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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强:林毅夫的10点错误

我读了林毅夫教授不少的文章和论著,我认为他的新结构经济学理论及其观点有不少合理的部分(比如政府对产业政策应该因势利导的看法,我原则上是赞同的,不同意之处是要慎用,特别是不能任意扩大化),其研究的问题,也正是中国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面对、重视和解决的,但他的认识有许多误区和不正确的地方,得出了一些没有严谨逻辑分析的结论或犯了结论扩大化的错误。下面提出10点看法和林毅夫商榷。

1.应通过控制实验科学分析法来辨析什么才是中国改革开放成就巨大的差异因素。

林毅夫认为,中国能够在30多年里实现高速发展,归功于政府的主导,认为政府大部分的干预是对的,从而形成了其要构建有为政府的核心结论。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应该通过控制实验的科学方法,以辨析出哪些改革举措和政府政策是中国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差异因素,而不是拿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做对比(由于各国初始条件不同,是没有可比性的)。

所谓科学,其核心就是通过控制实验,即将其他影响因子固定(由于各国初始条件不同,林毅夫拿其他国家对比,就不满足这个条件),以此找出两个因子之间确定性的互动关系,从而找出差异因素。我在多篇文章中实际上已给予了回答:中国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由于只是遵循了发展的逻辑,没有注重治理的逻辑,成就之外,仍然存在很多、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基本放弃计划经济,通过实行渐进的,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民营化这样“三化”的松绑放权的改革,使得政府的干预大幅减少,促进了民营经济大发展,从而使国有经济比重不断下降而取得的。

按照控制实验科学方法的说法,也就是,除了固定的因素(如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社会稳定、政府主导等)之外,新的因素是:较大程度的经济上的选择自由、松绑放权的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包括中央与地方政府、对内对外的竞争)、对外开放、民营经济大发展,采用渐进式改革方式,中国的巨大成就正是在对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予以市场化改革中才取得的。这些新的因素才是中国改革或不改革差别巨大的科学原因,深化改革就是要更彻底地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以此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而不是更多地发挥政府作用。

尽管许多原有的因素,如政府发挥重要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怎么能将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归结为是由于政府主导或政府干预造成的呢?如不采用控制实验的方法来分析中国改革,只是认为固有的因素重要,又不恰当地拿他国进行比较(犯了拿鸡和鸭比较的类比错误),从而认为中国道路的成功秘诀,就在于打破新自由主义所谓自由化、私有化、市场化的神话才取得的结论,怎么可能由此得出深化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性,从而解决改革何去何从的核心问题呢?由于遗忘了这样的科学比较方法,凡是人们谈论到新因素的时候,就指责为不重视甚至是在否定那些原来就有的固定因素,从而被林毅夫贴上休克疗法、华盛顿共识或新自由主义的标签。林毅夫之所以得不到这样的结论就显得一点不奇怪了。

2.讨论问题不能在对方已经澄清后仍曲解他人的观点。

在这方面,让笔者感到十分迷惑不解的是,即使对方指出澄清后,林毅夫仍会曲解混淆他人的观点,使得对方不得不停留在解释说明、再被忽视、再解释说明的循环中,使得讨论无法深入和继续下去。

比如,林毅夫将东欧等国休克疗法式的“三化”与中国分阶段渐进式“三化”改革总是混淆在一起进行比较批判,以此说明中国的“三化”改革不是导致中国改革或不改革差别巨大的科学原因,从而将赞成中国式的“三化”改革的人上纲上线到是在赞成休克疗法,是新自由主义者。尽管包括张维迎、文贯中及笔者在内的许多经济学家反复澄清,指出了他这样的混淆和曲解之处后,林毅夫仍是如此,在他最新的文章《我对张维迎的17个回应》中,仍是一如既往地采用这种不科学、混淆曲解的说法。

这样的混淆,在林毅夫的文章和讲话中比比皆是。比如,我已经在拙作《再论有限政府和有为政府——与林毅夫教授再商榷》中特别指出,对提倡有限政府的人被认为是“不注重过程和手段,只注重目标,这完全是误解”,“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要以目标代替过程,代替手段,也不是只强调目标不强调过程,不强调手段,而是强调经济发展不能迷失市场化方向,强调要在市场导向的大前提下通过松绑放权改革,通过分阶段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渐进式改革、增量改革,做加法的改革,通过一系列过渡性制度安排来逼近有限政府的国家治理目标”。大多数经济学家包括笔者怎么会傻到将目标和过程手段混为一谈,或不讲过程手段而使目标成为黄粱美梦般的目标呢?尽管反复澄清,但林毅夫仍在《我对张维迎的17个回应》中将提倡“三化”的人认作为是在赞成休克疗法,认为是把“把目标当手段,忽视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只看到转型中国家政府对市场有各种干预和扭曲,以为把这种扭曲取消掉,经济就会发展好”。

如果讨论、争鸣老是这样兜圈子,对增加共识有什么帮助呢?我在这里再次强调,希望林毅夫今后再谈论问题时,应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别人已经澄清的看法,就不要再进行曲解或歪曲了。

3.讨论问题的前提是概念和定义一定要明确,不能多变,否则会导致许多无谓的争论。

从学术讨论要有效和要有意义的角度看,首先需要做到的基本前提是:每人所给出的概念和定义一定要明确,否则会导致许多无谓的争论。比如,林毅夫对有为政府的定义在不同场合会给出不同的定义。在和我的讨论时是一个定义,而在这次和张维迎讨论时,却又给出另外一个定义。

不久前,在给我的回应文章《论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中,他修改了王勇允许政府事后乱为的可能性(好心办错事)的情况,排除了王勇的既允许有为政府事后乱为、同时又排除事后乱为的逻辑矛盾的情况,排除了事后乱为的可能性;但在这次和张维迎的讨论中,却又恢复成和王勇一样的定义,允许事后乱为(好心办坏事)。

怎么能这样呢?讨论问题的前提,就是首先要避免定义有模糊或不准确的地方,特别是不能根据对方辩论人不同、场景不同、对象不同而改变定义。概念、定义界定地模糊不清和游移不定,将使得基于概念和定义之上的理论框架及其政策建议缺乏一个稳固的基石,从而会出现逻辑不自洽的问题。

还有,不少人已经反复强调了,不反对在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公共品方面政府要有为,但辩论起来林又以这些方面的理由去反驳对方,这样的讨论对解决问题、形成共识、让讨论深入下去能有帮助吗?

4.林毅夫提倡的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内在逻辑冲突,有为政府的提出是不重视现实的表现。

在新结构经济学的框架之下,林毅夫教授是以一个“好心想干好事”的政府行为假设来提出产业政策建议的,同时他又指出按比较优势发展有两个前提: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但这两个都是事后的概念,存在内在逻辑冲突,这是由于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而不是有为政府。必要条件都不满足,有为政府怎么可能导致有效市场呢?必须指出,有限政府是有为政府的真子集,因而这两个集合是不等的,有很大的差别,有限政府行为边界是有限的,而有为政府却是无界的。

林毅夫教授说自己注重实际和现实和手段,不少人也认为是如此,但在笔者看来,他给出的政策却是恰恰相反,其事先事后的理想化处理及其附带的政策建议是很危险的,是没有注重实际的体现。而按照笔者定义,说一个人注重实际和现实手段、不是书呆子,是能将一件事情办成,同时充分考虑风险、将风险控制到最小。但林毅夫教授的建议没有太注重现实,若真的按照他的建议去做,恐怕会导致很大的现实问题和风险,进一步放大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造成极大的浪费。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例证。最近华为抢占5G时代先机的新闻就特别能说明问题,正如微信群的某个群友所说:“有为政府力推TD SCDMA作为国际3G标准,从基站建设到终端采购,投入的是可能达到万亿元的成本,结果呢?而崇尚市场和自由竞争的华为,没有一分钱补贴,也抢占了5G标准先机。”

5.林毅夫给出的有为政府定义一味地排除了政府的无为,从而无法让市场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导致市场另外一种形式的失灵,而有限政府不是要政府不有为、不作为,而是排除有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过位、过度有为。

林毅夫在《论有为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文中对什么是有为政府给出了和王勇不同的定义,他写道:“在中国的语文用法中,‘有为’是和‘无为’及‘乱为’对应的,只有一个行为主体所为的结果是好的,符合社会预期的,这样的行为才是‘有为’。”

这个有为政府的定义虽然排除了政府事后乱为的可能,比笔者批评王勇既允许也排除政府事后乱为具有明显矛盾的有为政府定义,有了改进和对有为政府的范畴有所退缩,但仍有两大问题。一是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不会犯错误、天使般的有为政府存在;二是林毅夫以上的有为政府定义也是将“有为”与“无为”对立起来,互相排斥,对比他文章的题目,本来讨论的是有为和有限,就知道他在文不对题、偷换概念。

如前所述,这种一味排除“无为”的有为政府使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中提倡的“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存在着内在不相容性,是自相矛盾的,并且使得林毅夫和王勇定义的有为政府的最大问题就是其边界几乎是无界的,同时又排除了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应该无为的至关重要性。

即使谈政府的类型,我们知道在经济学文献中有许多种政府类型,如有最小政府(minimal government)、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战略型政府(strategic government)、强力有的有限政府(strong but limited government)、发展型政府(developmental government)、企业家政府(entrepreneurial government)等许多种混合型政府,但基本都属于有限政府的范畴,都是为促进市场的效率,使之发挥更好的作用,而只有林毅夫及其学生现在所给出的有为政府的边界是无界的。相较而言,有限政府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政府的定位必须恰当,市场失灵时,如果政府仍然缺位,必然导致坏的市场经济;同样的,由于政府过位也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市场不能发挥好的作用,也会导致坏的市场经济,但关于这点谈论得相对就少,特别是强调有为政府的学者一般不太谈。

而提倡有限政府并不是像林毅夫等人理解的那样,不是要政府不作为,而是政府做它该做的事情,特别是在维护和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方面,也就是多做让经济人在合法从事经济活动时无后顾之忧的事情。还有一条标准也特别重要,就是政府发挥作用不能逆市场而动、逆市场化改革方向而动,尽量排除有为政府在经济活动中过位、过度有为,也就是有为政府在有限政府界定之外的那些方面不能过位,有限政府就是要让市场资源在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为了让政府更好发挥作用,有为政府只能在有限政府界定之内的那些方面做到不缺位,即政府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让市场有秩序和创造好的公平竞争、创新环境方面发挥好的作用,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如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减少贫富差距上不缺位,发挥好的作用,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精神。

6.有限政府论在经济体制转型、结构变迁及市场失灵时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性作用,而产业政策的采用应适度,慎用。

林毅夫在微信群中对有限政府的批评和对有为政府的赞扬是:“有限政府依据的是现有的、没有结构的理论框架,强调在此框架中,市场和政府的功能和边界。有为政府的理论依据是在结构变迁中,除了包含有限政府在维护市场有效性的诸多功能和边界外,还包含如何克服结构变迁中必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以因势利导结构变迁。”

林毅夫在上面这段话中,肯定了有限政府的基本作用,这非常好,但他又提出了两点批评:一是认为有限政府所依据的理论无法分析在结构变迁中市场失灵会以何种形态、发生在何处,二是认为有限政府论一般反对政府采用产业政策。

笔者的回答是:首先,各个理论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各有各的功能,如基准指导作用或现实应用作用。有限政府论就是基准理论,是基准点和参照系,因而提供的是基准指导作用,给出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具体怎么做和接近这个目标,则需要根据一个国家和时点给出接近这个目标的各种改革措施和过渡性制度安排,中国的经济自由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分阶段改革历程就是这么做的。怎么会说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没有作用呢?所以,我们应该也必须要将有市场化改革取向的建立有限政府的这一理性目标,和实现此目标的过渡性制度安排的现实过程的战略战术区分得清清楚楚,才可能明道优术。

第二点,正是因为在经济发展中,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还没有达到甚至还远未接近有限政府的目标,现实中每个国家都会适当采用许多过渡性制度安排,特别是产业政策。但并不应过度采用产业政策。

我们之所以强调要让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就是政府要尽量少直接干预经济活动、不能过位,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样,政府就应该在有限政府界定的基本职能范畴内有为、补位,发挥因势利导的作用;而在政府职能之外的地方,则让市场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竞争行业方面,不应有为,更不应乱为,而应该是无为。司马迁所谓“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讲的也就是这个道理。

7.讨论中产业政策内涵的随意变更,将会使得争鸣无法对焦。

上面谈到了产业政策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应该给予肯定,但问题是不能过度。此外,讨论问题时不能随意变换内涵和任意调整外延。

在这次辩论中,林毅夫对产业政策给出了一个特别宽的定义,认为“中央或地方政府为促进某种产业的发展而有意识地采取的一些政策措施”。然而,林毅夫在后面与张维迎的辩论中,又将政府提供软硬基础设施、政府支持基础科研等也纳入在产业政策组合中,这种随意改变产业政策内涵和外延不确定的做法,混淆了通常的产业政策的范畴,从而将辩论的问题搅混。林毅夫这种随意改变定义的做法在他的辩论中到处可见,使得弄清问题的实质性争鸣无法进行下去。

相较而言,张维迎产业政策的定义非常明确,更加抓住了产业政策的本质。在张维迎看来,产业政策是“政府对私人生产的歧视性对待和选择性干预”。我非常赞同这个对产业政策的定义,讲产业政策的问题一定要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国家安全、基础研究这样没有异议的问题排除出去。所以,定义一定要界定清楚,才对我们聚焦政策政策利与弊的讨论有利,对避免将经济问题政治化有利,否则将是否支持产业政策上纲上线到是否注重民生、支持国家安全这样大是大非的政治高度,谁还敢讲话?

从中国的经验看,在早期的计划经济破冰时期,作为增量改革的配套,确实需要一定的选择性、倾斜性产业政策,诸如林毅夫列举的工业园区、加工出口区等所得税收优惠、补贴等大致可归入此类。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营经济的逐步壮大,这类过渡性的政策安排对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会形成巨大的障碍。至于林毅夫所列举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对于基础科研的资助,这显然不应被纳入产业政策的范畴。

8.是市场化制度性改革,而不是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如果说产业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在追赶发达国家过程中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工具,但对于一个像中国这样既是发展中国家、更是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则更重要的不是产业政策,而是制度性的改革配以适当的政策包括产业政策。因为仅仅靠政策是治标不治本的,而市场化制度性改革才是标本兼治、至关重要。所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长、成熟,经济增长要实现从要素驱动向效率驱动、创新驱动的转变,失败率较大的倾斜扶持性产业政策要少用、慎用,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变得越来越重要。

春江水暖鸭先知,企业对于公平市场环境的呼吁已经日益高涨。2014年7月14日,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明珠在李克强总理主持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上就曾直言,“我们不需要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只要有公平竞争的环境,企业自己就可以做好。”显然,这里的产业政策意涵与张维迎的定义更加接近。

但林毅夫等人将产业政策摆到了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并将其所提出的所谓“两轨六步法”当作是政府成功干预经济的操作指南,以及新结构经济学的应用。林毅夫认为,“寻找特定的产业,让一国可以采用遵循比较优势的方法来进行技术和产业的升级,这是保证经济快速和可持续增长的关键之所在”。

这一句没有明确主语是谁,也就是谁去“寻找特定的产业”,从上下文以及政府作为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的角度来看,显然默认主体是政府去选定企业。但是,这个观点是大错特错的,政府只能提供创新的环境,而不是指定由哪个企业来创新,从而通过补助和扶持这种类似于垄断的去选择这个企业,这么做一定是不利于创新的(我讲的不是基础研究)。这也构成了其六步法的第一步,如同张维迎指出的,第一步错了,后面步步皆错。

政府的产业政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那么关键吗?笔者当然不认为是这样。尽管产业政策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它不是横向的,而是纵向的,因而作用有限,不能带来全局性的改变。而能带来格局性改变和长远发展靠的是制度,只有好的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才是最关键、最根本的。这些在我这次和林毅夫教授争鸣的几篇文章中有许多论述,在此就不展开了。总的说来,在经济发展中,政府因势利导的产业政策的作用值得肯定,但不应夸大,关键还是靠制度。

9.过多产业政策会带来产能过剩、库存过多的资源错配及贪污腐败。

政府是由一个个自利的个人组成的,他们有各自的私利诉求,因而会出现寻租行为。无论是产业政策的实施,还是其他公共服务职能的实现,都需要充分考虑政府官员的个人目标,使之兼容于国家和社会的目标,减少寻租的空间和土壤。

林毅夫教授将之简化为得到升迁和青史留名,问题是计划经济下的政府官员同样也有这样的个人目标,为什么却没有很好地实现激励相容,使得他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同时实现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利益,带来国家的进步、发展和繁荣呢?根本原因就是基本的制度环境决定了这种激励相容机制的不存在。

中国改革开放近40年,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这种激励相容性,其根源就是对于市场化制度平稳转型的坚持,使得各方利益包括官员自身利益兼容于国家发展进步的大目标之下。也就是笔者在此前一系列商榷文章中提及的坚定不移地走经济自主化、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改革道路。如果制度环境不随之完善,过多地运用产业政策、过多地依靠政府参与经济活动,就会带来一系列扭曲问题,导致资源错配和寻租腐败丛生,走向政策目标的反面或走弯路。

尽管产业政策是一种垂直性的政策,它影响的领域相对会比较窄,但往往造成行业性的产能过剩,库存过度,同时官员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只有减少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大量过位,才能从根源上大幅减少腐败。山西省关于煤炭行业的产业政策不可谓不多,但这也带来了政府部门的吃拿卡要现象特别多,包括地市级领导向企业要干股钱,营商环境严重恶化。

10.产业政策要有度,同时要对各种所有制放开。

林毅夫在辩论中也提到了在开放竞争的市场中对于没有自生能力的企业的保护补贴会带来前述的后果。整体上,靠产业政策、政府直接干预来试图纠正市场失灵,往往由于信息和激励的问题,效果非常有限,不会比通过制度安排的激励机制设计的间接方式更为有效。并且,中国的产业政策事实上基本就是扶持国企,不像东南亚一些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的是民企,这也说明了,即使要用产业政策,也应该是扶持民企或者是对所有所有制企业要平等对待。

所以,产业政策一方面要有度,比如对战略新兴产业应该进行扶持,而不是鼓励大量的产业政策;另一方面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放开,特别是对民营企业,它们更能把握市场及其先机,更能承受风险,也就是说市场和企业比政府更有这方面的优势。至少对中国来说,许多行业的发展,比如互联网及其互联网金融中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具有世界级竞争能力的企业,以及华为所引领的行业,都不是靠产业政策涌现出来的。此外,即使涉及到公共品的提供,包括军工行业,许多国家特别是美国,不少也是民营企业通过公开竞标政府的外包合同而提供的。

本文作者是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高等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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