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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罗:仅凭起诉难以让银行更安全

剧情转移到法庭。摩根大通(JPMorgan Chase)“伦敦鲸”不当行为的两位主要当事交易员已被起诉。案情的其他细节或许将通过引渡程序水落石出。但有一个大问题:这些控告能否让金融市场更完善、更强健?答案是,既能又不能。

回忆一下事件:摩根大通的伦敦交易部门进行了一连串交易,如果危机后的美国经济持续低迷,这些交易将大赚一笔。随着经济好转,交易员们试图撤回投资未果,最终令该银行及其股东损失60亿美元。

控告针对的不是这笔损失,而是交易员故意向银行高层虚报损失金额。这进而导致银行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提交了不实的财报。至于高层是否授意在财报中压低损失金额,我们还不得而知。

误导监管机构的行为,其性质是严重的:如果损失威胁到银行本身,监管机构需要提前获悉情况,以采取对策。没错,摩根大通资本充足,所以60亿美元的损失虽然痛苦,但不至于危及存亡;此外,起诉书写道,虚报金额只有几亿美元。但监管机构仍然希望银行能通知自己,这样它便能调查其他大银行是否也在进行类似的下注。金融危机在2008年爆发,是因为太多机构同时(错误地)押注美国房地产市场有能力支撑住巨额的劣质抵押贷款证券。如果金融家隐瞒问题,提前预警的机制便难以生效。

的确,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Dodd-Frank Act)中,相当一部分规定就是要求金融机构及雇员以足够快的速度向监管机构传递可靠的信息,以方便监管者评估如何对付正在浮现的问题。如果金融业高管隐瞒问题,寄希望于问题自己消失,他们便会削弱监管机构化解经济风险的能力。因此,监管机构应当认真对待欺骗行为。

过去五六年金融业噩梦引发的刑事诉讼寥寥无几。但以往,美国金融丑闻的通常结局是监禁,例如内幕交易丑闻中的伊凡•博斯基(Ivan Boesky)、垃圾债券事件中的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和安然(Enron)丑闻中的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lling)。

是否可以这样说:检方寻找罪犯,试图将他们投入监狱,但因为在交易中找不到可以起诉的罪行,便转而起诉交易员未能准确地披露信息?长期以来,检方一直按类似的方式行事,最著名的可能是阿尔•卡彭(Al Capone)入狱一案:读者可能知道,这位歹徒被控犯有税务欺诈,原因是当局缺乏证据,无法对他的赚钱方式提出指控。但摩根大通的涉案交易并不是非法的。

这些冒险的交易是金融业的正常组成部分。控告摩根大通交易员未能披露信息,并不能打击本质上非法的活动,因为此类活动并不违法。即便交易员准确地汇报损失,金融体系的此类风险也将持续下去,并且依然合法。

因此,尽管这些控告可能颇为戏剧化,但它们都无法触及我们面对的金融问题的核心,因为美国管理最优秀的一家大银行蒙受60亿美元的交易损失,这件事告诉我们的是,银行的风险管理尚不完善。大银行的企业结构庞大臃肿、易出问题,它们业务繁多,而相互间的配合往往有限。如果这件事发生在另一家具有系统重要性、但不那么强健的银行,那么,这家银行便有可能因此倒闭。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还需付出诸多努力。因此对“伦敦鲸”提出刑事控罪,也许会事与愿违地让我们未能做原本应该做的事:为大型金融公司制定严格的资本要求,激励它们在总体上少利用债务,尤其是少用隔夜货币市场,缩减可能冒“伦敦鲸式”巨大风险的高风险业务部门,并创造条件,使大型金融机构可以在不危及整体经济的前提下破产。

这些控告的风险在于,它们可能让一些议员和公众松一口气:有人或许会觉得,“我们抓住他们了,所以我们现在可以放松了”。其危险是,控告也许会满足公众对满意结局的渴望,但同时也会解除立法者们在打造更稳健金融体系方面所面临的压力。

本文作者是美国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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