业还未全面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银行资产扩张在当时的条件下实际上难以受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的有效约束,当时采取存贷比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在金融市场发展不成熟时,商业银行吸收资金的主要渠道是存款,存贷比确实可以作为衡量流动性的重要指标之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银行除存贷款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和运用规模逐步扩大,存贷比与流动性的相关性会越来越低。

存贷比约束在当前的政策环境下,实际上制约了银行间市场上相对宽松的流动性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所以目前一方面银行间市场的利率保持低位,另一方面企业融资成本依然居高不下。

在实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践中,存贷比监管越来越显示出较大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一是导致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惯性地强化“存款立行”的传统经营思路,以争取“多存多贷”的业务机会,扭曲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动力;商业银行之间也容易引发揽储大战。在存款相对紧张的时期,部分银行为规避存贷比限制,将部分表内贷款通过各种方式转向表外,反而增加了风险隐患。

二是存贷比不能准确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配比和流动性状况,存贷比虽然简单直观实用,但是这一指标只考虑了总量关系,忽略了存款和贷款的性质、期限、质量等结构因素,不能反映资产负债的期限匹配程度,不能反映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满足存款人提取现金、支付到期债务和借款人正常贷款等流动性需求。

此外,随着越来越多的银行逼近存贷比的75%限制,必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多种逃避管制的措施,这些措施目前可能占整个银行业务的比重不大,但是如果相关约束指标不改变,未来趋势会明显提高,这实际上是对金融指标的一个扭曲,会导致传统的金融统计分析失真,例如存贷款数据在月末季末的大起大落。

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日益多元化的今天,淡化存贷比监管作为硬性考核指标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程度、风险管理水平,以及监管现状考察,淡化存贷比监管是可行的。第一,商业银行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增加,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债券、同业存款、同业拆借等渠道获得流动性,理财产品等的发行在特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第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已日趋完善,更为科学的监管指标可以很好地替代存贷比指标。如果继续坚持运用存贷比指标,在许多时候不仅不能发挥积极的风险防范作用,反而可能会与其他监管指标形成冲突。第三,存贷比的实际风险监测效果明显降低,尽管存贷比限制是目前依然有效的《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但从监管实际情况看,监管部门对存贷比的控制往往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但是即使阶段性出现突破存贷比指标的银行也并没有出现显著的风险状况。

短期来看,对存贷比的分子分母的调整,可以应付短期内的整个银行业的贷款增长要求,但是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较大,人为导致不同银行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其次,这种被动的调整,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同样也会导致新的监管套利,因此一方面要积极创造条件促使商业银行转向巴塞尔协议三中的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其次将存贷比转为监测指标。

进入2012年以来,中国银行业的信贷投放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市场预期,其中存贷比就是一个十分直接的限制因素。以2012年2月整个银行业存贷款的余额测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最高,不少已接近或者突破75%的存贷比监管红线,五家大型商业银行整体略低,一些专注于小企业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存贷比相对较低。考虑到股份制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同业占比高,如果将不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净额纳入存款的计算,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将下降到65%左右,工农中建交等五大行的存贷比则将下降到60%左右,这在短期内有利于缓解存贷比对银行正常进行信贷投放的不合理约束,同时无需缴纳准备金的同业存款实际上与一般性的企业存款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推进资产的证券化、鼓励商业银行更多尝试发债等融资形式等来化解短期内的存贷比约束。

从长期来看,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将存贷比指标从严格的监管指标转变为监测性的观察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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