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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昉:收入差距缩小不会自动发生

  随着中国进入新的经济发展阶段,收入分配状况的改善日益紧迫。在刘易斯拐点到来时,相对于此前典型的二元经济发展时期,改善收入分配已具备较为成熟的条件,理论上可以期待一个收入差距从峰顶开始下降的转折点。不过,收入差距缩小的转折点不会自动到来,需要积极创造政策条件。

中国高速增长时期的收入分配

  20世纪80年代至今,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巅峰时期,年均GDP增长率接近10%,呈现出典型的刘易斯式二元经济发展特征。这一时期的收入分配受到诸多因素影响。

  首先,农民工获得高于务农所得的工资性就业岗位,降低了农村贫困水平,抑制了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土地均等分配为制度基础的家庭承包制,保证了劳动力流动是追求更高收入和更好生活的自愿选择。因此,即使工资率不变,劳动力流动规模的扩大也足以显著增加农民家庭收入。

  其次,劳动力无限供给长期妨碍农民工工资上涨,户籍制度也将其置于城市劳动力市场的边缘地位,形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二元结构,工资差别有所扩大。农民工与本地职工的工资差别,既存在对农民工的歧视,也存在对本地职工的保护。2001年农民工小时工资比城市本地工人低39.6%,其中63%来自人力资本等个人特征差别,而36.1%则来自户籍身份等歧视因素。

  第三,市场化改革推动非国有经济发展,使经济成分多元化;经济资源和资产存量的市场化和资本化,使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性收入的增加既会提高居民收入,也会扩大收入差距。中国体制转型的特点又强化了资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扩大作用,因为资源和资产分配严重不规范、不透明和不公正,具有高度集中化倾向。

  最后,政府采取一系列减贫、扶贫以及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措施,产生了举世瞩目的减贫、扶贫效果。农村贫困人口从2000年底的9422万人减少到2010年底的2688万人,贫困发生率从10.2%下降到2.8%。然而,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效果却存在争议,城乡和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部门之间工资差异以及居民收入差距仍有明显扩大趋势。

隐性收入恶化收入分配

  2004年以后,中国跨越了刘易斯拐点,这有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政府也明显增大改善收入分配政策的力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收入差距缩小的转折点已经到来。

  在中国二元经济和体制双重转换阶段,居民收入来源和取得方式十分复杂,城镇居民收入在现行统计制度下会被大幅低估,且低估的部分并非均等地分布于各收入组,更重要的是在收入来源中还有许多隐性收入。

  首先,这种收入来源趋于大规模产生和大幅度增长。在转型过程中,可形成收入甚至是长期持续性收入流的各种资源和资产被切割和分配,从名义上的国有制和实际上的无人所有,转为个人或集团所有,继而形成个人收入。

  其次,这种资源和资产的分配缺乏监督,操作不透明,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所产生的收益具有灰色收入性质,因而会被瞒报。

  此外,获得产生持续收入流活动,无异于获得独占权和特许权的寻租活动。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的资源分配过程也滋生出大量不合法收入。所以,灰色收入的规模和扩大趋势,取决于资源分配和占有方式能否受到有效的法律监督。在实质性监督生效之前,灰色收入将不断产生。

  既然上述收入和收入流与特权和寻租行为有关,其分配自然是以极端不均等方式进行,构成扩大收入差距的重要力量。然而,这种灰色收入却一直外在于住户调查收入,若把灰色收入纳入统计的居民收入分组中,收入分配不均等的程度会大幅加重,并且不会呈现缩小趋势。 普通居民所感受到的分配不公,恰好源自这部分数量庞大且来自机会不平等的收入。

政策建议

  如果不能揭示导致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的主要原因即资源和资产的分配不公,就可能把政策引向工资均等化的轨道上,过度依赖以劳动报酬为主的常规收入再分配,不仅对于那些不合理大规模占有资源的群体并无触动,反而会伤害中等收入者,并且忽视资源分配严重不平等所造成的弊端和潜在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认识到,导致中国收入分配状况继续恶化的主导因素,是资产性和财产性收入的严重不均等。解决收入不公问题,应从增量、存量和收入流三个角度着手。

  ——解决增量角度形成的不公问题,应着眼于在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过程中,真正以法律为依据,通过规范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权力的介入。为防止农村集体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对农民利益的剥夺,要加快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确权,严禁任何形式的对农民物权的侵害。国有经济仍将不断重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和集团手上,需要明确和严格界定产权,规范产权变动,加强对握有资源分配权力的政府官员的监督,加大反腐和防腐力度,最大限度消除领导干部个人的资源分配权力。

  ——解决已经不合理的个人或集团资产的存量,应着眼于利用税收手段,调节过高收入。为此,旨在调节收入分配的遗产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应尽快出台。同时,鼓励和推动企业职工持股,也具有一定资产占有均等化的效果。

  ——解决由资源不平等占有形成的收入流问题,应着眼于利用法律手段调节。目前中国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税制不具有累进性质,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此外,还应在以下方面推行具有长期效果的制度建设。

  首先,工资性收入差距的实质性缩小有赖于包括劳动法规在内的一系列劳动力市场制度,如最低工资、工会、工资集体谈判等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其次,改善收入分配政策应有实质性的调整,即在继续实施推动结果平等的各项政策的同时,更多地转向消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收入分配政策的影响,使资源分配、占有和使用摆脱权力的干扰,实现机会平等。这要求改革政府决策机制,使之更加民主、公正和透明。

  第三,更加包容和均等化的教育发展,是缩小收入差距、防止贫困代际传递的根本办法。着眼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未来的人力资本培养,既要保持总体扩大的势头,提高全民素质和劳动技能,又要更加注重公平和均等,解决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教育机会不公平问题。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潜在地存在排斥低技能劳动者倾向,而提高整体教育水平,保证所有劳动群体人力资本不断提高,是防止出现这种排斥现象的最有效屏障。

  最后,政府改善收入分配的努力,要着眼于在经济增长与再分配政策之间形成恰当的平衡。保持经济增长的适宜速度仍是不可回避的重要目标,实施再分配政策时要依照法律规定有效调节高收入、培养中等收入群体和改善低收入者的生活状况,同时防止政策的随意性,避免伤害劳动就业、合理消费、资本积累和投资积极性。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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