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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道富:“负面清单管理”是宏观管理理念的根本转变

  负面清单管理涉及整个宏观管理体系的转变,需要所有的管理系统实现相应的转变。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管理理念,需要不同的管理体系、制度来支撑,这是系统的转轨。

  金融体系能够市场化的程度,高度受制于给金融体系赋予的功能以及政府管理金融的能力。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政府在金融领域的职责和管理架构,有必要将管理的不同要素进行细分,分离不同职责,并由合适的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秉承着“法律没有规定的,就是禁止的”的管理理念。绝大部分的市场行为,都需要经过官方明确允许,取得“合法地位”后才能“名正言顺”地进行。否则,总是处于灰色地带,政府保留将这些行为界定为“非法”的权力,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金融领域更是如此,采取严格的特许经营的管理理念,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任何金融行为,都需要经过官方批准的金融机构经营,否则就是非法从事金融活动。“非法经营”和“非法集资”始终是悬在民间“金融机构”头上的两把剑。即使是正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创新时,也是不断与金融管理当局沟通,甚至绝大部分的重大金融创新,都是金融管理部门“自上而下”推动的。金融机构自发的金融创新较少,并且绝大部分是规避监管的“创新”。

  政府“剩余决定权”让市场始终处于获取“合法”地位的焦虑之中

  这种管理模式,在以从西方“引入”为主的阶段,能较好地管理市场风险。但这种“外生性”移植产生的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内生性”金融创新受到了极大的抑制。当然,管理部门为了平衡管理和创新之间的矛盾,在市场发展初期,往往容忍各种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发生,但保留随时“叫停”的权力。这给市场试验的空间,也给管理部门观察市场的时间。当市场往好的方向发展并基本成型时,就“自上而下”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出台法律,将这种市场行为转为“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否则就直接叫停,经常出现“一刀切”现象。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就在这种“猫”和“老鼠”游戏中,在灰色地带“走走停停”中前进。市场始终处于获取“合法”地位的焦虑之中,监管部门始终保留“否决权”。

  这是一种将“剩余决定权”赋予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做法。政府和管理部门拥有最大的灵活性,市场行为则受到严格规范,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当我国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时,这种管理模式的不适应性就充分体现出来了。转向“非禁即可”的管理模式,是真正走向市场化的一种重要标志。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一章中,明确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的改革事项中,也将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2013年,上海自由贸易改革试验区公布了一个很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的“负面清单”。虽然几乎将现有的禁止项目都列入了“负面清单”,但毕竟公布了一份可进一步改进的“负面清单”。广东、成都等地也纷纷进行了“负面清单”管理的尝试。虽然现实的简化作用有限,但意义重大,这是宏观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负面清单”管理涉及宏观管理体系的转变

  但要想真正发挥“负面清单”的重大作用,首先有必要厘清政府在市场中的定位和功能。并不是简单地将权力交给市场,政府减少管理边界就能使得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市场化既意味着价格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也意味着市场成为开放系统,机构、产品、市场准入和退出是相对自由的,还意味着微观主体的约束是有效的,市场结构是相对合理的,既不允许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存在不得不照顾的弱势群体和市场失败者(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充分分离),甚至还意味着政府管理市场的方式也是尊重市场原则的。这表明,市场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政府为市场提供必要的市场秩序、必要的公共服务,特别是社会安全网,以为市场失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人文关怀,从而能使市场冷冰冰的“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能被接受和认可。

  其次,负面清单管理涉及的是整个宏观管理体系的转变,需要所有的管理系统均实现相应的转变。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管理理念,需要不同的管理体系、制度来支撑,这是系统的转轨。“剩余决定权”的转移,意味着“剩余责任”的相应转移。政府从直接对事项、行为负责,转向为系统稳定负责,需要有更大的对市场波动的容忍度。

  如何提升金融体系市场化程度

  以金融体系为例,市场化并不是仅仅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不需要管理。金融体系能够市场化的程度,高度受制于给金融体系赋予的功能,以及政府管理金融的能力。现代社会的发展,就是分工不断拓展和深化的过程。市场化的过程,既是现金流的风险和收益不断划分和重新组合的过程,也是管理要素不断细分和重新组合的过程。

  首先,我国需要准确界定金融体系的功能。在相当长时期内,我国金融体系事实上承担着除资源优化配置外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功能,“窗口指导”、“行业目录”广泛存在。为此,我国有必要适当弱化金融的产业政策功能,合理划分金融和财政政策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区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

  其次,有必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中央和地方、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在金融领域的职责和管理架构,特别是要合理确定政府和不同市场主体在风险管理和风险承担方面的界线。为了使金融体系的管理更加有效,我国有必要将管理的不同要素进行细分,分离不同职责,并由合适的机构承担相应的职责。监管部门应从微观金融风险中解放出来,更多关注行业风险和系统性风险。加强一行三会、中央和地方在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强化政府在平衡市场力量(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尤其是防止部分金融机构将某个领域的市场影响力不合理地渗透到其他市场)的职责。需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服务中介的去行政化进程。

  最后,还应分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和金融领域的金融风险,理顺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应在风险管理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性并由此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获取必要的风险收益。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可以将主要精力放在实体经济的经营上,而不是不得不应对流动性风险,甚至卷入金融操作。可建立多层次的信贷、股权等市场,引入多层次的市场准入体系,承认灰色地带机构和业务的金融属性,在更完备的市场层次中设计差异化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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