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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户重返债券市场

央行11月3日发布通知,宣告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可以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当初引爆债券市场的丙类户经过一番治理后,重新登场。

“钱来了呗。”一名银行间债市主承销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达了得知这一消息后的第一感受。债券市场的交易活跃程度在丙类户的带动下有望获得提升,债券市场也可能会再现进一步的繁荣景象。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已近7000家,本次丙类户入市后,投资者队伍有望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程度将进一步增强。

北金所推丙类户交易平台

根据央行11月3日的通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前应向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备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金所”)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做好备案政策咨询、材料收集等服务工作。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向北金所申请开交易账户和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由此可见,此次丙类户重新出山,所借助的通道与以往不同。如今的丙类户是通过开设在北金所的交易平台,需要在这里开户和办理联网手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重新回来的丙类户的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目前也只能开设在上海清算所。虽然央行的通知中有提到中债登,但交易商协会针对此事在答记者问中称:“交易平台上线初期,因系统建设原因,仅到北金所开立交易账户,到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与这两家机构联网和签署服务协议即可。”

“我们是配合北金所那边,北京牵头,要开户得先在北金所申请开设,然后会有相关资料拿过来再填写。”上海清算所的一位工作人员对于这项新业务在接受咨询的时候如此表示。

为什么是在北金所?公开资料显示,北金所在2010年5月30日正式运营,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中交易商协会是出资方之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并列为第一大股东。公司介绍中称,北金所是交易商协会的指定交易平台以及财政部指定的金融类国有资产交易平台。

另外,目前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托管业务的不断转移,银行间债券市场几乎所有非金融企业信用类融资工具新增的发行与托管业务都已在上海清算所进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是上海清算所第一大股东。

加强监管而不是拒绝

曾经被清理整顿的丙类户为什么又回来了?交易商协会的解释是,为加快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交易商协会会同同业拆借中心、上海清算所及北金所,开发建设了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2013年,债券市场整顿后,市场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因政策调整与过渡也导致部分具有真实投资需求的非金融机构等投资人入市开户不畅,投资需求受到抑制。”

记者查阅中债登的数据了解到,在2013年之前,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数量的确非常庞大,在债市“监管风暴”之前,从2012年12月的数据来看,这个群体的一级托管统计数量为6375家,而经历了去年至今的一番“洗礼”后,目前一级托管的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仅为252家。

然而,11月3日的通知表明,市场并非将丙类户拒于债券市场门外。央行此次发布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办法特别强调了相关的交易监管规则。从这些监管规则中可以看出,其很明显是在对去年债券市场爆发的丙类户利益输送的监管漏洞进行“严防死守”,堵住曾经可能的灰色利益输送通道。

办法规定,结算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提供债券托管、结算等服务,北金所应会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严格按照报价商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发起报价、北金所将报价进行汇总并匿名展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点击成交、北金所对点击指令进行券款检查、成交在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券款对付结算等原则开展有关业务,确保债券交易的竞争性、公开性,保障结算的安全性。与此同时,对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资格也进行了细化规定,比如是法人机构或合伙企业,业务持续经营不少于一年,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等等。

有债券业内人士认为,此次丙类户回归增加了诸多监管限制,也许对整个债券市场的影响并不大,市场可能进一步预期未来乙类户的放开,这些主体包括基金专户、信托产品、券商资管等非法人产品。

交易商协会称,未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对交易产品、交易形式以及清算结算等进行研究拓展,交易商协会也将做好相关自律服务工作,推动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持续健康发展。

“投资人主体的多元化,可能会促使更多复杂的交易结构产品出现。”一名债券市场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如此预期。

银行间债市丙类户的14年

去年被清理整顿的丙类户,重又在一个新舞台上出现。

其实,债市扩大机构投资者阵容的方向既明,曾对市场活跃度贡献过力量的丙类户,并没有退出债市的理由;当然,加强监管是必须的。

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制度始于2000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由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资格的金融机构法人(甲类户、乙类户)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非金融机构法人(丙类户)进入银行间债市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

《通知》明确提出,由结算代理人在签订代理协议前,对委托人的身份及授权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代理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代理客户或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风险。结算代理人应本着公平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违规操作,并对当时在交易所市场二级托管体制下一度甚为严重的挪用委托人债券等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在结算代理行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债登”)提交的丙类账户开户申请表中有一段文字:“以下单位委托我行(社)申请在你公司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开立债券托管丙类账户,我行(社)已对其开户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符合开户条件的申请单位材料一并提交,请予办理开户。”每一家丙类户开户时都要由其结算代理人向中债登提交该表并加盖代理行公章。

其实,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制度在创立之初有着较为清晰和严密的逻辑层次,体现了创立者的管理思路,即人民银行负责结算代理人的资格审批,结算代理人负责委托人的资质审查和日常管理,中债登作为一级托管人为委托人提供账户开立和查询等服务。

在当时的金融背景下,针对有证券公司利用二级托管制度漏洞,挪用中小金融机构资金和债券进行回购操作,造成中小金融机构损失的状况,结算代理行制度在满足中小银行和信用社对于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管理需要的同时,有效防范了二级托管制度的风险和不足。结算代理行凭借其市场经验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债券结算代理服务,成为中小金融机构初进债市的“拐杖”。

两年后的2002年10月,人民银行将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扩展至39家,并进一步准许其接受非金融机构法人委托,代理买卖银行间市场债券。

在当时的背景条件下,主管部门不断引入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法,也被理解为主管部门逐步扩大银行间市场成员范围的思路。其实,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的思路一直到今天也没有改变。

2005年6月,央行发布公告,进一步放开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只能与一家结算代理行交易”的原有规定,允许其与银行间债市上所有具备做市商资格或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交易和回购交易业务,标志着央行开始全面推动非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从整体来讲,丙类户的出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而言绝对是“福利”。当时有主管部门的人士认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办,不仅拓宽了结算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提高了其中间业务收入,培养了客户资源,更重要的是,这一制度安排极大地拓宽了银行间债市的交易主体,方便了非金融机构投资者的债券投资,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提升,推动了银行间债市的快速发展。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又一理财新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更充分地运用银行间债市进行流动性管理,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存款从商业银行分流到债券市场,进而推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促进我国社会融资结构的优化。

此后,结算代理行业务发展进入快车道。而到了2013年,债市因丙类户存在利益输送问题而刮起监管风暴。去年以来,大量丙类户遭托管登记机构中债登清理整顿。

2014年6月,市场传出丙类户将重返银行间债市的消息。不到半年,11月3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货币网分别发布有关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相关通知。由此,所谓的丙类户又重新回来了。

此前,有业界人士称,丙类户这一技术名词仅是用来区分债券账户功能的业务标识,对于开立丙类户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如何加强其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才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作为占据中国债券市场绝对份额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投资者阵容一直以来就是既定方向。只是,在各种各样的投资者进入到这个市场的时候,如何规范发展也在考验着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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