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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土地管理重在存量


  目前,因征地引发的矛盾,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改革征地制度,已经探讨了20多年,但是,国家层面上却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深层次原因,在于政府经营土地。

  政府也难,土地供应约40%是基础性、公益性用地,是净投入;30%工业用地,大多是低价供应,要赔钱;30%经营性用地,用“招、拍、挂”收入来平衡资金。东部发达地区勉强可以,中西部地区就平衡不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市场价补偿,政府的收入会减少;如果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政府可卖的地就少了,甚至无地可卖。资金窟窿怎么补?建设怎么搞?确实是很现实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征地制度改革迟迟迈不出步子。问题是,这套制度还能不能维持下去?不能说一天也维持不了,但是,代价越来越大。

  ——低价征地,自然会受到农民强烈抵制。政府成了矛盾的一方,但最终还是要负无限责任。现在发达地区的征地成本,已经很高,具体操作办法五花八门,很难规范。

  ——不让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它也要进入。有研究表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企业用地,70%是集体土地。北京集体建设用地近700平方公里,约80%不合法,而且一半以上自发流转出去。这么大体量的经济活动,定性为不合法或“小产权”,就不可能出台管理办法,无异放弃管理。

  ——现行政府经营土地制度立足于增量土地,要不断征地才能筹集所需资金。其后果,一是保护耕地的国策不可能落实;二是城市外延扩张,土地粗放利用、浪费严重。

  ——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开发房地产,居民自住性需求与投资、投机需求混在一起,住房问题不可能解决。

  ——地方债主要是政府以土地抵押贷款形成,积聚巨大的金融风险。

  以上这些矛盾和问题,是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内在逻辑引发,如果不对相关制度做比较彻底的改革,矛盾还会进一步积聚,危及社会和谐、稳定。

  现行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心,是在增量土地上做文章。诸如指标管理、基本农田划定、占补平衡、“招拍挂”等,都是围绕征地展开。费了很大劲,管理成本很高,效果并不好。应当调整思路,把管理重心转到存量土地上来。

  首先,调整国家税制,在精简、归并相关税收基础上,对无论城市还是农村的建设用地(含建筑附着物),开征不动产税(或财产税或地产税)。政府定期组织评估,权利人每年缴纳。税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按规定用途使用。对城乡公益性用地、农村农民自住且符合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城市居民符合规定面积的第一套住宅,应当免征。

  第二,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继续实行征地,但补偿标准应参照改变用途后的市场价格,与农民协商确定,不能政府单方面说了算。按市场价补偿,农民获得的是财产性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不过,可以考虑对补偿费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政府发行中长期土地债券。既可减轻当期财政压力,又有利于抑制“一夜暴富”者的不当消费行为。对接受土地债券者,可以免征所得税,对不接受者,则不予减免。

  第三,凡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国家不再征地。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用地单位与集体、农民协商用地方式和价格。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集体土地可以发展各类二三产业,包括面向自住性需求的房地产。

  第四,城市发展特别是拆迁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可以把土地转为国有,但经营使用权长期交给农民;可以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不变,但要拿出部分土地用于公益建设;也可部分保留集体性质,部分转为国有用于公益建设。具体方式由农民自主选择。政府制定拆迁改造规划,资金由集体自筹或向社会融资。

  第五,相关投融资政策、抵押担保政策、公共服务政策、土地登记办法、建设用地指标管理,乃至户籍政策等,都要相应改变。

  如此,政府征地数量大幅减少,也不再经营土地;地方财政主要依靠存量土地,存量土地面广量大,能充分保障税源;各项建设和经济发展也主要在存量土地上做文章,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这是发展方式的根本改变,现行制度引起的问题都能够较好解决。围绕土地的矛盾,将更多表现为农村内部矛盾,主要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化解。至于农村集体、农民与用地单位的矛盾纠纷,政府也主要承担协调、监管责任。因此,政府公信力大大增强。

  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级差收益高,土地交易活跃,将首先获益。从长远考虑,还应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开放土地发展权市场交易,以平衡城市化地区和非城市化地区的利益关系。城市化地区的土地权利人,要想加大土地的开发强度,必须到非城市化地区购买土地发展权。这样,非城市化地区也能享受国家城市化的成果,有利于耕地、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以上设想,属于综合性改革,牵动面比较大,单靠某一政府部门难以推动。因此,需要党中央、国务院统筹考虑,做出通盘部署。

  作者为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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