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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先国:权利的边界——反思《劳动合同法》


一、 未曾实现的预期
      《劳动合同法》堪称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传奇。改革开放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保持持续高速增长势头,劳资矛盾、社会冲突却愈演愈烈。血汗工厂、拖欠工资、雇佣童工、超时劳动等报道不绝于耳。农民工为讨薪爬上脚手架、高楼层顶以命相搏,几乎成了中国的独特风景,尤其是山西“黑砖窑事件”更是激起全国人民的极大义愤。在这一背景下,酝酿已久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审议通过,创下立法审议的纪录。
      始料未及的是,这一法律瞬间成为争论焦点,两派意见截然对立。拥护者欢欣鼓舞,对其寄予莫大期望。官方宣传提纲称,“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反对者则将之称为“恶法”。有国外人士认为“中国的新劳动法走得太远了,这些保护超出了一个像中国这样有活力和快速变化的经济体的健康需求……令劳动成本猛升,可能成为创新和生产力的负累。”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教授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将维护懒人,导致铁饭碗;如果严厉执行新劳动法,失业率逾8%恐怕是起码的了。他甚至认为新劳动法要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是“中国伟大经济改革的致命伤。”企业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作出了各种不同的反应。一些外国商会扬言要撤资,沃尔玛于2007年10月突然裁员逾1200名,深圳华为公司赶在该法实施前拿出10亿元人民币“补偿”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等等……。由于反响太大,以至于该法的实施条例迟迟不能出台。实施近三年,到底情况如何呢?
      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及与之相伴随的大规模宣传,引起了人们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视与关注,增强了法律观念,也大大提高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这对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矛盾的长期意义不可低估,但两年多来的实施状况却并不乐观。从统计上看,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上,大型国有企业甚至达到100%。但规模企业仅是全部企业的一小部分,大量中小企业、微型企业的签约率仍然低。浙江省总工会督查组2010年上半年在温州用工单位1299家、共计3.8万劳动者中,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1万份,占55.2%。
      是否签了合同就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呢?显然并非如此。实际调查表明,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大量格式化合同、信息不对称、劳动者对合同内容不了解及他人代签等现象。即使签了合同,也不一定会完全得到遵守。大量劳资纠纷证明了这一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2008年全国正式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上年增长98%,2009年案件增幅有所回落,但仍在高位维持。尽管劳动争议案件上升具有两重性,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在增强,但从审理结果来看,大部分纠纷均源于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证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并未自动解决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质疑者所担心的失业率急剧上升、大量企业破产、撤资、经济增长停滞的局面也未成为现实。在金融危机冲击下,2008年、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仍然达到9.0%和8.7%,2010年前三季度更高达10.6%。企业总数仍在增加,外资继续涌入。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没有乐观者想象的那么好,也没有悲观者预言的那么坏,似乎让两边的预期都落了空。这种结果颇耐人寻味。

二、 权利的实现机制与障碍
      《劳动合同法》实施为何会出现这种局面?看似奇怪,实则不怪。《劳动合同法》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本质上没什么差别,只不过是把《劳动法》的要求体现得更充分,规定得更具体明确而已。如果说《劳动合同法》颁布了,劳动者的权益就能实现,那么这种权益十几年前就可以实现了。反过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国经济就完了,那么十几年前也早就完了,不必等到今天。事实却是,1995年实施《劳动法》以来,中国经济增长高歌猛进,而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则从51.4%下降到39.7%,劳资分配差距急剧拉大,劳动者权益相对下降,劳资冲突日益突出。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出台《劳动合同法》,试图扭转这种趋势。
      问题在于,《劳动法》没有实现的目标,《劳动合同法》能否实现?《劳动法》被虚化、空置的命运,《劳动合同法》能否避免?
      在当前对《劳动合同法》的讨论与反思中,不少专家指出了《劳动合同法》实施中的困难与问题,诸如法律规定的不够具体、表述不够明确,相关规定的执行没有到位、相关立法尚不配套、前后法律的矛盾与冲突等等。这些看法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根本问题并不在于此。
      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劳动合同法》作为调整劳资双方权利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样不能超越特定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根本障碍不在于技术层面的法律条文,而在于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背景和现行的发展方式。
      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是在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起步的。原体制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抹杀个体差异性,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使激励功能丧失殆尽;二是推行城乡分割的户口制度和差异化的身份等级制度。
      我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方式。旧体制逐步松动,城乡隔绝的二元结构逐渐打破,城乡劳动者的权利结构双向调整,逐步向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逼近,这一过程既是劳动者权利差异缩小的过程,又是重建激励机制、重新配置经济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过程,这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动因。
      但是,这一过程并没有完成,我国经济还带有明显的双轨经济、二元经济的特征。同时,在国民经济面临崩溃边缘的特殊情况下,我国确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生产力发展为标准,采取比较优势战略,形成了高投入、高消耗、高速度、低效益的粗放式增长方式,相应采取了亲市场、亲资本的政策体系。这样的发展模式和方略影响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因此,我国的劳资矛盾既有一般市场经济的共性,又有转型经济、双轨经济的特性。劳资关系失衡是多重因素造成的。
      一是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供大于求降低了普通劳动者的市场谈判能力。
      二是生产要素相对地位失衡,资本相对稀缺。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恶性竞争,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的地位。
      三是企业治理结构失衡。现行股东至上的单边治理模式使劳动者的权利诉求难以表达和实现。
      四是不同群体劳动者权利结构失衡。城乡分割、户籍管制、身份歧视强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五是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不健全。底层劳动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不能摆脱“饥饿规律”束缚。
      上述种种因素,造成了劳资关系失衡和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影响劳动者平等权益的实现。但这些问题,显然不是靠《劳动合同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试图由一部专门法承担需要宪法层面解决的问题,显然不合适,也不可能。这正是《劳动合同法》的难点所在。

三、 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劳资关系调整

      既然劳资关系格局取决于现行体制结构和发展模式,和谐劳资关系建设也就取决于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发展方式转变。
      转型发展是十二五计划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深化改革是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改革的方向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与行政管理体制。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劳资矛盾的复杂性。一方面,劳资矛盾内生于雇佣劳动制度。劳动者追求收入最大化与资方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产生矛盾,和谐劳资关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另一方面,我国劳资关系失衡、劳资矛盾加剧的主要原因在于劳动力市场不健全、不同劳动者权利不平等。当前的根本任务是要以权利平等、公平正义为导向,以和谐企业、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法制化建设,推出系统配套的改革措施和政策。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劳动者权利平等具有复杂的内涵:
      一是企业劳动者的权利平等,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干部与工人、国企与民企、本地与外地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差异,必须尽快消除。
      二是劳方与资方的权利平等。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都是不同生产要素产权的所有者。理论上应具有对等的权利。“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应建立劳资协商、合作双赢的管理模式和治理结构。
      三是作为市民的权利平等。应改革户籍制度和城市公共资源分享体制,让农民工和外地、乃至外国的劳动者公平、合理享受应得权利和福利,以实现同城共享、社会融合。
      四是作为公民的权利平等。在国家层面上推进政治体制、收入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公共事业体制等多方面的深化改革,反对垄断、反对特权,所有劳动者因个性差异即能力与贡献差异而产生的利益差别是合理合法的,其他不合理的制度性、权利型差异应予消除。
      按照现代劳动关系理论,劳资关系并非简单的劳资对立或合作关系,而是涉及到政府、社会、利益相关者等各方面的有机系统。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也应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着手。
      在微观层面,立足于劳资合作、互利双赢,建立决策参与、工资谈判和权利制衡机制。应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和维权能力。
      在宏观层面,关键在于加快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抓手,改革财政收支体制,提高劳动者报酬比重和居民收入比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讲座》,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姚先国,2007:《中国劳动力市场演化与政府行为》,《公共管理学报》第3期。
张五常,2008:《中国经改的致命伤》,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8cwn.html,1月29日。
专家谈《劳动合同法》实施状况,《中国劳动》,2010年第10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第12页。
周其仁,1996:《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殊合约》,《经济研究》第6期。
Straszheim,D.(2008),"The China's confused new labor law", Forbes,(1).

(作者: 姚先国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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