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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国:外资企业未加剧我国环境恶化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有什么影响?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号油田污染事件又把这一问题推向舆论核心。事件发生后,很多人认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环境意识缺失,对我国环境保护缺乏应有的责任感。确实,康菲石油公司在处理这起污染事件中有很多不当之处,但是,我们对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给我国环境带来的影响应当理性看待,不能因为这一事件而匆忙下结论。

  围绕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比较流行的观点,一种是污染避难所说,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管制比发达国家要松得多,因此发达国家常把淘汰的高污染行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进而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与此相对,另一种观点认为外商直接投资能够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绩效。主要论据是发达国家对环境管制要比发展中国家更严格;在母国严格的环境管制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常会采用更清洁的生产技术和更有效的污染物去除手段;这些技术手段通常会转移到他们所投资的企业,因此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绩效。同时,技术手段转移也给内资企业提供更多学习清洁生产技术和更有效污染物处理去除技术的机会,从而促进清洁生产和污染物去除技术的推广。我们的调研印证了后一种观点。

  应当首先明确的是,我们探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否增加环境污染和环境负担,不是比较外商直接投资和不投资之间,环境是否有恶化,因为任何生产过程总有污染物产生。而是关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否比内资企业更高的环境绩效这一问题。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创造相同产值的条件下,是否能够排放更少的污染物?

  第一,从技术上来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拥有更为先进的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我们知道,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产生,通过排污管末端的去除装置净化后排出形成最终的排放量。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就将污染物产生量降低是最好的办法;而污染物产生后,通过排污口末端的设施手段去除污染物,则是退而求其次的方法。前者要求生产环节的技术手段更为先进和清洁,能源利用效率更高。对企业来讲,要实现更少的污染物产生量,必须依托整个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升级换代。而后者则是一种在现有生产技术和设备没法升级换代情况下的一种“亡羊补牢”的方法。它的问题在于,处理一种污染物本身常常以增加另外一种污染物为代价。例如,火电厂对二氧化硫的脱硫会引起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治标不治本。

  对上海市主要排污企业的生产和污染物排放的数据调研表明,在相同的产出水平、劳动力投入等情况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比内资企业更少的水和气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和超标排放量。同时外商直接投资资本所占实收资本份额和企业环境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此外,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更低的污染物总排放量和超标排放量主要归因于更低的污染物产生量;而内资企业则去除了更多的污染物。由此可见,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有更高的技术含金量。这也反映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拥有更为先进的生产技术。

  第二,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比内资企业更先进和更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绝大多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通过了ISO14000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而内资企业尤其是集体和私营的小企业很少申请并通过该体系认证。该认证标准来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环境管理方面的经验,是一种完整的、操作性很强的体系标准。它是企业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国际标准,旨在规范企业和社会团体等所有组织的环境行为,以达到节省资源、减少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国外的研究表明,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比其他企业有更高的环境绩效。此外,和内资企业相比,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更多的产品是出口到欧美市场的,欧美国家对进口的产品有很高的环境友好方面的标准,这也要求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有先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第三,从外部的法规约束和监管角度来看,外资企业面临的排污约束比内资企业更大。我国国有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常也是政府官员,行政级别甚至比环境监管部门领导的级别还要高。他们有很强的与环境监管部门讨价还价的能力,实际面临的排污约束比较弱,直接导致他们的环境绩效低下。此外,集体和私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环境违法成本也较低,因此也更容易逃避监管,他们实际面临的环境约束也比较弱。相反,监管部门和公众对外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容忍度通常要差得多。这导致外资企业对环境监管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在此情况下,正如著名的“波特假说”所提出的那样,严格的环境监管就会促使被监管企业采用更清洁的生产过程,清洁的生产过程要求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由此带来企业生产绩效及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实现企业经营和环境绩效的共赢。

  第四,从企业伦理角度来看,外资企业有更完备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和管理规范。198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日益兴起和发展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CSR),要求企业在营利的同时承担社会责任,企业的发展要合乎社会道德规范,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企业推动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CSR建设,有利于其更好地树立公司的正面形象,不断巩固其品牌的影响力。所以,外资企业对环境保护的活动投入都非常多,同时,对自身生产过程中的环保规范也有相对严格的要求。

  所以,我们不能因为康菲蓬莱19-3号事件的个例,而将环境问题完全归咎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要避免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环境影响“妖魔化”。很多事件由于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企业,而在媒体和公众的舆论中被放大了。例如中石油在大连的输油管爆炸事件与康菲蓬莱19-3号事件其实是类似的,然而舆论监督和政府处理的态度却不尽相同。中石油事件已经发生一年多了,至今还欠公众一个正式公开的道歉,事件发生后中石油也没有为此被罚款,对养殖户的赔偿采用的也仅仅是“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法”。

  对于改变经济增长方式,降低单位产值的污染强度,确保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而言,引进具有更清洁、更先进的生产技术的跨国公司,以及提高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资合作,将是一个方向。我们当然要批评甚至谴责康菲公司在蓬莱19-3号事件发生后处理问题的态度,但我们更应该反思我们自己的环境管理手段。在环境突发事件管理中,我们不能内外有别,对内资企业的处理不能姑息,因为姑息只会降低环境执法的公信力,也会降低对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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